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设计变更与签证的价款结算」的,通常是两类人:一类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按发包人或者监理的要求改了做法,结算时对方不认账;另一类是建设单位的造价人员,发现结算书里冒出一大堆签证,想知道哪些必须认、哪些可以不认。这件事在法条上的逻辑很清晰:设计谁有权改、按什么图施工、改了之后按什么标准计价,三件事分别由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管着。
先看这三个要点
- 施工企业不能擅自改设计: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发现图纸差错要提出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变更部分谈不拢的按当地计价标准: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四方在设计变更中的角色
| 主体要件 | 权限与义务 | 依据 |
|---|---|---|
| 原设计单位要件 |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设计单位说明义务要件 | 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条例第二十三条 |
| 设计单位设计深度要件 | 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条例第二十一条 |
| 设计单位选材要件 | 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条例第二十二条 |
| 施工单位按图施工要件 | 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施工单位提出意见要件 |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建设单位审查义务要件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 监理单位审查要件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读这张表要抓住三个判断上的关键。
第一,「修改权」在设计单位,不在施工单位。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表述是「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现场哪怕发包人或者监理口头要求改做法,只要涉及设计变更,正式的设计文件仍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单位自行改做法,一旦出问题,责任无法转嫁。
第二,施工单位有提出差错的义务。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用的是「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条的意义在于:施工单位不是被动执行图纸的,发现图纸有问题必须说出来;说出来了,后续责任就不在施工单位;没说出来还照着错图施工,可能构成过错。
第三,施工图必须经过审查。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对应罚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变更后的价款:第十九条的两层规则
第一层: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首要规则——合同里对变更计价有约定的,先按合同走。
第二层:变更部分谈不拢的,参照当地计价标准。 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这一款有三个限定要卡准:
- 触发条件是「因设计变更」,不是所有的价款争议;
- 变化的内容是「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
- 时间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当地计价标准,不是变更发生时、也不是结算时的标准。
四、签证:第二十条的两层证据规则
第一层:有签证的按签证。 第二十条第一句: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签证是第一顺位的证据。
第二层:没有签证但有其他证据的,也可以确认。 第二十条第二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层规则对施工单位极其重要。它把「签证」从唯一证据降格为优先证据,但设置了前提——必须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也就是说,发包人的同意是必须的,签证只是证明同意的一种形式。
可以作为「其他证据」的材料通常包括:监理日志与旁站记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与往来函件、现场影像资料、材料采购与进场验收记录、发包人代表的现场指令记录、后续工序的验收记录(能反推前道工序已按变更做法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变更,监理的审查记录本身就是重要的书面证据。
五、与设计变更相关的罚则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不按图施工。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六十四条给出具体幅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的责任。 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有这些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与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呼应: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明示暗示违规的后果。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二款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予以拒绝。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边界与不适用
「变更」与「优化」不是一回事。 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在没有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构成设计变更,不能据此主张增加价款。
签证的签字权限要核实。 第二十条说的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实务中要关注签字人是否有相应授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其他人员的签字效力可能被质疑。
不适用建筑法、条例的情形。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条例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
军事工程另定。 建筑法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另有前置程序。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条例第六十九条对应罚则: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固定价合同下的鉴定限制。 法释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设计变更引起的增量部分,通常不在这条限制之内——第十九条第二款正是为此提供了计价路径。
七、实务上的三个提醒
第一,变更指令要落到纸面,而且要写清「谁要求改、改什么、什么时候改的」。 第二十条第二句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口头指令在结算争议中几乎无法证明,哪怕当时关系再好。
第二,发现图纸差错立即书面提出。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设定为施工单位的义务。书面提出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在后续质量责任划分中起到关键作用。
第三,变更部分的计价在变更发生时就要谈。 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参照标准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计价方法为准,这是事后协商不成时的兜底。能在变更发生时就把单价或者计价方式确认下来,比事后套用签订合同时的定额省事,也更能反映实际成本。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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