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0 至 2020-03-25,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运输发票备注上没有车号、起运地、到达地等详细信息,或者多次运输只开具一个车号,是否允许抵扣,… 2. 企业购买厂房,交付厂房预付款,取得对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应如何入账,能按固定资产入账吗?何时能… 3. 企业销售已抵扣进项的废旧固定资产要卖给别的企业,销售废旧固定资产要如何纳税申报,发票如何开具 4. 我司是养奶牛的企业,产鲜奶,与一家做旅游的关联公司合作做奶牛参观等旅游服务,请问牛舍、污粪处… 5. 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下,在所得税年报A100000中填入哪一栏 6. 我是一家酒店,提供生活服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7. 我司主营汽车批发业务,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无销售业务(无开具蓝字增值税发票),… 8. 您好!我公司是2019年1月成立之公司,属成都市重点项目,税务登记时间2019年2月,税款期… 9.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 10. 你好,我公司收到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由于对方是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在开票时使用总公司… 11. 你好,想咨询下:问题1、为出口货物,在易达通平台接受订单,代收货款等相关事宜,易达通收取相应… 12. 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范围问题1、财税〔2017〕90号所说的可以全额抵扣,是限… 13. 我公司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9月开始产生留抵税额,10月当月没有抵扣进项… 14. 我单位员工丢失销货单位发票联合抵扣联,我司如何入账,如何进行进项抵扣。对方需要给什么证明材料… 15. 请问:我公司为建筑业总包方,某项目简易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1%税… 16. 我是一家经营餐饮住宿的酒店,符合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免征范围,但根据疫情期间财税规定,一… 17. 增值税选择认证平台推送了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未认证的发票,本来已经逾期了,现在可以认证… 18.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只开发了一个老项目商品房,并申请了简易征收方式,2… 19. 根据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 20. 我公司主要是为地铁、车站和公司企业提供保洁服务的保洁公司,请问1、按财税【2016】36号文…

二、官方答复汇编

运输发票备注上没有车号、起运地、到达地等详细信息,或者多次运输只开具一个车号,是否允许抵扣,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购买厂房,交付厂房预付款,取得对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应如何入账,能按固定资产入账吗?何时能抵扣厂房进项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规定,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如您单位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判定相关凭证能否税前扣除。当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后,且不存在不得抵扣进项的相关情形,按照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报销入账等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企业销售已抵扣进项的废旧固定资产要卖给别的企业,销售废旧固定资产要如何纳税申报,发票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司是养奶牛的企业,产鲜奶,与一家做旅游的关联公司合作做奶牛参观等旅游服务,请问牛舍、污粪处理设备等的进项税能抵扣吗?鲜奶、旅游观光成本如何划分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兼营一般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且无法划分进项时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进项税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下,在所得税年报A100000中填入哪一栏?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是一家酒店,提供生活服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在疫情期间享受生活服务类收入免增增值税,开具免税销项普票,但是为了提供生活服务依旧会采购取得的进项专票,那这个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作为留抵税额,是否有相关的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我司主营汽车批发业务,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无销售业务(无开具蓝字增值税发票),但此期间针对2019年2月前销售返利向经销商开具了红字发票。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取得日常经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红字发票涉及的销项税及已认证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均形成了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且未曾申请过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情况下,我司申请的增量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可含增值税红字发票中销项税形成的留抵税额,并提供相关政策法规?以上盼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公司是2019年1月成立之公司,属成都市重点项目,税务登记时间2019年2月,税款期从四月开始留底税,截止到2019年12月共计866.99万元。2019年已投资人民币2亿元,原计划外购德国的设备受疫情影响,由上半年到位延至下半年,因自然年度不满一年,现企业信用等级初评为M级。现公司资金压力较大,运转艰难,总局是否有政策可以评为B级或A级。以便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留抵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开红字发票时,数量不填可以吗?名称开什么?因为返利只涉及金额不涉及数量,如果不开数量没法保存,名称又开什么,直接填写返利吗?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开具普通发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单位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由于价格、数量无法一一对应,一般在操作时,根据金额大小,选取最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开具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建议具体问题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局。问:但红字发票开后,账实不符了,实物是没有退回来的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是返利的话,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名称据实开具。如果是折扣折让的话,根据金额大小,选取最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开具对应的折扣折让信息表,税收商品编码选蓝字发票上的编码,名称填写折扣折让。您也可以把金额较大的一张专用发票先全部红冲,然后开具两栏,一栏为原蓝字发票的信息为正数,下面一栏为折扣则让为负数,合计金额大于0即可。由于现在专业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都是从2.0系统中勾选的,建议按第二种情形开具专用发票。操作上有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开票盘的服务商或者您的主管税务局。

你好,我公司收到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由于对方是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在开票时使用总公司税号和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为分公司名称加总公司税号,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分公司开具发票需要填开自己的真实信息。

你好,想咨询下:问题1、为出口货物,在易达通平台接受订单,代收货款等相关事宜,易达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请问这种服务费的进项能够抵扣吗?问题2、阿里巴巴推广的一款软件平台叫出口通,开发境外客户用,这种软件年服务费以及浏览客户点击费的进荐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范围问题1、财税〔2017〕90号所说的可以全额抵扣,是限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金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还是由于租赁该固定资产、不动产之后所发生的承租人承担的诸如装修费、物业费、维护费、维修费、水电费等的进项税也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9月开始产生留抵税额,10月当月没有抵扣进项税,即10月没有新增留抵税额,10月末累计留抵税额同9月底余额,2019年11月-2020年2月均有新增留抵税额,且截止2020年2月份留抵税额大于50万,(因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0元,所以截止2020年2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请问这样是否符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可不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需要连续六个月且每个月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可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如不符合上述公告规定条件,则不可享受该优惠。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员工丢失销货单位发票联合抵扣联,我司如何入账,如何进行进项抵扣。对方需要给什么证明材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如纳税人丢失发票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我公司为建筑业总包方,某项目简易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1%税率的普通发票,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简易计税可以扣减分包款后的余额核算应交税款。之前没有优惠政策的时候,我公司取得3%正常税率的分包款发票后,财务做账:借:工程施工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简易计税贷:应付分包款;此次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我公司的分包抵扣是应该按照总工程款/(1+3%)3%-分包款/(1+1%)1%来核算应纳的税款还是根据(总工程款-分包款)/(1+3%)*3%来核算应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是一家经营餐饮住宿的酒店,符合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免征范围,但根据疫情期间财税规定,一旦享受增值税免征则不得开具专票,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上期(12月)已确认申报的收入未开票,本期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如果可以开具,那不是与享受增值税免征期间不得开具专票的要求相冲突吗?2.在1月开具的专票中因客人分布天南海北专票不一定能全部追回,能否对未追回的专票正常纳税,其他部分享受增值税免征?(对应进项税按可确认税额或营收比例转出)3.目前酒店享受增值税免征不可开具专票,但客人不理解执意要开专票(解释无果),造成双方矛盾,若问题2的方式可行,能否疫情期间参照执行,对专票部分正常纳税?且目前省内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可以,该问题有无统一答复口径。4.疫情期间增值税免征的方式选择参照营改增2016.36号文执行,一经选择36月不可变更,但非备案制,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纳税。疫情期间显然不会那么久,那么如果我可以使用4个月免征(假定疫情4月结束),未满36个月。我能否对增值税免征政策,仅使用1月,2月开始恢复正常纳税而不是待疫情结束。以上问题,请不吝赐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2月,已按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的,1月份可以补开原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3.政策下发之后,纳税人仍然选择免税的,必须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一部分开具专用发票缴纳税款,一部分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税。 4.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从哪一个税款所属期开始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但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后放弃免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选择认证平台推送了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未认证的发票,本来已经逾期了,现在可以认证抵扣是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只开发了一个老项目商品房,并申请了简易征收方式,2017年3月我把一张发票错开成了11%的税点并已交税,4月时发现后我开出了一张红字发票冲销,但是这11%的税款却不能抵销我简易征收的税款,所以这笔税款一直挂在一般计税那里留抵,但是我们公司目前估计也不会再有新项目,请问我怎样才能把这笔税款退回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纳税人取得疫情期间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企业开具的免税发票,能否按照原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属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主要是为地铁、车站和公司企业提供保洁服务的保洁公司,请问1、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其他现代服务来还是生活服务业的其他生活服务?划分的标准是以服务对象划分还是以服务的内容性质划分?如为生活服务是否符合在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2、进项税加计抵减15%的政策是否只适用于直接为居民个人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如您司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0 至 2020-03-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信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0 至 2020-03-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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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0 至 2020-03-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