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停工窝工损失与工期顺延」的,几乎都是施工现场已经出问题的一方:发包人供材延迟、图纸变更、资金不到位,或者隐蔽工程验收被拖,工地停了几天到几个月,承包人既怕被算逾期违约金,又想把停工期间的损失要回来。这件事在法律上有两组规则:实体上,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六条给了顺延权和赔偿请求权;程序上,法释〔2020〕2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解决的是日期怎么认定、没拿到签证怎么办。两组规则要配合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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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可以顺延并索赔: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中途停建缓建的赔偿范围更宽: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没拿到签证不等于不能顺延: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法条依据

二、四类顺延情形与请求权基础

顺延要件触发情形承包人可主张依据
隐蔽工程检查延迟要件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顺延工程日期+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供应不到位要件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顺延工程日期+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停建缓建要件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质量鉴定合格要件竣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法释第十一条
发包人协助义务违反要件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

读这张表要抓住三个判断上的关键。

第一,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列举的是五类「提供义务」。 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这五项的共同点是都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判断能不能顺延,第一步就是看停工是不是由这五项中的某一项未按时到位引起的。

第二,第八百零四条的赔偿范围比第八百零三条更宽。 第八百零三条写的是「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除了停工、窝工,还明确列举了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中途停建缓建的,损失计算要把这几项都算进去。

第三,第八百零四条还给了发包人一项积极义务。 「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这不只是赔偿义务,还包括减损义务。发包人放任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要承担责任。

三、开工日期的三种认定

顺延的前提是先确定起算点。法释第八条按三种情形给出规则:

情形一:有开工通知的。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但有两个修正——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后一句很重要:承包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推迟的,不能因此把开工日期往后推来规避工期责任。

情形二:已实际进场施工的。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情形三:都没有的。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

竣工日期的认定在法释第九条: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开工与竣工两端确定,才能算出实际工期与顺延的天数。

四、没拿到签证怎么办:第十条的两款

这是实务中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处。

第一款:申请过就行。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款把「取得确认」降格为「提出申请」,对承包人非常有利。但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过;二是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所以承包人要做的两件事是: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交顺延申请,并留好提交证据。

第二款:逾期未申请的后果,但有两个出口。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说这类「逾期失权」条款原则上有效。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二是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

第二款的存在说明:合同里那句「逾期未申请视为不顺延」不是绝对的,但它把举证压力放在了承包人身上。实务上最稳的做法仍是——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五、损失怎么算、怎么证明

范围。 按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确定。停工窝工的常见构成包括:现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设备停滞或调迁费用、材料构件积压与倒运费用、临时设施维护费用、管理费等。第八百零四条的列举是开放式的(「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不限于已列明的几项。

合同无效时怎么办。 法释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这一条对停工窝工损失同样适用——无效合同下的损失赔偿,参照合同约定内容确定大小,但按过错分担。

鉴定。 法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据。 停工期间的人员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机械租赁合同与停滞记录、监理日志、往来函件、发包人供材到货记录、会议纪要——这几类材料决定了停工事实、停工天数与损失数额能否被认定。

六、更重的情形: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给了双方各自的解除权:

  • 发包人的解除权(第一款):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包人的解除权(第二款):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这一款的四个要件是叠加的,催告是必经程序。
  • 解除后的价款处理(第三款):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边界与不适用

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停工不能顺延。 法释第八条第一项的最后一句已经表明立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同理,承包人自身管理不善、资源配置不足造成的窝工,不能向发包人索赔。

「合理抗辩」的判断有裁量空间。 法释第十条第二款的第二个出口是「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什么是合理抗辩要结合个案判断。不可抗力、发包人明显违约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期申报等情形,属于常见的抗辩方向。

鉴定期间顺延只适用于鉴定合格。 法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鉴定不合格的,不适用这一条。

不适用建筑法的工程。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排除适用的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走这套规则。

工期与质量保修期是两条线。 工期顺延影响的是竣工日期与逾期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两者起算点不同,不能混算。

八、实务上的三个提醒

第一,把「申请」做成书面并留痕。 法释第十条第一款把「取得确认」放宽为「申请过」,但前提是能够证明。书面函件、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邮寄凭证、邮件系统记录,能用的都用上。

第二,损失要同步固定,不要事后补。 停工期间的人员、机械、材料状态,越接近发生时记录越有说服力。事后补做的统计表,在对方不认可时往往还要靠鉴定。

第三,发包人一方也要留减损证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给发包人设定了「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反过来说,发包人如果已经采取了减损措施并把过程记录下来,对超出合理范围的索赔就有了抗辩依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七条、第七百九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五条、第八百零六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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