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特困与急难救助: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2026 年 7 月 1 日《社会救助法》施行后,办低保的依据从「暂行办法」升为「法律」:救助对象扩为八类,新增低保边缘家庭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金可差额发放也可分档定额发放,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还能「单人保」,骗取救助的罚款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改为「二倍以下」。这些变化直接影响能领多少、会被罚多少。本专题按「低保—边缘与刚性支出—特困—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监督救济」六条线拆解,全部条文按新法逐字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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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法》施行后,办低保依据变了没有?
变了,而且变化不小。2026 年 7 月 1 日起,社会救助从「暂行办法」时代进入「法律」时代,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如果你在网上看到的还是「某某暂行办法第几条」,那是旧口径。 第一层,效力层级变了。过去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现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意味着救助不再是「政策照顾」,而是公民可以主张的法定权利——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 第二层,救助对象明确了八类。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相比旧办法,新增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两类,并把「流浪乞讨人员」改称「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 第三层,体系分成三层。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分层之后,判断「我该申请哪一项」就有了清晰的入口。 第四层,几个数字变了,务必留意。骗取救助的罚款,旧办法是「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新法改为「二倍以下」;低保金的发放方式,新法明确可以「按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这些细节直接影响你能领多少、会被罚多少。 第五层,程序性保障更强了。决定不给予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调减、终止救助决定前,应当听取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这两条是旧办法没有的明确要求,也是你维权时最直接的抓手。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
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条件能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到底怎么算?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收入这条全国统一,财产这条各地自定。 第一层,法律怎么写的。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注意「人均」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是按户口本人数,也不是按谁挣钱多少单独算。 第二层,标准谁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省级制定指导标准的,设区的市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所以你家这条线是多少,必须查本省或者本市公布的数字,全国没有统一金额。 第三层,收入怎么算。通行口径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但真正决定成败的是扣减项——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人康复支出、必要就业成本,多数地方允许从收入中扣减。把票据备齐,能实质拉低「人均收入」。 第四层,财产怎么核。通常包括存款、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基金证券、商业保险、企业出资等。多数地方对「唯一自住住房」不作否定性认定,但对二套房、非营运车辆、大额存款设有上限。具体的认定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这一句是法定授权,也意味着你必须看本省文件。 第五层,还有一个新变化要用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也走同一套收入财产认定办法。如果你收入略高于低保线,别急着放弃,先看能不能按「边缘家庭」或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制定标准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
3低保金怎么算?「差额发放」和「分档定额」有什么区别?
两种算法,由地方选定,结果可能差不少。这是新法明确写进来的,值得弄清楚自己所在城市用的是哪一种。 第一层,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举例:当地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八百元,你家三口人、人均收入五百元,差额是三百元,那么按差额法每月可领九百元(三百乘以三人)。收入涨多少,补助就减多少,是连续变动的。 第二层,分档定额。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做法是把家庭困难程度分成几档(比如 A、B、C 三档),每档对应一个固定金额,按档发放。这种算法的特点是金额整齐、便于管理,但对「收入刚好在临界点」的家庭可能不如差额法精细。 第三层,哪种对你更有利?没有统一答案,要按自家收入算一遍。收入接近低保线的,差额法通常更贴合实际;收入远低于低保线、或者家中有重病重残成员的,分档定额法如果设了较高档次,反而可能更多。所以申请时可以问清本地采用哪种算法、档次怎么划。 第四层,还有两层加码要用上。一是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这就是分类施保的依据;二是「单人保」: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就是说,即使全家收入超过低保线,这两类人仍可能单独纳入低保。 第五层,算错了怎么办。先要求经办机构书面说明计算过程和依据(标准、人数、收入认定、扣减项);核对无误后仍认为有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务中大量争议出在「某项收入该不该计入」「某项支出该不该扣减」,把这两点说清,往往就能纠正。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导标准。
4「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什么?能享受什么?
这是新法新增的两类救助对象,专门解决「收入略高于低保线、但实际很困难」这个夹心层问题。很多人卡在这一层却不自知。 第一层,低保边缘家庭。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注意两点:一是它不发放「低保金」(除非符合单人保条件),而是给专项救助;二是它的标准由地方划定,通常略高于低保标准。 第二层,边缘家庭里还有一个「单人保」通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这一条非常实用:全家收入不达标不要紧,只要家里有重度残疾人或者重病患者,这个人可以单独吃低保。 第三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它的门槛是「支出占比」,不是「收入绝对低」——家里有人长期大病、有孩子在读大学,很容易踩中这个条件。 第四层,两类家庭都能享受什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都在范围内;具体项目、比例、限额由地方规定。特别注意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 第五层,一个省力的小规定:已经被确认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也就是说,认定一次,后面申请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时不用再交一遍材料。 第六层,地方还有扩展空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将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所以即使你既不属于低保、也不属于边缘、也不属于刚性支出困难,仍可以问一句「本地有没有其他纳入情形」。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导标准。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牵头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效率和准确度。 已经被确认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5低保申请怎么提、多久能批?被拒了怎么办?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部分地方已可按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被拒必须书面告知理由,不服有两条救济路径。 第一层,去哪儿提。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注意最后半句是「可以推进」,各地进度不同,办之前先打电话问一句,免得白跑。 第二层,还有个例外: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这一条对在外打工、异地遇到意外的人特别重要——不用回老家,在事发地就能申请。 第三层,流程是什么。乡镇、街道受理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也可以提请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收入财产状况;然后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确认决定(省级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街道直接作出确认决定)。 第四层,决定怎么送达。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当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决定不给予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书面」和「说明理由」两个要求,是后续复议诉讼的基础,口头答复不算。 第五层,被拒或者拖着不办怎么办。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起诉一般是六个月内。如果是「申请了一直不给答复」这类不作为,按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不要走错程序被裁定驳回。 第六层,两个便利通道别浪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找不到对口部门,就从这两个入口进。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决定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低保金会不会说停就停?调减、终止有什么程序?
不能随便停。新法对「调减、终止」设了三道程序:先核查、再听意见、最后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层,什么时候会调整。已经获得救助的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定期核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也就是说,变化要申报,核查是常态。 第二层,谁来决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主体是有权限的机关,不是经办人员个人。 第三层,程序要求(这是新法加强的地方)。作出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前,应当听取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请把两句分开看:事前要听你说,事后要书面告诉你为什么。这两步缺一步,决定就有程序瑕疵。 第四层,拒不履行会怎样。拒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财物等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以对决定不服,正确做法是复议或者起诉,不要用「拖着不退」的方式对抗——那样会把「有争议」变成「非法占有」。 第五层,遇到「说停就停」怎么办。四步:① 要求出具书面决定,看清依据的事实和条款;② 核对变化事实是否真实(是不是把你已经不计入的收入又算进去了、是不是把临时性收入当成固定收入);③ 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④ 生活确有困难的,同步申请临时救助,不要等争议解决。 第六层,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权利: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法律要求「自助自立、解困脱困」,但同时也规定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途径给予就业救助,仍无法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所以「不就业就停保」不能简单执行,得先看你有没有被提供合适的岗位和就业服务。
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前应当听取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
拒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财物等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途径,给予就业救助。对通过上述途径仍然无法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就业救助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7家里突遭大病、火灾、车祸,能申请什么救助?
对口的是「临时救助」,新法还给了「先行救助」这条快车道,别等材料备齐。 第一层,谁能申请。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采取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三类困难情形概括得很宽: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 第二层,最关键的一条:先行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紧急、救助金额较小、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充说明情况。这意味着不必先跑完所有材料——先救急、后补手续。实务中很多人不知道这一条,结果在最需要钱的那几天里等审批。 第三层,去哪儿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是户籍地。在外地出差突发疾病、旅游途中遇到事故,都能在事发地申请。 第四层,除了临时救助,还有几条可以并行用。一是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疾病应急救助,急危重伤病患者由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二是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三是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应急救助、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四是价格临时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 第五层,还有一个兜底条款。社会救助对象遇有紧急情况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给予救助;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第六层,取证建议:把「突发性」和「支出压力」证明清楚——医疗票据、住院记录、事故认定书、火灾证明、房屋鉴定报告。比起反复陈述「我家很困难」,一张票据管用得多。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采取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对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紧急、救助金额较小、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充说明情况。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保障遇困人员基本生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8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什么?哪些人能申请?
对象是「三无」人员,内容有四块:吃、护、医、葬,而且可以自己选集中供养还是在家分散供养。 第一层,谁能申请。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注意新法用的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比旧表述更宽一些。 第二层,供养什么。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第三、四项是很多人不知道的——特困供养人员生病要管治,去世要管葬。新法还特别加了「必要的照料服务」,对失能人员意义很大。 第三层,可以自己选形式。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不愿意去敬老院的,有权选择在家;选择在家的,对应的照料服务应当跟上。 第四层,标准谁定。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注意是两个标准:一个是「基本生活」,一个是「照料护理」,失能人员应当按照料护理标准另计。 第五层,不用干等的两条规定。一是主动发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告知政策并依法协助申请或者组织救助。二是一门受理: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所以「不知道找谁」不是理由,窗口有转办义务。 第六层,申请材料与低保基本相同:身份证明、家庭人口与收入财产情况、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能力的证明(比如义务人的残疾证、低保证明、判决文书)。这一项是审核重点,能证明「义务人确实没有能力」,通过率会明显提高。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继续予以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并依法协助申请或者组织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9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分别怎么申请?
四项专项救助的申请入口不完全一样,最容易走错的是教育救助——它向学校提,不向民政局提。 第一层,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上述家庭中的大病患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申请入口与低保相同: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部分地方可在居住地)。 第二层,教育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关键点:申请教育救助,向就读学校提出,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所以不要先去民政局,直接找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三层,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申请出口有两个:一般向乡镇、街道提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注意「优先」两个字——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在配租中应当优先,不是排在队尾。 第四层,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途径给予就业救助;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申请入口是乡镇、街道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层,一个省事的规则要用上:已经被确认为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所以先把身份认定办下来,后面四项都会顺很多。 第六层,还有一条反向保护:对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也就是说,明明系统能查到的收入财产情况,又被要求重复开证明,你可以直接援引这一条拒绝。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按照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途径,给予就业救助。对通过上述途径仍然无法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就业救助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申请教育救助,向就读学校提出,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申请住房救助,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
国家依法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准确完整、统一汇集、互通共享。 对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
10骗低保会有什么后果?已经领的钱会被追回吗?
会被追回,还会被罚款——但要特别注意:罚款倍数新法已经改了,别再按旧口径理解。 第一层,现在的罚则。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层,请记住这个变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时期的表述是「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新法改为「二倍以下」。两者差别不小:旧口径有法定下限(至少一倍),新口径没有下限但有上限(不超过二倍)。所以如果有人拿「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跟你谈,那是旧法说法。 第三层,除了罚款还有三项后果。一是调减、停止救助;二是拒不履行调减、终止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财物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回;三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层,出具虚假材料的人也要担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人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所以帮亲戚「开个假收入证明」「借个病历」,不是帮忙,是把单位和自己都搭进去。 第五层,什么算「虚报、隐瞒、伪造」。三类最常见:虚报家庭人口或者收入(隐瞒务工收入、隐瞒赡养费);隐瞒财产(名下有车、有第二套房、有大额存款不申报);伪造材料(假的病历、假的残疾证、假的收入证明、假的租赁合同)。这些在核对机制面前几乎藏不住——民政部门可以向户籍、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公积金、车船管理等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和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核对。 第六层,一句实在话:家里情况变了(找到工作、子女开始给赡养费、卖了房),主动申报通常只是调整金额;被查出来隐瞒,就是退钱加罚款。两者的代价差得很远。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拒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财物等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人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向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必要时,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同意,可以对其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11申请低保会不会被查银行流水?要准备哪些材料?
会查,而且核对渠道比很多人想的宽;但同时新法也给了一条「不得重复要材料」的保护条款。 第一层,申报是义务。申请社会救助,应当如实报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并同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注意「刚性支出」也是申报项——医疗、教育等大额支出要主动说,这直接关系到你能不能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二层,核对的渠道有多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向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必要时,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同意,可以对其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请注意最后一句——连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赡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也可能被核对,这是为了防止「把财产转到子女名下」。 第三层,调查手段还有哪些。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也可以提请县级民政部门核对;申请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核查、如实提供信息。 第四层,保护条款要用上。对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另外,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所以被要求提供与救助无关的隐私信息(比如社交账号、与收入财产无关的病历细节),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层,材料清单(各地略有差异,按此准备基本够):① 户口簿、身份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现场签署);③ 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单位证明、经营收入凭证、养老金和补贴发放记录);④ 财产情况(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车辆登记证、存款和理财对账单);⑤ 刚性支出证明(医疗票据、康复费用、学费和住宿费票据);⑥ 特殊情形证明(残疾证、诊断证明、在校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离婚判决或者协议、赡养费协议);⑦ 申请书(写明家庭人口、收入来源、支出负担、困难原因、诉求)。 第六层,一个提高通过率的技巧:把「支出」和「扣减项」当主线来准备。收入往往降不下来,但医疗、教育、康复、就业成本这些支出能实实在在改变认定结果。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如实报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并同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向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必要时,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同意,可以对其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等状况。 申请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核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国家依法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准确完整、统一汇集、互通共享。 对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2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能得到什么救助?发现有人露宿街头该怎么办?
新法把过去的「流浪乞讨人员」改称「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内容也从「临时食宿」扩成五项,还加了身份查询和寻亲安置。 第一层,救助内容。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五项分别是:管吃住和照料、生病要治、查清是谁、帮着回家、找不到家要安置。后两项是过去容易被忽略的。 第二层,去哪儿申请。申请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向急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救助管理机构提出,也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也就是说,事发地的救助管理站或者乡镇街道都能受理,不需要回户籍地。 第三层,谁负责发现和转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告知政策并依法协助申请或者组织救助。 第四层,普通人发现该怎么办。三步:① 先问是否需要帮助,尊重本人意愿——救助以自愿为原则,不愿去救助管理站的不能强制;② 属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或者疑似患病的,直接打 110 或者 12345,说明位置和状况,要求公安或者民政介入;③ 严寒酷暑等极端天气,明确说明「有生命危险」,处置优先级会明显提高。 第五层,涉及未成年人的要特别注意。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先予保护并查找监护人,不要自行带走或者私下安置。这不是冷漠,是防止孩子被二次伤害。 第六层,还有两条外围规定值得知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前者管物价,后者管被害人,都是容易被漏掉的救助入口。
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申请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向急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救助管理机构提出,也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实施救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并依法协助申请或者组织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13经办人员吃拿卡要、拖着不办,该向谁举报?
有四条通道,从近到远依次用;关键动作还是那一条——先要书面,再往上走。 第一层,先固定「不办」这件事。提交书面申请并拿到受理凭证(收件回执、受理单、系统受理编号,至少要有盖章回执或者有签收记录的邮寄凭证)。没有这一步,后面的举报和复议都缺基础。 第二层,法定监督渠道。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热线是个很实用的入口。 第三层,哪些行为可以举报。新法列举得很具体: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隐匿、销毁、篡改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接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记录等数据;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非法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第四层,「吃拿卡要」另有一条更重。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涉及索要财物、收受好处的,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必要时同时报警。 第五层,还有一条保护举报人的配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层,走法律程序。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举报时把「时间、地点、经办人、对方原话、你提交了什么材料」写成一页纸,附凭证复印件。模糊的抱怨很难推动,具体的事实才能立案。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 (四)隐匿、销毁、篡改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接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记录等数据;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 (六)非法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