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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与自然灾害救助: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2024 年 11 月 1 日,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条文从 70 条扩到 106 条。这部法管的是洪水、地震、台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里的政府职责与个人义务,其中最实用的两条此前很少被讲清:一是第 12 条,政府为应急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场地、交通工具,用完后应当及时返还,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第 89 条,受灾地政府应当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专题还配套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讲清住房重建补助怎么申请、冬春救助什么时候核实、救灾款物被挪用怎么举报。

1突发事件分几级?预警的红橙黄蓝,哪个最严重?

四级,红色最严重。这套颜色不是装饰,每一级对应不同的法定措施强度。 第一层,事件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注意两个细节:一是分级对象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三类,社会安全事件另有规定;二是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不是各地自己定。 第二层,预警分级。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记法很简单:红橙黄蓝,从重到轻。 第三层,三、四级警报期的措施。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组织研判、检查应急物资、必要时转移人员等。这一阶段以「准备」为主。 第四层,一、二级警报期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除三、四级警报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采取更严格的措施——限制或者关闭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发布避险提示和劝告等。这一阶段开始出现实质性的限制。 第五层,预警发布的主体和渠道。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有配合发布的义务。所以手机收到的应急短信、弹窗,是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推送。 第六层,预警不是一成不变。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这一条很实用:预警解除后仍在限制你的活动,就是没有依据。 第七层,普通人要看什么。看三样:颜色(判断严重程度)、范围(是不是你所在区域)、期限(持续到什么时候)。红色预警通常伴随停工停课、人员转移、关闭场所等措施;蓝色预警多为提示关注。收到预警别只看颜色,把「范围和期限」读完再决定怎么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2洪水、地震把房子冲塌了,国家赔不赔?

这个问题要先把「赔」和「补」分开。自然灾害本身不是侵权,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负有救助、补助、善后的法定义务。 第一层,为什么不是「赔偿」。侵权赔偿的前提是有侵权行为和过错。洪水、地震属于自然原因,没有侵权主体,所以不存在「谁赔你一套房」的法律关系。任何声称「国家全赔」的说法都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层,国家该做什么。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注意五个词都在里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 第三层,具体落到住房上。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也就是说,政府负责「规划、政策、组织、帮扶」,不是「照价赔偿」。 第四层,钱从哪来。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所以是「补助资金和物资」+「技术支持」,属于救助性质。 第五层,还有哪些渠道。一是政策性农房保险、巨灾保险——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二是社会捐赠——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专用、无偿使用。三是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专项政策。 第六层,如果是「人祸」呢。如果是因工程质量、违规施工、水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房屋损毁,就回到了侵权赔偿的路径:可以向责任单位主张赔偿,也可以申请鉴定确定因果关系。这一条常被忽略——灾后先分清是天灾还是人祸,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第七层,灾后一个月内必须做的三件事。一是拍照录像固定损失(房屋全貌、裂缝、倒塌范围、室内财物),最好有拍摄时间和定位;二是向村(居)委会报灾登记,要求登记在册;三是保存所有支出凭证(租房、修缮、临时安置)。这三件事决定了后面能不能进补助名单、能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3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怎么申请?谁能拿到?

一条固定程序: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 → 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 公示 → 乡镇(街道)审核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层,谁发起。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两条入口:自己申请,或者由小组提名。别等着别人来问你——不申请,通常进不了名单。 第二层,评议环节。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评议不是走过场,它会形成书面意见,是后面审核的基础。评议时最好到场,把家庭情况、损失情况讲清楚。 第三层,公示与异议。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如果公示名单里漏了你,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是最有效的时点。 第四层,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这一层决定钱从哪笔资金出、按什么标准补。审批结果通常会再公示或书面告知。 第五层,补助之外还有技术支持。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常被忽略——建房选址、结构安全、抗震要求,都可以要求住建部门指导。 第六层,材料准备清单。身份证和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房产证或村集体证明)、损毁情况照片和视频、村(居)委会出具的受灾证明、家庭收入与困难情况说明(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有则附上)、重建或修缮方案与预算。材料齐不齐,直接影响审批速度。 第七层,被漏掉或补助明显偏低怎么办。三条路:一是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要求村(居)委会重新评议;二是向乡镇(街道)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要求书面答复;三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反映,涉及截留挪用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全程留痕,别只在村里说。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4车、房子被征用去救灾,能要回什么?毁损了怎么赔?

这一条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权利:被征用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层,征用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五类: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挖掘机、货车、宾馆房间、学校操场、仓库,都在这个范围里。 第二层,两项义务。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两个时点: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不是「什么时候想起来什么时候还」。 第三层,补偿标准。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注意用词是「补偿」,不是「赔偿」——征用本身是合法的,所以叫补偿;但标准是「公平、合理」,不是象征性给一点。 第四层,谁来决定征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注意主体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是某个工作人员口头说一句。 第五层,善后也在法律里。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所以征用补偿不是「看领导心情」,是有计划、有程序的。 第六层,被征用时怎么做。四个动作:一是要求出示征用依据和出具书面凭证(写明征用单位、财产名称、数量、状态、征用时间、预计期限);二是当场拍照录像,记录财产原状(车辆里程、外观、油量、随车物品);三是登记交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四是返还时当场验收,发现损坏立即书面提出,要求注明。 第七层,补偿谈不下来怎么办。先向征用单位书面申请补偿,要求书面答复和计算依据;不答复或者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必要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车辆营运损失、租金损失这类间接损失,实务中争议较大,要准备好营运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主张「公平、合理」时才有抓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5台风暴雨来了,政府下令转移我不走,会怎样?

先说法律义务,再说后果。不服可以事后救济,但不能当场不执行。 第一层,个人的法定义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四个「服从/配合/参加/协助」,都是「应当」。 第二层,不服从的行政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层,可能触及治安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层,更重的后果自己承担。转移命令的目的就是保命。拒不转移导致自身伤亡的,责任自负;导致他人伤亡或者救援人员冒险施救而伤亡的,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第五层,确有困难怎么办。不要用「我不走」表达困难,要用「我需要什么」表达。法律要求政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安置是政府的义务——行动不便的老人、卧床病人、孕产妇、残疾人,可以要求提供转运帮助和适宜的安置点。这是你的权利,直接提。 第六层,安置期间的基本保障。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安置点没水没饭没药,属于保障不到位,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 12345 反映。 第七层,事后觉得命令不合理怎么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但顺序不能颠倒:先执行,再救济。当场对抗,法律上没有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6参加救援受伤、致残、死亡,算不算工伤?

算。而且有一条专门的「视同工伤」条款,不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第一层,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二条就是抢险救灾。 第二层,「视同」意味着什么。视同工伤与「认定工伤」在待遇上基本一致,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区别在于举证:视同工伤不需要证明「工作原因」,只要证明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这对自发参与救援的人是重要保护。 第三层,政府的保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注意「致病人员」也在里面——救援中感染疾病、落下病根,同样要保障。 第四层,单位不能扣工资。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所以请假去救灾,单位不能按事假扣钱,更不能按旷工处理。 第五层,没有单位的人怎么办。自发参与的志愿者、村民,如果没有用人单位,走工伤保险这条路会受阻。此时适用第 91 条的「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同时可以看当地有没有志愿者保险、见义勇为表彰与保障政策。实务中建议救援前先确认组织方是否统一投保。 第六层,申请程序。由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抢险救灾的特殊之处是要证明「活动性质」,材料包括:救援组织方出具的参与证明、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者证言、医疗记录。 第七层,两个提醒。一是时间别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有时限,拖久了证据难找;二是「致病」与「受伤」同等重要,很多救援人员是事后才发现肺部、听力、心理出了问题,这类情形要尽早做职业病诊断或者医疗鉴定,别等到离职才想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7灾后没吃没住没收入,能申请哪些救助?

至少四条线:应急期救助、过渡性安置、冬春生活救助、低保与临时救助。很多家庭只申请了第一条。 第一层,应急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这一段是「保命」。 第二层,过渡性安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三层,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时间点是「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很多人以为灾后一个月没申请就结束了,其实这一轮才覆盖最难的季节。 第四层,冬春救助怎么落地。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十月底前是核实的窗口期,错过就要等下一年。 第五层,别忘了常规社会救助。灾后家庭陷入困境,还可以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这几项与灾害救助不冲突,可以同时享受。很多人不知道「临时救助」这条通道——它专门针对突发性、紧迫性困难,审批比低保快。 第六层,特殊人群。政府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家里有失能老人、精神障碍患者、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可以直接援引这一条要求帮助。 第七层,怎么申请最有效。一是找对门:灾害救助找应急管理部门,低保和临时救助找民政部门,医疗费用找医保部门;二是带对材料:身份证、受灾证明、损失清单、收入证明、医疗票据;三是留凭证:所有申请都要递交书面材料并留存回执,口头申请容易被漏记。被拒绝的,要求书面说明理由,这是后续复议、诉讼的前提。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8救灾款物被截留、挪用、优亲厚友,怎么举报?

这类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刑事、行政、民事三线并行,举报渠道也很明确。 第一层,钱物的使用规则。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无指定意向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层,钱物只能用在这些地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支出。超出这个范围,就是挪用。 第三层,必须公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使用情况。所以「账目不公开」本身就是问题,可以先要求公开。 第四层,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四个动作: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变相私分」包括以慰问、补助名义发给不该发的人,也就是俗称的「优亲厚友」。 第五层,刑事责任。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是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普通的挪用公款罪不同,门槛更低。 第六层,举报渠道。四条:一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二是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涉及公职人员);四是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及职务犯罪)。 第七层,举报要准备什么。实名举报比匿名有效得多。材料包括:分配名单与实际情况的对比(谁不是受灾户却领了)、物资出入库记录、发放现场照片、知情人名单、具体金额或数量。不要只写「村干部贪污了」,要写清「某年某月某日,某批物资发放给了哪几户、其中哪几户不符合条件」。事实越具体,核查越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虚报受灾情况、冒领补助,会有什么后果?

退钱是最轻的,重的要判刑。这类事在灾后核查中查得很细,别抱侥幸。 第一层,直接后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个动作:虚报、隐瞒、伪造——多报损失、隐瞒收入、伪造证明,都算。 第二层,还可能治安处罚。骗取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伪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可能同时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伪造、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的规定,面临拘留和罚款。 第三层,刑事门槛。骗取救灾款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可能构成贪污罪。量刑与金额直接挂钩,救灾款物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从重情节。 第四层,抢和哄抢更重。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 第五层,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也违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层,核查怎么做的。别以为「没人知道」。核查通常交叉比对四类数据:房屋损毁影像与实地核验、低保与收入数据、户籍与人口数据、银行发放记录。近几年多地都出现灾后倒查追回补助的案例,时间跨度可达数年。 第七层,如果被误判了怎么办。确有虚报的,主动退回、如实说明,通常可以从轻处理;如果是被误列、被他人冒名,要及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附上身份材料、住房照片、发放记录,要求更正并出具书面结论。别用「反正我没领」的态度不理会——记录不清会影响后续所有救助申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网上传「水库要垮了」「某地要地震」,会怎么处理?

先看真假,再看是否「编造」。真信息及时报,是帮忙;编造的假信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在等着。 第一层,编造传播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注意「明知」两个字——不明知而转发,与明知还转,处理不同。 第二层,治安处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层,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层,还有更重的一档。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层,真实信息怎么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和投诉、举报。发现险情,打 110、119、12345,或者直接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都是法定渠道。报告真实险情不但不违法,发现并及时报告重大险情、避免重大损失的,还可能获得奖励。 第六层,批评和建议是另一回事。对政府的应急处置提出批评、质疑、建议,属于正常表达,法律保护。越界的是编造具体可证伪的事实——比如虚构「某水库已决口」「某市明早地震」。判断标准不是说得难听不难听,而是说的是不是编造的事实。 第七层,普通人怎么自保。三条:只转官方发布(政府新闻办、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的账号);转之前保存原始链接和截图;看到惊人消息先等一等,重大突发事件官方通报通常在数小时内发布。真出了事,你转发的那条假消息就是证据,删了也没用——服务器有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应急期间商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怎么办?

两个字:举报。法律把这件事写进了应急处置措施,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只是市场行为。 第一层,政府在应急期必须做的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两条并列,「从严」是明确要求。 第二层,价格法上的定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应急期的哄抬价格,通常落在第二项和第四项。 第三层,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所以「市场上买不到」本身,政府有保障供应的职责。 第四层,怎么取证。哄抬价格的证据有三个要点:一是原始标价(货架标签、菜单、网页截图,要带时间和地点);二是付款凭证(小票、支付记录,金额要与标价对应);三是同类商品灾前价格(同店历史订单、其他店的正常售价)。三者一比,涨价幅度就出来了。 第五层,举报渠道。12315(市场监管)、12345(政务服务热线),也可以在平台内举报(电商、外卖、团购平台都有价格举报入口)。举报时说清四件事:商家名称与地址、商品名称、灾前价格与灾后价格、你掌握的证据。 第六层,处理结果能查到吗。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通常会公示。如果举报后长期无回应,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不作为。 第七层,一个现实提醒。灾后涨价有的是成本推动(运输中断、进货价上涨),有的是趁机抬价。判断的关键是「涨幅是否与成本变化明显不相称」。所以举报时别只说「涨了三倍」,要说明「同期同类商家售价多少、批发价涨了多少」,这样核查才有抓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

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2为躲洪水撞坏别人的车、砸了别人的窗,要不要赔?

分三种情况:有人引起的险情、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避险过当。结论完全不同。 第一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谁惹的祸谁赔。比如有人违规开闸放水导致洪水,避险人撞坏他人车辆,赔偿责任在引起险情的人身上,避险人不赔。 第二层,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注意是「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是「应当赔偿」。洪水、地震这类自然原因,避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可以酌情判令适当补偿,但这是补偿,不是赔偿。 第三层,避险过当要担责。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为了躲水把邻居家门砸开进去避险是合理的,但顺手把人家电器搬走、或者明明有别的路却故意撞车,就属于过当。 第四层,突发事件法的衔接。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依照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突发事件法本身不另设规则,直接指向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条款。 第五层,刑法上怎么看。刑法上的紧急避险要求「不得已」和「不超过必要限度」,且避免的权益必须大于损害的权益。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是基本判断。为保命损坏财物,通常不构成犯罪;为保财物而伤害他人,则可能过当。 第六层,事后怎么处理才不吃亏。四件事:一是立即报警并说明是避险行为(时间、地点、险情来源、避险方式),留下出警记录;二是拍照录像固定现场(水位、路况、损坏情况);三是保留能证明「险情真实存在」的材料(气象预警、政府通知、现场视频);四是主动联系受损方说明情况,能协商的先协商——很多纠纷在「说明白」这一步就化解了。 第七层,别做两件事。一是别逃逸,事后被认定「明知造成损害而离开」,性质会变化;二是别自行承诺全额赔偿,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则,当场承诺可能被作为自认,后续再想按「适当补偿」主张就很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3政府救灾不力、迟报瞒报,能追责吗?我该怎么反映?

能。追责有明确条款,反映有明确渠道,关键是反映的内容要「可核查」。 第一层,追责条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层,列明的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后续还有多项,涵盖处置、保障、善后各环节)。 第三层,注意「授意」和「阻碍」。不只是自己瞒报违法,授意别人瞒报、阻碍别人报告,同样在追责范围内。这一条对基层工作人员是一种保护——被要求瞒报时,可以据此拒绝并留存证据。 第四层,救助环节的失职也有专门条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截留、挪用、私分、优亲厚友等情形)。 第五层,反映渠道。四条:一是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反映(最直接);二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涉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三是向审计机关反映(涉及资金物资);四是向检察机关反映(涉及职务犯罪)。紧急情况下,12345 也能转办并留工单号。 第六层,反映材料怎么写。核心是「可核查」。写清五要素:时间(几月几日几时)、地点(具体到村、街道、安置点)、事实(谁在什么时候做了什么、没做什么)、后果(造成了什么实际影响)、证据(照片、视频、通话记录、文件编号)。避免大段情绪描述,事实清单比控诉有力。 第七层,两条实务提醒。一是实名反映比匿名有效,且法律保护举报人;二是反映「不作为」时,要把「我提出过什么请求、对方怎么答复」写清楚——不作为的认定,靠的是「有请求、无回应」这条链条,光说「他们不管」很难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 (六)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九)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所引法条为生成时经本地法规库核验的现行有效文本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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