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7 至 2019-09-19,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本月我已增领一次,仍不够业务开据发票,是否可以再增领一次? 2.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问题咨询: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 3. 中石化开具专票必须要单位付款,也就是说要单位预付款,这样占用单位资金,利息也不给算,这个规定… 4. 有没有最新的如何辨别各类发票真伪的方法,怎么辨别? 5. 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该折扣金额由经营单位在下一批销… 6. 您好!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了,然后取得了开票方记账联的复印件,开票方在复印件上注明了“此件是我… 7. 你好,我是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另一家公司A(一般纳税人)用了我企业电费,对方要求开专票,可以… 8. 我方是销售方,于2017年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的时候… 9. 税官:您好!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外省的一个业主,在浙江购置物业(商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 10.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开具简称的发票可以进行报销吗?开具抬头为个人的发票可以报销吗? 11. 请问向个人开具发票时可以写“个人”二字吗? 12. 我公司为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等费用,为方便我们不再使用纸质发票,开具了大量电子… 13. 本人在一线城市4S店购一汽车自用,取得普通发票,在三线城市上牌时被当地税局要求核定征收,原因… 14. 9月6日晚,我们吃饭消费3600元,让饭馆开具发票。先是拖时间,再三要求后同意中秋节后给发票… 15. 个人出售商铺,由于当时的购进发票无法提供,只有契税完税证明,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以视同发票扣… 16. 请问在营改增之前,申报了营业税,但未交,形成了欠税,现在能补开增值税发票吗 17. 记得好像开票给政府机关只能开普票,不知道对不对,还有哪些单位只能接收普票? 18.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招标代理公司,经常有招标业务,然后需要评… 19. 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等,按规定不得营利。向家长收取上述费用时是否… 20. 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本月我已增领一次,仍不够业务开据发票,是否可以再增领一次?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问题咨询: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一张发票丢失了,当地税务局让客户去自己主管局办理登报挂失和罚款手续,这太bu合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一个已报税证明和再复印一下卖方发票记账联即可了,专票都人性化处理了,普通发票怎么还那么bu合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中石化开具专票必须要单位付款,也就是说要单位预付款,这样占用单位资金,利息也不给算,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合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有没有最新的如何辨别各类发票真伪的方法,怎么辨别?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若您取得江苏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您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核对发票。 1、拨打12366核对发票流向。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点击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查询,税控发票点击-增值税发票查验,通用机打发票点击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询。 3、携带以下材料到税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该折扣金额由经营单位在下一批销售给同一购货单位同种货物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以此方式开具发票能否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您好!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了,然后取得了开票方记账联的复印件,开票方在复印件上注明了“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了开票方公章。请问该复印件可以入账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发票丢失,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你好,我是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另一家公司A(一般纳税人)用了我企业电费,对方要求开专票,可以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第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方是销售方,于2017年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的时候,对方告知我方他们的购买方发票联遗失了,无法付款,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税官:您好!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外省的一个业主,在浙江购置物业(商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到了长达12年之久的"包租协议".约定该商铺"包租"给"物业管理公司"去经营,"以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业主开具租金发票,但今年"物业管理公司"说需要业主亲自去当地税务开具租金发票,请问几时修改的政策?相关法条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开具简称的发票可以进行报销吗?开具抬头为个人的发票可以报销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报销问题请咨询公司财务人员)

请问向个人开具发票时可以写“个人”二字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第十八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建议您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时抬头填写个人的姓名,据实开具发票。

我公司为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等费用,为方便我们不再使用纸质发票,开具了大量电子发票。计算缴纳税款都没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公司在入账和保存原始凭证时,是否仍需要将电子发票都打印出来作为凭证附件加以保存?凭证附件不附打印出的电子发票、只附上发票明细表可以吗?我们应该怎么做合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纸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开具电子发票后的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本人在一线城市4S店购一汽车自用,取得普通发票,在三线城市上牌时被当地税局要求核定征收,原因是购车发票金额偏低,这种做法合理合据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月6日晚,我们吃饭消费3600元,让饭馆开具发票。先是拖时间,再三要求后同意中秋节后给发票,但要求我们消费者拿出税额。我们不同意,他们就在发票金额少算100多来扣除他们的税额。请问这种情况算违法吗?需要承担什么结果?如果已经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该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建议您遇到该情况,请提供详细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等,12366受理后转其主管税务局处理并给您开具发票。

个人出售商铺,由于当时的购进发票无法提供,只有契税完税证明,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以视同发票扣除,在计算土增税的时候,契税完税证明可以视同发票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契税完税证明不能视同发票扣除。

请问在营改增之前,申报了营业税,但未交,形成了欠税,现在能补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记得好像开票给政府机关只能开普票,不知道对不对,还有哪些单位只能接收普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机关单位不进行进项抵扣,因此,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对于税收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应税事项,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招标代理公司,经常有招标业务,然后需要评标专家进行评标(从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发生了大量的评标专家费,请问,这个费用怎么入账?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会计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与会计相关部门联系咨询。

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等,按规定不得营利。向家长收取上述费用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家长?如果伙食、校车是通过第三方单位提供的,且第三方单位已向幼儿园出具发票,那公办幼儿园向家长收取上述费用时应开具发票还是财政部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7 至 2019-09-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7 至 2019-09-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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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7 至 2019-09-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