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救助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弄清“司法救助”在这里指什么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公司等单位不能申请免交。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免费律师)、社会救助(民政救助)是不同制度,可以分别申请对照情形,判断自己属于哪一类
免交适用于: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情形(第四十五条)。减交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等(第四十六条)。缓交适用于: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等(第四十七条)。
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四十八条)。不要等到被通知交费后才想起申请,时点就在立案、上诉这一刻。
申请时点和交费时点要对上,起诉、上诉时一并提,最稳妥因生活困难申请免交、减交的,还要经济困难证明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四十八条)。
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准予或者不予批准;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准予减交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四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里的对应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这与你向法院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是同一个制度的两处规定。
其他因案致困的救助渠道
除了诉讼费用的救助,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等原因、通过诉讼仍无法获得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申请人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给予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具体条件以各办案机关的规定为准。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家里因案致困的,可以主动向办案法院、检察院问一问救助渠道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司法救助申请书 | 写明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及理由,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 |
| 经济困难证明 | 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标准的证明 |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件(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
| 案件材料 | 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及相应证据 |
| 关系与事由证明 | 追索赡养费等身份关系材料、事故受害人身份材料等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提交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 在起诉或者上诉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 |
| 交纳诉讼费用 | 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 减交比例 | 准予减交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
| 不予批准的处理 |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 |
法条原文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申请人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引导其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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