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被人调包的白酒,超市要不要赔?要赔,而且不能推给别人。据红星新闻 2026 年 10 月 26 日报道,四川南充仪陇县的高先生在超市买了两瓶郎酒,回家开瓶一喝是白开水。他向 12315 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查了进货台账、供应商资质、质检报告,全部合规;调监控才发现,是一名男子把酒偷喝掉、灌上自来水放回货架,该男子已因多起调包被行政拘留。调解结果是超市按「退一赔十」赔付,赔付后可以向调包者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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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反直觉之处是:超市自己没错,钱却要它先掏。 为什么?赔完之后又怎么从灌自来水的人手里拿回来,是这篇要讲的两件事。

关键结论

三句话看懂: ① 「先赔」和「赔十倍」是两回事。前者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法定首负责任,不看经营者有没有过错;后者是第二款的惩罚性赔偿,要看「经营明知」。 ② 本案超市大概率不构成「明知」——进货台账、供应商资质、质检报告齐全,监控还能证明是第三人作案。所以「退一赔十」更像调解让步,不是判决的必然结果。 ③ 赔完能追偿,但依据不在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只写了生产者与经营者互相追偿;向灌自来水的人追,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侵权。

买两瓶郎酒回家一喝是白开水:偷酒:5 步办理流程示意图
本文办理流程(共 5 步):别急着扔。瓶、盖、封口、剩余液体全部留着,这是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唯一物证。开瓶过程尽量录像。 → 带小票回店里,当场要求调监控。越是「看着不像店里问题」的案子,监控越关键——它同时也是超市向第三人追偿的核心证据,双方利益在这一步一致。 → 打 12315,要求市监介入并出处理记录。市监查的三份材料,决定后面能不能认定「明知」。 → 先要退赔,再谈十倍。退赔几乎必得;十倍要不要得到,看能不能证明明知,别一上来就把十倍当底线。 → 调解要看清写的是什么。调解协议里「退一赔十」是一次性了结,签了很难再回头主张其他损失;有身体不适的,先把医疗费写进去。

一、先把两个请求拆开

买到一瓶不能喝的,手上其实有两个独立请求权,混成一个「退一赔十」讲容易吃亏:

  • 第一个:把付出去的钱拿回来,加上实际损失。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违约责任。这一层不需要证明任何人有错。
  • 第二个:在价款之外再要十倍。依据只能是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拆开就清楚:第一个请求几乎必胜,第二个要过一道「明知」的坎。本案全部争点都在第二道坎上。

二、第一款:经营者没错,也得先赔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写着: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三个要点:

一,「受到损害」不限于吃出病。 花钱买了一瓶不能喝的,价款损失本身就是损害,不必等身体出问题。

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看的是结果状态,不是谁的过错。 一瓶密封白酒里装的是自来水,它作为食品已经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管这个状态是谁造成的。

三,首负责任是法定的、先付的。 立法目的很直白:消费者面对的是货架和收银台,没能力追查是厂家灌的、经销商换的、还是路人调的。先让最近的人把钱付了,再由他自己去追。

所以超市说「不是我灌的、我进货都合规」,这句话在法律上是对的,但它不是拒赔的理由——它是追偿的理由。

三、第二款:十倍的坎在「明知」

第二款要求「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知是主观状态,靠证据推定。法院通常看: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有没有台账票据、有没有查验供货方资质、价格是否明显异常。

本案超市这几项全部过关,监控还直接锁定第三人作案。这种情况下认定「明知」很难。反过来看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7-2-373-005 · 案号 (2023)渝0241民初4092号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经营者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商和生产日期的食品,又无法提供所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明知」是拿客观事实推出来的:标示虚假厂商、生产日期造假,是商品本身露了破绽;拿不出合法进货来源,是经营者自己说不清。两项叠加才推定知道。本案恰好相反,所以推不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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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退一赔十」怎么来的?是调解。调解讲双方能接受,不是严格依法判决。市监组织调解,超市愿意按十倍赔付换取事情了结,这是商业判断;真打到法院,十倍那部分未必支持。别把调解结果当法律标准,也别拿它去要求下一家照办。

还有一个常被拿来搅局的抗辩——「知假买假」。本案消费者完全善意,这条用不上;即便用上,举证责任也在经营者:谁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谁举证,而且不能只拿购买数量说事,要看具体情况。

四、赔完了,钱怎么从这个第三人手里拿回来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写了两条追偿线: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完向生产者追;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完向经营者追。它没写第三人——立法时设想的是生产、经营两个环节,没想到货架上还能被人动手脚。

所以本案的追偿依据要换一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灌自来水的人故意调包,造成超市对外赔付,这是典型的过错侵权,损失就是超市赔出去的那笔钱。

两条请求权独立、平行:消费者对超市是法定首负责任,不问过错;超市对调包者是过错侵权,赔多少追多少,包括为处理投诉支出的合理费用。新闻里那句「赔付后可向调包者全额追偿」,法律上就是这么落地的。

五、调包者自己担什么责任

行政上,偷喝别人的酒是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该男子因多起调包被行政拘留,落的就是这一条。

刑事上要看数额和次数。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多起调包」恰好是入罪的那一类。

六、真买到这种货,按这个顺序做

跟着做
1

别急着扔。瓶、盖、封口、剩余液体全部留着,这是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唯一物证。开瓶过程尽量录像。

2

带小票回店里,当场要求调监控。越是「看着不像店里问题」的案子,监控越关键——它同时也是超市向第三人追偿的核心证据,双方利益在这一步一致。

3

打 12315,要求市监介入并出处理记录。市监查的三份材料,决定后面能不能认定「明知」。

4

先要退赔,再谈十倍。退赔几乎必得;十倍要不要得到,看能不能证明明知,别一上来就把十倍当底线。

5

调解要看清写的是什么。调解协议里「退一赔十」是一次性了结,签了很难再回头主张其他损失;有身体不适的,先把医疗费写进去。

超市说「谁知道是不是你自己灌的」,怎么办?

破法在证据顺序:先证明同一性——小票、瓶身批次、封口状态、开瓶录像,证明这瓶酒就是他卖给你的那一瓶;再证明不符合标准——送检或市监抽检。两步做完,举证责任往超市移,它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另有原因。

只买一瓶,十倍不足一千元,按哪个算?

按一千元。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写的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哪怕这瓶酒只卖 98 元,十倍 980 元也按 1000 元算;加退还的 98 元,共 1098 元。

一句话:「先赔」是法定动作,「赔十倍」才是过错问题——货架上的东西被人动过手脚,超市跑不掉先付这一步,但它付完之后,法律给了它一条追到第三人身上的路。首负责任制本身的完整规则,站内吃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首负责任制、价款十倍与损失三倍、一千元保底已经拆过,这篇不重复;十倍赔偿与「知假买假」的边界,另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法院现在怎么判?与散装油、散装酱油、散装白酒:容器上少这几行字,能退能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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