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或者容器,这一句话在实务中被读错的方式至少有两种:一种是把「在水体」理解成「在水体附近」,另一种是把「装贮过油类」漏掉,凡洗车洗罐就往上套。两种读法都不对。第三项的空间要件和对象要件都是硬的,缺一个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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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后三个分项,罚款只有两档,看起来比前两项简单,实际上构成要件更细。第三项、第四项是二万到二十万,第五项是十万到一百万。三项都不要求造成实际污染后果,但门槛分别卡在不同的地方:第三项卡在「在水体」和「装贮过」,第四项卡在「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第五项卡在「地点」。

这一篇要讲清四件事。第一,第三项的两个限定为什么都不能松;第二,第四项与第一项在构成要件上的根本区别,以及旧法里那两类放射性废水去哪了;第三,第五项相比旧法改了什么,为什么「固体废弃物」改成「固体废物」不是文字游戏;第四,第五项与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在沟渠坑塘上的分工。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三项的对象是车辆和容器,且必须是「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洗普通货车不落入本项。
  • 第三项的空间要件是「在水体清洗」,岸上洗车、废水流入水体,不属于本项。
  • 第四项明文要求「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达标排放热废水、达标排放含病原体污水不违法。
  • 旧法第八十五条里的两类放射性废水条款,法典已删去,放射性污染防治整体移到第十节。
  • 第五项的对象从旧法的「固体废弃物」改为「固体废物」,这是回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定术语。
  • 第五项新增「向江河湖泊」这个介词,也新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这个扩张条款。
  • 第五项的罚格是十万到一百万,比第三项、第四项高出五倍。
  •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以下」包含本数,水位线正好落在岸坡上仍属本项范围。
  • 三项都不要求结果,属于行为罚,只要行为实施即成立。
  • 第五项与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分界在防渗设施:江河湖泊岸坡归前条,无防渗沟渠坑塘归后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两项上一篇已经拆过,这一篇只看后三项。

二、第三项:两个限定,一个都不能松

第三项是「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这句话里有四个要件:空间、行为、对象、限定语。

空间要件是「在水体」。 不是说在水体旁边,不是说在水体上方,是车辆或者容器的清洗动作发生在水体之中。河里的洗车点、水库边的洗罐作业、渠道里的容器冲洗,都符合。「在水体附近洗车,废水顺着地面流进河里」不符合——那不是在水体清洗,是向水体排放,要看废水性质和排放方式,可能落入第四项或者第五项,也可能落入地方条例。

行为要件是「清洗」。 冲洗、浸泡、刷洗都算。仅仅是停放、行驶、装卸,不算清洗。

对象要件是「车辆或者容器」。 车辆包括汽车、火车、农用车、工程机械;容器包括油罐、储桶、反应釜、槽车罐体。

限定语是「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这一条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忽略。洗一辆从来没装过油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普通货车,不落入本项。洗一个装过食用油的罐,也不落入本项——食用油不是「油类」这个法定概念所指的矿物油。

实务中真正落入本项的,是三类场景:油罐车在河道里洗罐;化工槽车在水库边冲洗残留;装过农药、溶剂、涂料的桶在沟渠里刷洗。这三类场景的共同点是:容器里残留的物质本身就是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禁止进入水体的物质,清洗等于把这些物质送进水体。

这也是第三项罚格只有二万到二十万的原因。 它不是独立的污染行为,是第一项、第二项的「预备或者变相实施」。清洗过程中进入水体的量通常有限,所以罚格低于第一项;但如果清洗量大、残留多,实际上造成了与第一项相当的污染,执法机关也可以考虑按第一项处理,或者两条款并用后择一重处。

三、第四项:相对禁止,以及两类消失的废水

第四项的表述是「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这七个字的限定,决定了第四项是相对禁止。 与第一项的绝对禁止不同,第四项允许达标排放。热废水只要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温度要求,含病原体污水只要经过消毒处理达到标准,排放就不违法。

这里有一个技术细节:热废水的判断标准,主要看排放口的温升,不是看绝对温度。 现行标准通常规定排放口水温不得超过某一数值,或者受纳水体混合区边缘的温升不超过若干摄氏度。企业主张「我们的排水温度只有三十度,不算热废水」,这个抗辩能不能成立,取决于当地标准和受纳水体的本底温度,不是凭感觉。

含病原体污水的典型来源是医院、兽医机构、畜禽养殖场、生物制品企业。 这类废水的主要风险是传染病传播,所以标准里的核心指标是消毒效果,不是化学需氧量。

现在说那两类消失的废水。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曾经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法典把这两项都删了。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整体移到第十节放射性污染防治。这意味着,同一家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放含放射性废水,不再按水污染罚则处理,而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罚则处理。 罚格、执法主体、监测要求都变了,办案时不能顺手援引本条。

留下来的,只有热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两类。

四、第五项:三个字的改动,一处扩张

第五项是三项里罚格最高的,十万到一百万。条文比旧法长,改动也更细。

先看改动。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表述是:「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法典改成:「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处变化,每一处都有实务后果。

第一处,「固体废弃物」改成「固体废物」。 这不是文字游戏。固体废物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法定术语,有明确定义、明确分类、明确鉴别标准。改成法定术语之后,涉案物质是不是「固体废物」,要按固废法的定义和鉴别标准判断,而不是按日常语感判断。这对企业是有利的:如果涉案物质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本项就不适用。

第二处,新增「向江河湖泊」这个介词。 旧法这一段的「在……堆放、存贮」只规定了「在」某个地点堆放,没规定「向」江河湖泊倾倒堆放。法典补上了「向」,把「直接往水里倒」和「在水边堆」两种情形都覆盖了。

第三处,新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这是一个扩张条款。除了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贮存的地点,也纳入本项。这一类地点的具体范围,要去查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比如某些水源涵养区、湿地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

第四处,「存贮」改为「贮存」。 术语统一,与固废法一致,没有实质变化。

再看结构。第五项实际上规定了两种行为、两组地点。

第一种行为是「向水体排放、倾倒」,对象是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这一种不限定地点,只要对象进入水体就成立。

第二种行为是「倾倒、堆放、贮存」,地点限定为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这一种不要求物质进入水体,堆在岸坡上就成立。

两组行为、两组地点,交叉组合出四种情形。 执法机关在决定书里必须写清是哪一种,否则事实与条文对不上。

五、为什么第五项罚得比第三项重五倍

同样是二万到二十万的第三项、第四项,与十万到一百万的第五项,差五倍。原因不难理解。

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污染量通常是有限的、可控的:洗一个罐、排一股热水,影响范围大致可以估出来。第五项不一样。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往往是整车整船地倒,量以吨计;堆在岸坡上,一场雨就全部冲进水体;贮存时间长了,渗滤液持续下渗,污染地下水。这类行为的污染量不可控、持续时间不可控、追溯难度大。

还有一层考虑:第五项的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却不低。 正规处置一吨工业废渣要花钱,找个河滩倒掉几乎零成本。如果罚款低于处置成本,违法就成了理性选择。十万到一百万这个区间,大致对应着一批中型企业几年的处置费用,才形成约束。

六、与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分工

这两条很容易混。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管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管「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分界点在「防渗」和「对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对象是固体废物,地点是自然水体及其岸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对象是废水、污水、其他废弃物,地点是人工的沟渠、坑塘,且必须「无防渗漏措施」。

所以:往河里倒渣土,走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用没做防渗的土坑存放含重金属废水,走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在河滩上堆渣土,走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在厂区内的无防渗坑塘里存废渣渗滤液,走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

两条罚格都是十万到一百万,看起来无所谓,但执法主体、举证重点、是否要求「无防渗」这个要件,完全不同。选错条文,可能在复议阶段就被推翻。

七、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第三项空间清洗行为是否发生「在水体」之中执法机关,需现场证据
第三项对象车辆、容器是否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执法机关,需残留物检测或台账
第四项前提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执法机关,需监测报告对照标准
第四项对象是否为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污水执法机关
第五项对象是否为固体废物(按固废法定义鉴别)执法机关,必要时鉴定
第五项地点是否落入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岸坡,或者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执法机关,需现场勘验与水位资料
第五项行为是排放、倾倒,还是堆放、贮存执法机关
结果要件三项均不要求实际污染后果不适用
罚款档次第三、四项二万至二十万;第五项十万至一百万执法机关

这张表里最需要用力的是两行:第三项的「对象」和第五项的「地点」。

第三项的对象,需要证明「装贮过」。 一个空的槽车罐,看不出装过什么。要靠运输单据、危险货物申报单、残留物检测、司机陈述来证明。这一环断了,第三项就不成立。

第五项的地点,需要证明「最高水位线以下」。 水位线不是肉眼能判断的,要靠水利部门的水位资料、历史洪水痕迹、地形图。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就是岸坡上的那堆渣土到底在不在水位线以下。 这一争点往往决定案件成立与否,值得双方都请专业机构出意见。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岸上洗车不落入第三项。 洗车行的废水排入雨水管网进入河道,不是「在水体清洗」,要看是否落入第五项或者地方条例。这一区分在实务中被混淆得最多。

第二,洗装过食用油的容器不落入第三项。 「油类」在环境法语境下指矿物油,食用油不属于本项对象。但洗出的废水如果进入水体,可能落入其他条文。

第三,达标排放热废水不违法。 第四项是相对禁止,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企业应当保留排放口温度监测记录,这是最直接的抗辩证据。

第四,放射性废水不在本条。 已整体移入第十节,办案时不能沿用旧法思路。

第五,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不落入第五项。 船舶倾倒垃圾、排放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适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执法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与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第六,危险废物倾倒优先适用固废法。 如果涉案物质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罚则通常更重,且可能直接触发刑事追诉。本项与固废法罚则竞合时,按择一重处。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给企业: 洗罐、洗车这件事,挪到水体之外就少了一大半风险。厂区内设专用清洗区、废水进处理系统,第三项根本不适用。热废水留好温度记录,这是最便宜的证据。

给执法者: 第五项的地点要件必须证到位。水位线不是目测能定的,没有水利资料支撑的「最高水位线以下」,在法庭上站不住。同时注意「固体废物」是法定术语,涉案物质要先鉴别。

给代理人: 三个分项的抗辩入口各不相同:第三项打「不在水体」或者「没装贮过」,第四项打「达标」,第五项打「不是固体废物」或者「不在水位线以下」。找对入口,比泛泛地说「情节轻微」有用得多。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逐项对照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热废水温度限值、含病原体污水消毒标准与固体废物鉴别规则请以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