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按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修复义务的资金。
构成要件
一、性质是履约担保,不是罚款,也不是违约金。 质保金的功能只有一个: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属于承包人责任的质量缺陷而承包人不修,发包人可以用这笔钱自行组织修复。它不是对承包人的惩罚,不因出现质量缺陷就当然没收,也不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这一层定性决定了返还请求的基础:只要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履行了修复义务,钱就该退,发包人不能以「工程有过质量问题」为由无限期扣留。
二、预留比例有上限,缺陷责任期有上限。 现行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该办法不在本批法规库内,只能转述、不入法条块: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同时该办法允许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预留,承包人可以用保函换回被扣的现金。这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规则,效力上低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实践中是判断「扣多了没有」的直接标尺。
三、返还的三条路径,按约定、按法定、按拟制起算。 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给了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二是没有约定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按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该九十日后起满二年。第三种是专门治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发包人不组织验收,返还不能无限期拖下去,法条把起算点拟制到「提交报告九十日后」。实务中常见争议是「提交报告」是否成立,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约定份数提交、有无签收,都影响这九十日的起算。
四、返还保证金,不免除保修义务。 第十七条第二款一句话把两个概念切开: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钱退了,责任还在。这是质保金制度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很多发包人以为退了钱就等于质量责任了结,很多承包人也以为钱退到手就万事大吉,两边都错。
五、保修期内的修复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层。 第十八条第一款: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保修义务是行为义务,赔偿是结果责任;发包人自己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结构导致损失扩大的,按过错分担,不能全压在承包人身上。这一层属于条文明确规定的过错分担,不是酌定。
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两条不同的时间轴。 保修期的最低标准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由双方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则是扣钱的期限,一般 1 年、最长 2 年。一个管「免费修多久」,一个管「钱扣多久」,长度、起算、法律后果全不相同。把两者混为一谈,是这一领域最常见的硬错。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 | 保修期 | 履约保证金 |
|---|---|---|---|---|
| 作用 | 扣留的担保资金 | 可以扣钱的期限 | 免费修复的责任期限 | 担保合同全面履行 |
| 期限 | 随缺陷责任期届满返还 | 一般 1 年,最长 2 年 | 法定最低标准,最长可至合理使用年限 | 至工程完工或约定节点 |
| 起算 | 约定返还期或竣工验收之日 |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合同生效或进场之日 |
| 届满后果 | 返还本金,保修义务仍在 | 不再扣留,缺陷责任终止 | 保修义务终止 | 退还或转为质保金 |
三组期限的关键词是「扣钱」「修房」「担保履约」。质保金是钱,缺陷责任期是扣钱的窗口,保修期是修房的义务期,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是另一件事——工期、质量、安全等合同整体义务的履行,通常在工程完工验收后转为质保金或者退还。三者常被当事人混着用,合同里写「质保金 5%、保修期两年」,一句话踩两个坑:比例超过 3% 的上限,保修期又把法定最低标准压到了防水 5 年以下。逐项对照的做法与常见条款写法见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能不能扣。
实操指引
- 签约时把四个数字写死:预留比例(不超过 3%)、缺陷责任期(不超过 2 年)、返还时间与条件、逾期返还是否计息。约定不明时法院按第十七条推定二年,承包人反而可能多等;约定逾期返还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见违约金。
- 能用保函就别压现金。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允许的方式,发包人拒绝的,可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现金流对施工企业比什么都实在。
- 返还条件成就就发函催。缺陷责任期届满、修复义务已履行,书面催告返还并载明金额与计算方式;发包人拖过期限的,起诉请求返还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基础是第十七条。催收与诉讼路径见工地欠钱不给、工程款拖欠怎么要回来。
-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盯住「提交报告九十日」。报告按合同份数提交、要签收、内容齐全,这九十日才站得住;否则第三条路径起不来,只能回到第一条或第二条。
- 别把质保金和工资保证金搞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专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与工程质量无关,两者的账户、用途、监管主体都不同,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总包代发、专款专用、谁来兜底。
- 保修期内的问题按保修规则处理。渗漏、开裂、设备故障的分工与期限,见房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过了保修期怎么办与收房就渗水返潮找谁赔:开发商保修期限与责任清单;概念层面的辨析见房屋质量保修。
常见问题
问:质保金最多能扣多少? 答: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这个文件不在法规库,但实践中是判断超额扣留的标准。合同约定 5% 的,超出部分没有依据,可以要求返还。
问:工程 2023 年竣工验收,合同没写质保金什么时候退,现在能要吗? 答:能。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2023 年验收,2025 年届满,届满即可请求返还。若发包人拖延验收,则按第三项的九十日规则起算。
问:质保金退给我了,是不是以后质量问题就不找我了? 答:不是。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返还保证金不影响承包人继续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出现属于承包人责任的质量缺陷,仍然要免费修复;因未及时保修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还要按第十八条赔偿。
问: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到底差在哪? 答:缺陷责任期是扣钱的期限,一般 1 年、最长 2 年,届满返还质保金;保修期是免费修的责任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防水 5 年、电气管线 2 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前者管钱,后者管责任。
问:发包人能不能直接从质保金里扣维修费? 答:要有依据、有程序。属于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发包人应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不修或者修复不合格,发包人才可以委托他人修复并从质保金中扣除合理费用。没有通知就自行找人修、费用明显偏离市场价的,扣除部分容易被认定不成立。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质保金比例、返还期限与缺陷责任期的认定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施工合同、验收资料与结算文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