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02 至 2021-09-16,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 2. 四、为了响应中办国办提出的“发展三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宝鸡某企业向陕西咸阳三原县的… 3. 代开电子发票需要实名,跳转后这样显示是什么意思? 4. 我司已经有一个主金税盘,全额抵减过增值税,后来又办理一个分税盘,这是第一个分税盘。这第一个分… 5. 我公司租赁的办公室要装修,经办人去欧凯龙中原路店TATA木门商户采购窗户,以公司名义签署采购… 6. 企业购买个人名下的二手车,取得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可以凭该“二… 7. 实际施工人经仲裁裁决后(有仲裁的裁决书),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但是建设单位要求… 8. 我单位开了30多张电子普通发票给购买方,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写成了管理员,请问这样的发票还… 9. 同上,请问河北地区还能使用通用手工发票吗 10. 请问公司给员工在出差期间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包括餐补和交通补贴,没有相应发票),是否需要并入工… 11. 购买一个汽车地下车位,开发商只给收据,不开发票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12. 请问单位组织的员工体检,发票开具员工个人名字,是否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我公司为集团企业,现在和子公司一起搞集中研发,签订集中研发协议,请问关于集中研发涉及到增值税… 14. 需要红冲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15. 天猫店铺: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在该店铺购买的咖啡,提供了发票抬头地址信息拒绝开具纸质发票,只提… 16. 我公司购入二手车,按照车购税发票金额支付给前车主车购税,我公司是否可就前车主提供的车购税发票… 17. 您好,我于7月25日在府城购买了一台电动摩托车,商家开具的是普通增值税发票,而不是机动车统一… 18. 电子普通发票用完,每月不够用,电子发票怎么曾加份数,在网上办理还是去税务局办理,网上办理流程… 19. 你好!EPC+O模式下的建筑工程项目以运营单位为牵头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把工程款付… 20. 人不怎么在业务地,有咨询服务业务发生,结款公司要求开具发票,因为是个人工作室形式,所以就是个…
二、官方答复汇编
1.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3.发票是否可以跨年报销?例如:12月收到的发票是否可以在1月进行报销?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财务报销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纳税咨询”栏目咨询范围。
四、为了响应中办国办提出的“发展三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宝鸡某企业向陕西咸阳三原县的东周儿童村捐赠了一定的财物,该笔财物可否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儿童村向该企业出具了一份他们打印的捐赠收据,收据上列明了捐赠物品;该企业以此收据与购物发票相结合可否按公益捐赠做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5】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您的描述,属于企业直接向儿童村进行的捐赠,因此该笔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代开电子发票需要实名,跳转后这样显示是什么意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第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4.纳税人、缴费人如何注册登录“楚税通”? 答:“楚税通”提供自然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两种注册及登录方式。 (1)自然人用户 ①注册:自然人点击【登录/注册】,通过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②登录:注册成功后,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及密码、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登录“楚税通”。 第二,如果涉及网上申报等实际操作相关问题,请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申报列表界面,点击【问题提交/回复】按钮,即可进行申报操作咨询。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已经有一个主金税盘,全额抵减过增值税,后来又办理一个分税盘,这是第一个分税盘。这第一个分税盘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我公司租赁的办公室要装修,经办人去欧凯龙中原路店TATA木门商户采购窗户,以公司名义签署采购合同,通过微信刷POS机支付货款到对方公司账户。两个月后,窗户安装完毕,经办人要求商家开具发票,该公司财务人员说非公司转账,不能开具公司抬头发票,只能开个人。对方说,想开公司抬头发票,必须现在转账到公司,原来刷微信的费用对方通过私人卡退给我方经办人。对方拒绝开票理由正确吗?对方私下退费合规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该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建议您提供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向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企业购买个人名下的二手车,取得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可以凭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际施工人经仲裁裁决后(有仲裁的裁决书),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但是建设单位要求实际施工人开具发票。作为实际施工人只是一个个人,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全国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办理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我单位开了30多张电子普通发票给购买方,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写成了管理员,请问这样的发票还可以用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同上,请问河北地区还能使用通用手工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附件2:河北普通发票票样
请问公司给员工在出差期间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包括餐补和交通补贴,没有相应发票),是否需要并入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不征税,这部分费用有相应的不征税标准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购买一个汽车地下车位,开发商只给收据,不开发票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收款方未按规定为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请问单位组织的员工体检,发票开具员工个人名字,是否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为集团企业,现在和子公司一起搞集中研发,签订集中研发协议,请问关于集中研发涉及到增值税吗?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规定,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需要红冲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06月17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天猫店铺: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在该店铺购买的咖啡,提供了发票抬头地址信息拒绝开具纸质发票,只提供电子版且开票方是云南的一家企业,在苏宁易购买的东西,用其他企业开票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用其他企业信心开票也未按照要求开具,没有抬头,多次联系无果,开始以需要补6元钱才能开具,后面打电话给苏宁得到回复是明确不会以苏宁易购作为开票方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6】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购入二手车,按照车购税发票金额支付给前车主车购税,我公司是否可就前车主提供的车购税发票复印件将二手车车购税企业所得税前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前车主,购买已征车辆购置税二手车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税,也不得使用前车主提供的缴纳车购税凭证复印件税前扣除。
您好,我于7月25日在府城购买了一台电动摩托车,商家开具的是普通增值税发票,而不是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导致我无法正常办理上牌,我多次找商家请求给我换成机动车发票,商家要么说开不了,要不然就是没票了,问商家什么才有票,给我的回答是不知道。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商家这种逃税行为,又该受到什么处罚?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您遇到商家拒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提供拒开发票的单位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地址、业务发生日期、金额以及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核实处理。
电子普通发票用完,每月不够用,电子发票怎么曾加份数,在网上办理还是去税务局办理,网上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业务描述】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申请发票。如需同时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对应功能办理,或直接选择“发票套餐”办理。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等。
你好!EPC+O模式下的建筑工程项目以运营单位为牵头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把工程款付给运营单位,然后运营单位再把工程款付给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等公司,因为运营单位开不出建设方需要的设计或建安类发票,所以开票是由设计方、施工方直接开票给建设方。但是这样的话就会有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即资金流和票流不一致,请问这样对于建设方、运营方、设计方和施工方来讲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如有疑问
人不怎么在业务地,有咨询服务业务发生,结款公司要求开具发票,因为是个人工作室形式,所以就是个人发票,没听说过可以领用的事情,公司要求进行月度或季度申报,每月款项也不多,但税务部门只能由本人持身份证到业务地开票,咨询代开电子发票主要是想问询,是否能够直接手机快速开票处理提交,而不用本人每次过来业务地开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实名办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实名信息验证 (一)已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申请办理实名事项时,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税务机关比对相符后即可办理,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和登记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事项包含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变更登记、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解除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就您的问题表述,无法判断您是提供什么应税项目,人不在业务地,但需要在业务地开具发票;也无法判断您经营的情况和需要开具发票的频率。建议:如您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设立后自行领用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02 至 2021-09-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02 至 2021-09-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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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02 至 2021-09-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