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最低期限」的,绝大多数是业主、物业或者建设单位,房子住了几年出现渗漏、开裂、管线故障,想知道还能不能找施工单位修。答案要看部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按部位分了四档,最短的两年,最长的不是固定年数而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里必须先讲明一点——法律条文里并没有「50年」这个数字,第一档的表述是「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具体是多少年要查该工程的设计文件。很多人把「设计使用年限50年」当成法律直接规定的50年,这是把设计标准误当成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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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四档期限按部位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起算点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不保修要罚并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法条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法条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二、四档最低保修期限对照

部位要件最低保修期限起算依据
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要件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基础设施工程要件同上,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屋面防水与防渗漏要件5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供热供冷系统要件2个采暖期、供冷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电气管线与给排水要件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其他项目要件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按约定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读这张表要抓住四个容易出错的地方。

第一,「合理使用年限」不是法条里的固定数字。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表述是「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则给出了确定原则: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的规定即条例第四十条。所以第一档的实际年数要查该工程的设计文件,不是照抄一个「50年」。

第二,「最低」二字意味着可以约定更长。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措辞是「最低保修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在保修书中约定长于法定期限的,约定有效。反过来,约定短于法定期限的部分,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那一段不产生排除法定责任的效力。

第三,供热供冷按「期」不按「年」。 第四十条第三项用的是「2个采暖期、供冷期」,不是「2年」。北方一个采暖期可能跨年计算,与日历年的2年不是一回事。

第四,保修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是两回事。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规则在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与条例第四十条的保修期限各管一段,不能混为一谈。第十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第十七条第一句明确: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三、保修义务的四个要素

要素一:保修书要提前出具。 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把「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列为竣工验收的五项必备条件之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也把「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列为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

要素二:前提是「正常使用条件下」。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限定语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使用人擅自改动、超载使用、缺乏维护造成的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

要素三:保修期内出问题既要修也要赔。 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素四:双方都有过错的按份分担。 法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不履行保修的三重后果

第一重:行政处罚。 条例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的表述是「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条例给出了具体幅度。

第二重:赔偿责任。 条例第六十六条后半句: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同样规定: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重:如果涉及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另有更重的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六十四条给出具体罚幅: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五、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之后怎么办

条例第四十二条给了一条明确的路径: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这里有三个要点:

  • 义务主体是产权所有人,不是原施工单位;
  • 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能自行判断;
  • 结论是「重新界定使用期」,不是简单地继续使用。

与之呼应的是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两条共同构成了「合理使用寿命」这条最长的责任线。

六、边界与不适用

不适用条例的情形。 条例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同样排除。这些工程的保修不走条例第四十条的四档规则。

保修不等于终身负责。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这一条最长线外,其余部位都有明确的期限。超过期限的维修,属于产权所有人或者物业的维护义务,除非能证明属于保修期内已发生但未修复的缺陷。

质量保证金与保修义务是两条线。 法释第十七条最后一句: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保证金退了,保修义务不消失。

「渗漏、开裂」有专门的条文。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这一条的时间点是「竣工时」,与保修期内的渗漏、开裂是不同阶段的请求权基础。

装修工程另行适用。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条例第六十九条对违反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七、实务上的三个提醒

第一,先查设计文件确认第一档年限。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个数字只能从设计文件上取。查找保修书和设计文件的相关页,是判断这类争议的第一步。

第二,报修要留书面记录。 条例第四十一条的保修义务以「发生质量问题」为触发条件,施工单位「拖延履行」的判断依赖于报修时间与实际修复时间之间的间隔。书面报修单、邮件、物业记录,都是证明「拖延」的关键证据。

第三,扩大损失要及时止损。 法释第十八条第一款针对的是「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但第二款同时规定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使用人在报修后放任损失扩大,也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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