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3 至 2019-08-22,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是否承租企业需要缴纳房产税2、若需要承租企业缴纳,是按房产原值,还是承租租金,还是转租的… 2. 非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3. 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的滞纳金是否能税前扣除? 4. 我公司是直接收购农户手中从树上采摘的青茶叶后进行加工成毛茶后直接对外销售,请问是否享受农场品… 5. 我公司在外面租了住宿,会产生电费和水费,我想问下,这个电费和水是已房东的名字开具,我公司是否… 6. 目前西安土拍市场上,很多地块拍卖时,会设置最高限价,拍卖地价达到最高限价后,转拍教育配套费,… 7.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建筑公司,在异地帮工人代扣代缴了劳务报酬所得,若今年工人个人所得税… 8. 您好,我的问题是:有两个企业,想实现统一报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企业是独立法人,A是B的股东,比… 9. 我司有块出地,根据规定,土地是不能直接进行转让的。现我司准备在土地上进行工程投入,当工程投资… 10. 你好,购土地合同有约定需要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外建设幼儿园小学配套设施,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这些红线… 11. 例:不含税开发成本5000万元(其中土地成本3270万元),开发后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 12. 企业所得税中,政策性搬迁在协议中取得搬迁约定专项用途(如建厂房),进递延收益,以后年度摊销递… 13. 我公司拟将我公司账面部分资产(含土地和房产)划转给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含债券债务劳动力),属… 14. 某银行受托为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合同约定按年收取承销手续费费,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15. 根据财税〔2019〕21号文-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企业… 16. 有户非正常户的企业名下二手房被法院拍卖抵债,税局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 17. 您好!企业为员工缴纳人身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重疾,住院保障,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该险为团体险… 18. 租赁个人车辆产生的油费、修理费在企业费用列支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9. 您好!根据市府会议精神,我司在选择优秀员工参加赴台疗养,乘坐邮轮台湾游,请问:1.我司是否需… 20.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立至今只开发了一个项目,此项目在今年6月取得绿色住区证书,请…
二、官方答复汇编
1、是否承租企业需要缴纳房产税2、若需要承租企业缴纳,是按房产原值,还是承租租金,还是转租的租金收入3、若按原值,这个原值如何确定4、人防办应该开具什么票据给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第四条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非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非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的滞纳金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没有文件规定社保费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是直接收购农户手中从树上采摘的青茶叶后进行加工成毛茶后直接对外销售,请问是否享受农场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种植业类。(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件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在外面租了住宿,会产生电费和水费,我想问下,这个电费和水是已房东的名字开具,我公司是否可以入账,还有是否会被纳税调增?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承租方可以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向出租方索取凭证,并以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目前西安土拍市场上,很多地块拍卖时,会设置最高限价,拍卖地价达到最高限价后,转拍教育配套费,此教育配套费由政府为竞得方开具财政收据,但因没有标的物,且一般金额会很大,请问,此教育配套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如可扣除,是否需要增加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建筑公司,在异地帮工人代扣代缴了劳务报酬所得,若今年工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需要退税,则这笔税款应该在哪里申请退还呢?是在该工程所在地还是工人所属地?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一条规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的问题是:有两个企业,想实现统一报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企业是独立法人,A是B的股东,比例达50%以上,有什么政策是可以让两个企业合并申报所得税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分机构)。 第三条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总分机构之间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清算,您的两个企业之间是否可以汇总纳税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有块出地,根据规定,土地是不能直接进行转让的。现我司准备在土地上进行工程投入,当工程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拟作价投资公司股权。请问我司这个节点涉及到的税收有哪些呢?是否要缴交土增税,如是扣除项目有哪些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企业将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涉及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承受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 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三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你好,购土地合同有约定需要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外建设幼儿园小学配套设施,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这些红线外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贵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不含税开发成本5000万元(其中土地成本3270万元),开发后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万元,那么:1、土增和所得税销售收入如何确认?2、土增清算时开发成本是5000万,还是5000-3270/1.09*0.09?3.加计扣除的土地成本如何确认?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不作具体业务辅导认定,具体可参考: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中,政策性搬迁在协议中取得搬迁约定专项用途(如建厂房),进递延收益,以后年度摊销递延收益,所得税是不是也就以后年度分期交..?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拟将我公司账面部分资产(含土地和房产)划转给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含债券债务劳动力),属于100%控制同一控制的资产重组,请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哪些税种可享受优惠政策,哪些税种不可享受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某银行受托为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合同约定按年收取承销手续费费,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另外,该银行还支付部分承销费给分销商,该银行按应收的承销费减去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差额确认收入。假设承销费三年共计1200万元,每年400万元(其中:支付分销商100万元,银行自留300万元)。问题:(1)该银行支付给分销商的承销费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是能否扣除?支付给分销商的该部分承销费银行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2)银行自留承销费共900万元,客户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300万元,银行按年确认承销费收入,该部分承销费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银行自留承销费900万元,增值税(营业税)是按年缴纳,还是一次性缴纳?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9〕21号文-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我单位现在存在部分退伍军人在职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在09、10年期间,请问,我单位退伍军人能否享受此款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只有在19年至21年期间新入职的退伍军人才能够享受?另外我省是否在6000元标准基础上有无上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税〔2019〕21号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目前,河南省有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以上有关政策,请熟知!具体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有户非正常户的企业名下二手房被法院拍卖抵债,税局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实际是亏本卖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咨询!您的提问已收悉,但由于您的描述不够具体或完整,无法准确答复,请您详细补充该非正常户的情况。您也可通过拨打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咨询。若您反映的企业属于下列文件规定情况,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您好!企业为员工缴纳人身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重疾,住院保障,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该险为团体险,需员工人数大于一定人数后才能购买,人均购买金额小于1000元。主要问题:1.是否需要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具体的依据是?2.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应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只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做税前扣除,其他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租赁个人车辆产生的油费、修理费在企业费用列支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根据市府会议精神,我司在选择优秀员工参加赴台疗养,乘坐邮轮台湾游,请问:1.我司是否需要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2.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旅游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属于福利性质,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税前列支。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立至今只开发了一个项目,此项目在今年6月取得绿色住区证书,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西大开鼓励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如果可以那么我是从项目开工当年就开始享受呢?还是从取得绿色住区后才能开始享受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3 至 2019-08-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3 至 2019-08-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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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3 至 2019-08-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