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写在第一编第五章第二节,第八十六条到第九十四条。加上第一节里的第八十二条到第八十五条(定义、范围、原则、基础),一共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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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三条有一个很反常的特征:一个罚则都没有。

违反规划环评义务,不会直接被罚款。约束靠的是另外两句话: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一条:「未编写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附送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这是效力性规定,不是处罚性规定。 它的作用不是罚钱,是不让规划落地——规划批不下来,依附于规划的项目全都动不了。对地方政府来说,这比罚款重得多。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碳评」的法律依据: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规定。
  • 两类规划两条路:综合性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写「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编「报告书」。
  • 第九类是专项规划的列举,加一个「等」字: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
  • 哪些规划要做环评,清单不在法典里,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八十八条)。
  • 公众参与有触发条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且直接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第九十条)。
  • 审查小组的专家必须随机抽取,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专家库里抽(第九十二条)。
  • 未采纳审查意见要说明并存档备查(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 全节零罚则,约束靠「不得组织实施」和「不予审批」。

一、第八十二条:定义,和一个新增的授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
  •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 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两款。第一款是定义,第二款是新东西。

定义拆开是四个动作加一个落点:分析、预测、评估(三个认知动作)、提出对策和措施(一个应对动作)、进行跟踪监测(一个持续动作)。落点是「方法与制度」——环评不只是一份文件,是一套制度。

注意定义的对象是「规划和建设项目」两类,不是只有项目。 这一点很多人搞混:一说环评就想到项目环评,实际上规划环评在法典里的位置更前——第五章第二节专讲规划环评,第三节才讲建设项目环评。

第二款是新增的,也是这一条最值得说的地方。

旧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这一款。法典加了一句: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这一句是「碳评」的法律依据。

过去几年,碳排放纳入环评是靠政策文件推动的:2021 年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试点;之后陆续扩展到规划层面。这些试点一直是政策依据,不是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给了法律依据,虽然只是一个授权条款,把具体办法留给生态环境部规定。

授权的含义要看清: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碳评怎么做,只说了「加强」和「由生态环境部规定办法」。 这意味着碳评的强制力取决于后续的部门规章。在规章出台前,碳评主要是试点和自愿;规章出台后,才可能成为法定要求。

对企业的实务意义:高碳排放行业的项目环评,现在要看两件事。 一是常规的污染和生态影响,二是碳排放。后者的评价方法、核算边界、减污降碳协同要求,各地试点口径不一,做项目前要先查当地的要求。

二、第八十三条:不得实施与不得开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两款。第一款定义务,第二款定后果。

第一款,两类义务:编制开发利用规划要环评;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环评。

注意「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这两个限定。不是所有规划都要环评(具体范围见第八十八条),也不是所有项目都要环评(第三节按影响程度分类管理)。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牙齿,两句平行的禁止:

规划层面:未依法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注意用词是「不得组织实施」,不是「不得批准」。组织实施是规划的落地环节——规划批准了但不能实施,等于空转。

项目层面:未依法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这一句对应的是「未批先建」,罚则在分则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两句的强度不一样。 项目层面的「不得开工建设」有罚则兜着,未批先建要罚钱、要停工、可能要恢复原状。规划层面的「不得组织实施」没有罚则,靠的是审批环节的把关和后续的监督。

这个差别在实务中的后果: 项目未批先建,企业是直接的被罚对象,风险明确;规划未做环评就实施,责任在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企业不是被罚对象,但企业会成为受害者——规划被认定违法,依附于规划的项目可能被撤销许可、停止建设。

三、第八十六条:综合性规划,写篇章或说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六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 规划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 未编写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款。主体、内容、后果。

主体三类: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注意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县级不在内(县级规划要不要环评,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省级可以要求)。

对象两类: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这两类统称「综合性规划」,特点是覆盖范围广、内容综合。对综合性规划的要求是「编写篇章或者说明」,不是编报告书。

「篇章」和「说明」的区别: 篇章是规划文本里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独立章节;说明是附在规划里的解释性文字。两者都比「报告书」轻——不要求独立成册、不要求全套内容、不要求单独审查。

为什么综合性规划的要求轻? 因为综合性规划本身层级高、内容粗,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大,做详细的报告书意义有限。相反,专项规划指向具体的行业和项目,环境影响更可预测,所以要求报告书。

第二款规定篇章或说明的三项内容:分析预测评估影响、提出对策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组成部分一并报送。

第三款是效力规定:未编写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这一款在实务中的用法: 一个国土空间规划报批时没附环境影响篇章,审批机关依法应当不予审批。如果审批了,这个规划本身的合法性就有瑕疵。利益相关方可以据此主张规划违法——但注意,主张的路径不是起诉规划,而是在依附于该规划的具体项目许可、处罚案件中提出。

四、第八十七条:专项规划,编报告书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七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两款。九类专项规划编报告书,指导性规划降格为篇章。

九类列举: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加一个「等」字。

这九类有一个共同点:都会落地成具体的建设项目。 工业园区规划落地成一片工厂,交通规划落地成一条路,能源规划落地成电厂和电网。因为它们指向项目,所以要做详细的报告书。

第二款是「指导性规划」的例外。 指导性规划是指不直接安排具体项目、只提方向和政策导向的规划,比如某些产业发展规划。这类规划按第八十六条办,写篇章或说明即可。

「指导性」和「指令性」的区分,是实务中的一个争点。 一个规划到底是不是指导性的,看它有没有具体的项目清单、有没有空间布局、有没有量化指标。有项目清单和空间布局的,一般认定为指令性,要编报告书;只有方向和目标的,可以按指导性处理。

这个区分对编制机关是有利的——认定为指导性,工作量小很多。对公众是不利的——指导性规划不需要编报告书,公众参与的要求也随之降低。所以在个案中,「这是指导性规划」这个说法,往往是被质疑的对象。

五、第八十八条:范围清单不在法典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节规定制定。

两款。第一款把范围清单授权出去,第二款给省级加码的空间。

第一款要看清一句话:法典没有列清单,只说「具体范围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这是立法技术上的选择——规划的类别太多、变化太快,写死在法典里容易过时。所以用授权条款,把清单交给部门规定加国务院批准。

现行有效的清单是两份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这两份文件是原环保总局 2004 年发布的,后来经过调整。法典施行后,这两份文件是否继续有效、要不要按法典重新制定,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实务提示:判断某个规划要不要做环评,第一步是查清单,不是查法典。 法典只给了两类(综合性、专项性)和九类专项规划的举例,具体到「某某市某某产业发展规划要不要编报告书」,答案在那两份范围文件里。

第二款给省级一个加码权:省级政府可以要求对本辖区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评。注意这是「可以」,不是「应当」——各省自己定,有的省要求了,有的没要求。

六、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报告书内容与公众参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九条
  • 专项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实施该规划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三项内容,很简洁。

第一项,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这是认知部分。第二项,对策和措施——这是应对部分。第三项,结论——这是判断部分。

三项内容听起来简单,实际做起来每一块都有讲究。 分析预测要覆盖哪些环境要素?预测用什么模型、什么情景?对策措施要多具体、有没有可行性论证?结论是「可以实施」「有条件实施」还是「不宜实施」?这些在技术导则里有详细规定,法典只给框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条
  •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两款。公众参与,两个条件,三种形式,一份说明。

触发条件是两个,要同时满足:

条件一,可能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注意是「不良」,不是任何影响。 条件二,直接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 注意是「直接涉及」,不是间接影响。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触发公众参与程序。 这个门槛不低——一个专项规划如果有环境影响但不直接涉及公众权益(比如荒野地区的资源开发规划),可能不触发。

三种形式:论证会、听证会、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包括问卷调查、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征集等。

一个例外:「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不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款是说明义务:认真考虑意见,并在报告书里附具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附具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这一句是可查的证据。 一个规划环评做没做公众参与、意见处理得怎么样,看报告书里的这份说明就知道。如果说明里对某条重要意见只写「不予采纳」,没有理由,这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七、第九十一条到第九十三条:三道审查关

规划环评有三道关:报批时附送、审查小组审查、审批时作为依据。

法条依据

第一道关。「未附送,不予审批」是硬规定。 这一句与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结构一样,都是效力性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二条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道关,三款。

第一款,审查小组的组成与召集。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成员是「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产出是「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款,专家随机抽取。 这一款是反腐败条款——防止编制机关或者审批机关指定「听话的专家」。

随机抽取的具体要求:从生态环境部规定设立的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抽取。三个限定:库里选、专业对口、随机。

实务中这一款常被质疑。 如果审查小组的专家名单没有随机抽取的记录,或者抽的专家专业不对口,审查程序的合法性有问题。这类瑕疵在规划环评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可以主张的点。

第三款,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因为这类规划的审批层级高,审查小组的组成方式不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三条
  •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 在审批中未采纳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道关,三款。

第一款,修改与说明义务。 审查小组提了修改意见,编制机关要改,要对采纳情况作说明,不采纳的要说理由。

第二款,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注意措辞——「重要依据」,不是「前置条件」,不是「必须采纳」。这个措辞给了审批机关裁量空间:可以不采纳,但要说明。

第三款,「未采纳要说明并存档备查」。 这一款是全节最实用的一条。

「存档备查」四个字,意味着这份说明是留存的文件。 督察、审计、行政公益诉讼、乃至刑事调查,都可以调取。一个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说「不宜在此区域布局化工项目」,审批机关采纳了别的意见照批,那份「未采纳说明」就是将来追责的证据。

八、第九十四条:跟踪评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四条
  • 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一句,三个动作加一个应对。

动作一,组织跟踪评价,主体是编制机关,触发条件是「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动作二,报告并通报——报审批机关,通报生态环境等部门。动作三,发现明显不良影响,提出改进措施。

「跟踪评价」和「后评价」不是一回事,容易混。 跟踪评价针对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做,目的是发现规划本身的问题;后评价针对建设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行若干年后做,目的是验证环评预测的准确性。两者主体、对象、时点都不同。

跟踪评价的实务价值在于它可能改变规划。 一个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几年后,跟踪评价发现区域环境容量已经用尽,就要提出改进措施——可能是调整产业定位、提高准入标准、核减用地规模。这些调整会直接影响区内企业。

企业要关注所在园区的规划跟踪评价结论。 结论出来,往往跟着一轮规划调整和准入收紧。

九、要件核对表

十三条摊成一张表,重点看两样:谁有义务、违反的后果是什么。

条主体义务要件违反后果是否可罚
82无(定义)环评的四个动作与跟踪监测;碳评由生态环境部规定办法无否
83Ⅰ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建设有影响的项目应依法环评见第二款否
83Ⅱ同上未环评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规划不得实施;项目按未批先建处罚项目可罚,规划不可罚
84环评实施者客观、公开、公正;鼓励参与无否
85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基础数据库与指标体系无否
86Ⅰ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综合性规划编写环评篇章或说明见第三款否
86Ⅲ同上未编写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否
87Ⅰ同上九类专项规划编制报告书见第九十一条否
87Ⅱ同上指导性规划按第八十六条办同上否
8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规定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可要求县级规划环评无否
89编制机关报告书三项内容齐备审查不通过否
90编制机关符合两条件时征求公众意见;附具采纳说明程序瑕疵否
91编制机关报批时附送报告书不予审批否
9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专家随机抽取程序瑕疵否
93编制机关;审批机关修改完善、说明采纳情况;未采纳要说明并存档决策依据瑕疵否
94编制机关重大影响规划实施后跟踪评价无否

这张表最右边一列全是「否」。 规划环评这一节,没有任何一条能直接罚款。约束全部落在「不予审批」和「不得组织实施」这两个效力性后果上。

这不是立法疏漏,是制度设计。 规划环评的对象是政府自己的规划行为,罚政府没有意义,所以用程序约束——不按程序做,规划就出不来。

十、边界:这一节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拿规划环评的瑕疵要求撤销具体项目的许可。 规划环评有问题,不代表依附于规划的每一个项目许可都无效。项目许可有自己的合法性要件。要主张,得证明规划环评的瑕疵与项目许可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项目所在的园区规划根本没做环评,而项目的环评批复又明确依据了该规划。这个因果链不好证。

第二种,要求企业承担规划环评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义务主体是规划编制机关,不是企业。企业不编规划,也就不承担规划环评义务。企业承担的是建设项目环评义务。

第三种,认为指导性规划不用做任何环评。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说的是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写篇章或说明,不是不做。降格不等于免除。

第四种,把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和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混同。 两者触发条件、形式、深度都不同。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限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专项规划,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范围更宽(第一百条以下)。用项目环评的参与标准去要求规划环评,主张不成立。

还有一个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需要点破:规划环评通过,不等于项目环评可以不做。 两者是两道独立的关。规划环评通过只意味着规划层面的布局和规模没问题,具体项目还要按第三节做自己的环评。只有一种例外情形:部分改革试点地区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内项目实行环评豁免或者简化,这是试点政策,不是法典的普遍规则。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两类规划两条路:综合性规划写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编报告书。 判断一个规划属于哪一类,先看它有没有具体的项目清单和空间布局。

第二句,这一节零罚则,约束靠「不予审批」和「不得组织实施」。 规划卡住,依附于规划的项目全都动不了,这比罚款重。

第三句,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未采纳要说明并存档备查」,是整个规划环评制度里最锋利的一处。 它把审批机关的判断留在了纸面上,将来督察、审计、公益诉讼都能调取。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规划环评的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文件为准,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办法以生态环境部规定为准,具体规划与项目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