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肢解发包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认定」的,大多是已经卷进纠纷的一方:建设单位被告发包不合规,总包单位被指转包,分包单位拿不到钱,或者实际施工人在追讨工程款时被对方反诉合同无效。这三个概念在法律上是三条独立的红线,各自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和不同的后果,但在实务里经常被混为一谈。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管住这三件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给肢解发包下了法定定义,第六十二条按主体分类定罚幅,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款则给出了民事上的效力判断——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先看这三个要点
- 肢解发包是建设单位的错:把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就是肢解发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均明文禁止。
- 转包是承包单位的错: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禁止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违法分包有三条硬边界: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
-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三种行为的认定要件对照
| 行为要件 | 实施主体 | 核心认定标准 | 条文 |
|---|---|---|---|
| 肢解发包要件 | 建设单位(发包单位) | 把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十八条 |
| 转包要件 | 承包单位 |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未经认可分包要件 | 总承包单位 | 分包事项不在总承包合同约定内,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主体结构分包要件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给他人完成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要件 | 总承包单位 |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 再分包要件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读这张表要抓住三个判断上的关键点。
第一,「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是肢解发包的核心。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定义落脚在这一句上。判断标准不是发包了几个标段,而是这些部分本来是不是该由一家干完。一个整体厂房的土建、安装、装修拆成三份分别发包,通常会被认定肢解;但如果发包单位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分别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这是允许的。
第二,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别在于「全部」还是「部分」。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针对的是把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第二十九条针对的是把部分工程分包但越过了边界。前者一律禁止,后者在符合条件时是合法的。实务中比较隐蔽的形态是「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名义上是若干分包合同,实质上是把全部工程拆开转手,法律直接按转包处理。
第三,合法分包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分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二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三是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四是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四条缺一,就落入违法分包。
三、民事后果:合同效力
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表述很明确: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同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还列了三种独立的无效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但合同无效不等于钱不用付。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往下,第六条解决的是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四、行政后果:罚幅按主体分类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把发包给无资质单位的罚幅具体化为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第五十五条把肢解发包的罚幅定为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并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还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六十二条按主体分别细化: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类均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且都要没收违法所得。
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行政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直接找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
五、质量责任的分担逻辑
即便分包合法,质量责任也不是切开的。
- 总承包负总责: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总分包连带: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表述一致: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起诉时可以把三方一起告:法释〔2020〕25号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六、边界与不适用
肢解发包与平行发包不是一回事。 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分别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文允许的做法;只有把「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拆开发包,才落入第七十八条定义的肢解发包。
分包不等于转包。 合法分包受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均作了正面规定;只有越过四条边界的分包才被追究。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排除适用;条例第八十条同样排除。这些工程不走建筑法的发包承包规则。
军事工程另有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转包认定还有一个实务口径值得注意。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只写了「全部转包」和「以分包名义肢解分别转包」两种形态,对母公司承接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构成转包,法律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就此问题出具过意见,实务中遇到这类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不能简单套用条文。
七、证据上的三个抓手
第一,看合同与现场的对应关系。 转包的典型特征是合同上的承包单位与实际组织施工的人不一致,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都不是承包单位的人员。
第二,看资金的流向。 违法分包、转包往往伴随着管理费、挂靠费的收取,资金直接从建设单位或总包流向实际施工人,中间环节的账目能反映真实的交易结构。
第三,看主体结构由谁完成。 这是判断施工总承包是否越界的硬指标——主体结构不是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基本可以锁定违法分包。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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