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5 至 2019-10-12,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15年1月的境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无偿送给员工持股计划(以设立持… 2. 请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执行期限是什么?发给福建省地税局的文件,是否全国范围内执行… 3. 我方应融资需要需要代持股,我方为个人股东代持2%的股份,这2%平价转让,但是上个月同一个人股… 4. 企业聘用员工时,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金额的安家费,以便员工更好的工作,这笔安家费是否要缴纳个… 5. 在总局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解答”里面,所表述的企业授权证明具体是什么?… 6. 您好,请问从公司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支出,给予员工婚礼的礼金,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我的理… 7. 本人于2012年11月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2019年5月31日与原工作单位协商一… 8. 税务局:您好!请问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时其所获得的营养补仓费用是否为劳务所得?根据理解,其性质… 9. 常州市溧阳市个税减免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怎么申报?需要本人到当地税务局登记吗,个人所得税… 10. 1、建筑企业临时雇用农民工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2、个人提供的… 11. 请问直播的收入是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还是按劳务收入申报 12. 由于税企沟通不畅,造成公司主管税局更改后,我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未做个人所得税未做零申报(我… 13. 我企业个人所得税和工会经费均为零申报,有3个月忘记零申报了,去税务局大厅后,他们说必须要接收… 14. 房屋转让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成交价?怎么界定成交价与评估价的标准?我有十年前的售房协议和现… 15. 单位为新员工来公司报道入职,提供3天的住宿报销是否涉及个税或者其他税务问题? 16. 请问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权转让按“生产经营”交个税吧?印花税是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再… 17. 我单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按原值5倍转让,分5年支付,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当月一次性申报还… 18. 例如中秋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福建省是否有下发过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果麻烦提供下文件编… 19. 党组织的党费收入,其中一部分用于奖励优秀党员支出,请问一下,优秀党员获得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 20. 若我在新西兰一家公司是股东,年终分红能分到60多万人民币,在新西兰已经缴纳完全部税费,回国后…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15年1月的境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无偿送给员工持股计划(以设立持股平台方式实行,持股平台非合伙企业且非法人性质),限售股的解禁期在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中间(持股计划2019年3月解锁,限售股解禁是2018年1月)。大股东当时过户给员工持股计划按财产转让缴纳了个税。请问:①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向二级市场进行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属于个税中的什么税目?②大股东当时缴纳财产转让个税时,税局对其核定的收入是否可以在税务上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取得成本?③本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解锁后向二级市场转让时的个税应在何地纳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请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执行期限是什么?发给福建省地税局的文件,是否全国范围内执行?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应全国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失效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我方应融资需要需要代持股,我方为个人股东代持2%的股份,这2%平价转让,但是上个月同一个人股东转给我方的49%股份溢价了四百万。会不会认为转让价格偏低?这2%股权,我方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例如分红权等?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文件内容的,可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有疑问,可以提供相关合同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确定。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企业聘用员工时,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金额的安家费,以便员工更好的工作,这笔安家费是否要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附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如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单位按照以上文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在总局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解答”里面,所表述的企业授权证明具体是什么?(七)新登记注册企业,如何获取到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答:新注册企业若需要获取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由大厅人员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大厅端【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ITS)】进行发放。(十一)扣缴客户端初始密码能发放给为企业代办业务的代理人吗?答:如果代理人有企业的授权证明,就可对其发放扣缴客户端初始密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现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密码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实名采集且有企业办税权限的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WEB进行重置密码。 因此,一般情况下扣缴客户端的初始密码应发放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若企业委托代办业务的代理人领取,为保证数据和信息安全,则需要企业证明该代理人为企业授权进行该操作的。
您好,请问从公司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支出,给予员工婚礼的礼金,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我的理解这不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是否属于不用缴纳个税的范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企业支付给员工结婚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本人于2012年11月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2019年5月31日与原工作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工作单位在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按哪个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相关规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税目征税,税率20%。
税务局:您好!请问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时其所获得的营养补仓费用是否为劳务所得?根据理解,其性质应该属于为人类医学事业奉献,其获得的营养补偿费不应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个问题,请税务局给予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常州市溧阳市个税减免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怎么申报?需要本人到当地税务局登记吗,个人所得税APP内没有雇佣信息,不能申请?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六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建筑企业临时雇用农民工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2、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所得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中第四条“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税?或是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一条规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按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安装企业采用其他方式外包工程作业且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以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据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直播的收入是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还是按劳务收入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由于税企沟通不畅,造成公司主管税局更改后,我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未做个人所得税未做零申报(我公司员工全部为离退休人员,和以前税局沟通后,我们不再需要申报个税和工会经费),税局也没有及时提醒我们,现在税务大厅让我们缴纳未做零申报罚款,我们怎么妥善处理这件事,可以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具体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而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处罚额度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我企业个人所得税和工会经费均为零申报,有3个月忘记零申报了,去税务局大厅后,他们说必须要接收税务罚款,请问这种零申报的情况核实后能否不予处罚?能否将这个税目从申报信息里去掉?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具体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而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处罚额度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房屋转让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成交价?怎么界定成交价与评估价的标准?我有十年前的售房协议和现在的法院调解文书,可以按照成交价收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法律文书中没有载明价格的,应对其进行核定征收。
单位为新员工来公司报道入职,提供3天的住宿报销是否涉及个税或者其他税务问题?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请问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权转让按“生产经营”交个税吧?印花税是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再减半吧?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不减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产权转移书据不在减半范围。
我单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按原值5倍转让,分5年支付,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当月一次性申报还是分五年进行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例如中秋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福建省是否有下发过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果麻烦提供下文件编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党组织的党费收入,其中一部分用于奖励优秀党员支出,请问一下,优秀党员获得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党组织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党员取得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若我在新西兰一家公司是股东,年终分红能分到60多万人民币,在新西兰已经缴纳完全部税费,回国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他税费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暂不涉及其他税费。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5 至 2019-10-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5 至 2019-10-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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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5 至 2019-10-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