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5 至 2019-07-31,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典当公司能开具给我司的典当服务费专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2. 公司为绿化用树从农药批发、零售公司购进一些农药,取得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免税农药增值税… 3. 房地产企业在购地之处暂未取得收入,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房子预售后,改为一般纳税人,申报… 4. 你好,收到两张高速公路通用机打发票,写有“经:润扬大桥”,请问这是桥、闸通行费发票吗?可以抵… 5. 我司对外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中规定代扣代缴税费由对方承担,那么我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 6. 劳务派遣公司有多个项目,不同的合同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7. 若销售方开具的专票遗失了给购买方的发票、抵扣联,两遍均未有抄报、认证抵扣等税务方面操作,请问… 8. 飞机票,如果是改签,或退票,有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种税额可以抵扣吗?比如票价117… 9. 老师你好,我公司和航空公司合作,航空公司收取我公司经营性罚款,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增值税发票,请… 10. 1、A公司支付村委土地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指标款等费用,A公司取得了村委会的相关收据… 11. 你好:我是在南京刚毕业入职的研究生,南京地方会每月发放800元的人才安居补贴,请问还能申请每… 12. 请问油票增值税专票由于打印机设置问题,税额的小数点后面数字没有打印出来,这样的票能用吗 13. 您好,我想问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但发票联丢失,税款可以正常抵扣吗?可否用抵扣联复印… 14. 我家是一般纳税人的园林企业。我现在从农民手中购卖一些苗木。又买给了另一家企业。想问一下。我从… 15. 我公司在研发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发活动中领用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实验… 1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17. 你好,公司员工出差,机票是旅行社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代订机票产品,这样的话还可以进行抵扣吗? 18. 我们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通过法院拍得一土地及房产,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原土地房产持有人对应的… 19. 企业通过购买会员活动,附赠的消费券,消费的时候用于抵扣商品的价款,请问这购买会员活动的代金券… 20. 我问一下,我现在7月份是小规模企业,这个月别人开给我的13个点增值税发票,我要到8月份变为一…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典当公司能开具给我司的典当服务费专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取得进项抵扣相关票据的,该业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可抵扣增值税。
公司为绿化用树从农药批发、零售公司购进一些农药,取得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免税农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购买方取得的农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房地产企业在购地之处暂未取得收入,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房子预售后,改为一般纳税人,申报是否会有影响?土地成本可以作为进项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3.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申报即可;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你好,收到两张高速公路通用机打发票,写有“经:润扬大桥”,请问这是桥、闸通行费发票吗?可以抵扣吗?发票章的名称是“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请根据发票抬头或发票章下面的标注(高速公路通行费)判断是否是通行费还是桥闸通行费发票。若属于通行费发票,取得通用机打发票不能抵扣。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司对外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中规定代扣代缴税费由对方承担,那么我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注:对外付汇时扣除代扣代缴的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劳务派遣公司有多个项目,不同的合同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计税方式可以不同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若销售方开具的专票遗失了给购买方的发票、抵扣联,两遍均未有抄报、认证抵扣等税务方面操作,请问遗失发票要如何处理?目前销售方可以提供记账联?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飞机票,如果是改签,或退票,有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种税额可以抵扣吗?比如票价1170,民航发展基金183,燃油附加费50,合计743.那税额抵扣多少?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因为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老师你好,我公司和航空公司合作,航空公司收取我公司经营性罚款,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增值税发票,请问此部分收据能做税前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1、A公司支付村委土地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指标款等费用,A公司取得了村委会的相关收据;2、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C公司,以C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A公司前期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的收据仍然是以A公司为名义的收据,并未改成C公司名义的收据;请问该部分收据对应的土地拆迁补偿款,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税?是否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3、如果原始拆迁补偿款收据由A公司换成C公司的抬头,是否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4、假如A公司给C公司开具相关发票,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A公司如果开发票,需要补充什么东西才能不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我是在南京刚毕业入职的研究生,南京地方会每月发放800元的人才安居补贴,请问还能申请每月1500元的租房抵扣个人所得税额度么??两者是否冲突,是否允许同时申请?或者去哪边可以咨询到这个问题?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租金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油票增值税专票由于打印机设置问题,税额的小数点后面数字没有打印出来,这样的票能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您好,我想问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但发票联丢失,税款可以正常抵扣吗?可否用抵扣联复印件入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家是一般纳税人的园林企业。我现在从农民手中购卖一些苗木。又买给了另一家企业。想问一下。我从农民手中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如果能税率为多少。我给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税率应为多少?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9年4月1日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2019年4月1日起为9%。
我公司在研发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发活动中领用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实验室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材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可以自行判定,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您公司在研发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发活动中领用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实验室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材料,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这就说明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的领用数量是可以从销售数量中扣除的,即可以抵消费税。而现在购进需要到成品油平台勾选数量,在申报填附表时废矿物油的勾选勾选数量只能填附表下半部分二、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领用存表里,这个表只有进销存数量无金额;领用的润滑油基础油进不了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表里。这样领用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就不能抵扣消费税。请问是申报表设计不合理还是外填错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已于电话联系您并未接听,现答复如下: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如下: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政策依据:财税〔2013〕10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5)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申报表填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附件1中填表说明第十二条、本表“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行,填写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领用存情况,“本期入库数量”包括外购和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应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润滑油基础油的“减(免)数量”一致。用于连续生产润滑油的其他润滑油基础油数量不填入本行。(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你好,公司员工出差,机票是旅行社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代订机票产品,这样的话还可以进行抵扣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们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通过法院拍得一土地及房产,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原土地房产持有人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是我们公司给缴纳的,只取得了完税凭证,而房产交易中心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公司怎么样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怎么样才能抵扣完税凭证中的增值税?请相关领导给予解答!?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企业通过购买会员活动,附赠的消费券,消费的时候用于抵扣商品的价款,请问这购买会员活动的代金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要,是在哪个环节缴交。购买会员的时候已经申报缴纳一次会员的增值税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一、上述问题,是否关于商家出售会员资格时所赠送的消费券,在消费时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若不是,请您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准确回复。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因此,你司赠送的消费券,在会员使用时,可按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若未在发票上注明,则按所开具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问一下,我现在7月份是小规模企业,这个月别人开给我的13个点增值税发票,我要到8月份变为一般纳税人,8月份用月7月份开给我的这一部分增值税发票,能用来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5 至 2019-07-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5 至 2019-07-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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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5 至 2019-07-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