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要担责吗?原则上不担责。《民法典》专门为施救者设了免责条款: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俗称"好人法",用意就是让大家敢救、愿救。另外,因果关系不能凭表象倒推——正当劝阻、正常通行这类善意行为,与偶然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必赔偿。
先说结论
三层保护: ① 紧急救助免责——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 见义勇为有补偿——因保护他人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担责、受益人适当补偿; ③ 不适用"公平分担"——行为与损害无法律因果关系的,不能以"分担损失"为名让人掏钱。 关键:善意行为要有边界,但不能因"结果不好"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正当性。
一、什么算"紧急救助"
- 自愿: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不是医生值班、不是专职救生员);
- 紧急:情况急迫,需要立即施救;
- 为了受助人利益:心肺复苏、止血、拖离危险区域、送医等。
二、不同身份的注意程度不同
| 身份 | 注意义务标准 | 责任风险 |
|---|---|---|
| 普通路人自愿施救 | 一般人的合理注意 | 造成受助人损害,原则上不担责 |
| 医疗、救援等专业人员(履职) | 与其专业水平相适应的注意 | 明显过失仍可能担责 |
| 明知自己有特定能力而未说明 | 视具体情形判断 | 一般不影响免责规则的适用 |
先呼救、报警
拨打 120、110,尽量结伴施救;
量力而行
不做超出自己能力与知识的危险操作;
留证据
现场视频、目击者、时间地点,避免事后被误解;
必要时说明
向急救人员交代你做过什么、什么时候做的;
被追责时据实抗辩
明确主张紧急救助免责与无因果关系。
三、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公民对他人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为,劝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吸烟人死亡的后果,劝阻他人吸烟的公民不存在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劝阻他人吸烟的行为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适用该条的基础。
给你的启示"公平分担"不能滥用。出现严重后果不等于行为人就要赔: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无过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打着"分担损失"的旗号让人掏钱。
裁判规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在火车站等有行人行进方向标识的公共场所,一方因转身逆行与正常通行人发生碰撞而受到损害的,不应对正常通行人苛责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正常通行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给你的启示正常行为不该被过度苛责。在有人流导向的公共场所,正常通行的人不应被要求承担超常的注意义务;把"发生了碰撞"直接等同于"对方有过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误用。
三个提醒: ① 免责不等于可以乱来——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明知会加重损害还为之,仍可能担责; ② 专业身份要看履职情境——值班医生与路过医生,注意义务标准不同; ③ 留证据保护自己——事后被误解、被索赔时,现场记录是最有力的抗辩材料。
好心做心肺复苏压断肋骨,要赔吗?
原则上不担责。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扶起摔倒老人后被索赔,怎么办?
视情形抗辩。若你是善意救助、没有过错且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建议报警、保留现场视频与证人信息。
劝阻他人吸烟致对方猝死,要赔吗?
一般不用。正当劝阻行为与猝死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公平分担损失。
专业人员施救出错呢?
若系履职,注意义务标准与其专业水平相适应,明显过失仍可能担责;但普通路人适用紧急救助免责规则。
救助时自己也受伤了怎么办?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其无力承担的,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参见见义勇为受伤谁来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句话: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原则上不担责——"好人法"给施救者兜底;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用"公平分担"让人买单。相关情形还可参阅见义勇为受伤谁来补偿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要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