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31 至 2019-09-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申请了W开头的税号,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刚得到H股的分红,… 2. 你好,请教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其中第三条证券公司是否适用?原文如下:三、关于从事… 3. 你好,我们是一家工贸公司,我们依工贸公司的名义取得了住宅项目开发的审批手续,项目登记单、建设… 4. 餐厅的冰箱计提的折旧是否算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和其他福利费合并受工资总额14%的限… 5. 您好,咨询下我单位有非居民个人目前已经达到居民个人条件,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什么材料或办理什么… 6. 开发公司先支付给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在支付给拆迁户,拆迁指挥部有一份政府颁发的文件,上面约… 7. A企业与B企业是关联公司企业,A公司委派10名员工为B公司服务,10名员工工资、社保、个税在… 8. 某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8亿元,未分配利润为-1.9亿元,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重组,但由于… 9.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精装房项目,若取得毛坯竣工备案证时间与精装交付时间跨年,应以什么时间作为企业… 10.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基建项目单独建账,取得国家投入建设资本金、借款资金,在未使用完毕前,形成银… 11.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款中列支印花税125,250.00元,按财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款中列支… 12. 我公司租赁境外非居民企业的一处办公场地(场地位于境外),向境外支付租赁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长… 13. 如员工为母公司外派到我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区域子公司外派到我公司,合同在母公司或其他区域子… 14. A装卸队是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请问购进价值27万元的装载机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列支,如果不允… 15. 公司收到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时持股不满12个月,但以后售出时已满12个月,这种情况能免企业所得税… 16. 法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 17. 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及受同一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 18. A公司是拟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投资方,占有10%的股权,B公司本来想以实物出资,后来由… 19. 核定征收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买卖差价计入投资收益,是否需要按买卖差价… 20. 我在一家公司兼职,每个月他们按工资过八百➖800后乘百分之二十,总工资减扣除的就是我能收到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申请了W开头的税号,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刚得到H股的分红,已经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最近我去南昌高新区的税务局,问这笔分红是否还需要再交税。那里的有关负责人不清楚是否要交,并要我自己去问12366.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该个人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该笔所得已按1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还应补缴10%的个人所得税。

你好,请教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其中第三条证券公司是否适用?原文如下: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符合文件规定的,其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你好,我们是一家工贸公司,我们依工贸公司的名义取得了住宅项目开发的审批手续,项目登记单、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现在项目已经达到备案投资额的25%,我们把在建项目整体转让,在转让环节我们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餐厅的冰箱计提的折旧是否算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和其他福利费合并受工资总额14%的限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咨询下我单位有非居民个人目前已经达到居民个人条件,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什么材料或办理什么手续吗?目前还是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个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有无具体操作的规定或细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无须向税务机关报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开发公司先支付给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在支付给拆迁户,拆迁指挥部有一份政府颁发的文件,上面约定房地产企业不能按时照约定交付拆迁户房屋的,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迟过度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五年以上的增加500%。额外超期的过渡费,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因您的问题涉及到具体业务的判断,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由主管税务机关形成专题问题向业务部门具体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A企业与B企业是关联公司企业,A公司委派10名员工为B公司服务,10名员工工资、社保、个税在A公司缴纳。现在这部分费用需由B公司承担,A公司提供支付凭证作为B公司入账附件,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感谢您的咨询!您的提问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某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8亿元,未分配利润为-1.9亿元,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重组,但由于历史亏损严重,因此,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操作方式是:先对国企增资1亿元,再减资1.9亿元,注册资本变为0.9亿元。问题:1、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是否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通过以上方式减资后,企业盈利时,股东是否就可以分红?3、通过以上方式减资后,企业盈利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还可以用利润再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会计问题请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精装房项目,若取得毛坯竣工备案证时间与精装交付时间跨年,应以什么时间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点?例如,某项目在2019年取得毛坯竣工备案证明,2020年才精装修交付,应该在2020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还是2021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原报批的设计方案为毛坯房,后来擅自改为精装房: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执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应于2020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基建项目单独建账,取得国家投入建设资本金、借款资金,在未使用完毕前,形成银行存款。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在会计上是冲减公路建造成本的,问题1:企业所得税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要将该利息收入做纳税调整,作为收入申报?问题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速公路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上述提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符合三免三减半优惠的所得范围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的收入需为经营所得,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款中列支印花税125,250.00元,按财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款中列支印花税应予资本化,不属于销售流转环节的印花税,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前扣除项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我公司租赁境外非居民企业的一处办公场地(场地位于境外),向境外支付租赁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长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境外企业在境外出租不动产不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需要由境内承租方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境外企业可以办理相关协定待遇备案手续,对这部分收入免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员工为母公司外派到我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区域子公司外派到我公司,合同在母公司或其他区域子公司,我公司发放公司并代扣代缴。请问,此员工的工资是否属于我司企业所得税扣除项?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装卸队是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请问购进价值27万元的装载机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列支,如果不允许一次性税前列支,则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公司收到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时持股不满12个月,但以后售出时已满12个月,这种情况能免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则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法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此法条中的直接是指将工资直接由单位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还是指实质性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工资由本单位单独计算但由劳务派遣人员代发的工资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及受同一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包含一个自然人100%直接控制的各企业之间的情况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A公司是拟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投资方,占有10%的股权,B公司本来想以实物出资,后来由于B公司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导致后来未实际出资,现在B公司想把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个人股东C,其中A和B是关联方,请问老师,这种情况ABC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税法文件号,谢谢老师的解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B公司把股权转让给C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权未发生变更,也没有收入,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C个人购买取得B公司股权,也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买卖差价计入投资收益,是否需要按买卖差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卖出全价计算?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我在一家公司兼职,每个月他们按工资过八百➖800后乘百分之二十,总工资减扣除的就是我能收到的工资,然后现在讲新规实行后原来扣的税可以找回来,怎么找,需要什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若您的汇算清缴计算税额小于预交税额可以向税局申请退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31 至 2019-09-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31 至 2019-09-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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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31 至 2019-09-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