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14 至 2019-07-0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为小规模,从事app开发,开发的手机app在苹果官方的AppStore上架,按月结算,收… 2. 我公司是农产品配送企业,于今年5月在当地税务局办理了农产品免税备案。公司业务发生在三四月,未… 3. 对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4. 201599号文件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需要填写备注栏,那么,小… 5. 外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配套出口可以退税吗?如果不能退税可以做免税吗? 6. 养老机构对已经签订养老合同的老人,在老人未入住导致房屋空置期间,收取空置期服务费,该服务费收… 7. 个体工商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没超过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超过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8. 建筑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工程施工发票备注栏要填写,如果是开具工程设计的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 9.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有啥要求? 10. 1、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借款免征增值税问题?2、环境保护税实施环境及计税依据? 11.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到哪里认证?在增值税申报表上要怎么填写?小规模纳… 12. 小规模纳税人一级度开票不超30万,需不需要缴税 13. 个体工商户免征税额是3万,如果10万需要缴纳哪些税(普票) 14. 您好,我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税种已经核定,银行三方协议还未签好,可以申请购买金税盘… 15. 根据财税(2018)17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16.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自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自然人劳务报酬第一季度23万是否可以按季度申报免征… 17.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3月的时候在柜台代开了一张6万元的增值税专票,现在因为业务问题,有3万… 18. 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开了红字发票,应纳税额为负数,但本月申报时没了上月留下的负数,那本月应交税… 19. 请问广州企业符合财税(2016)12号文件,可以免征两个附加,电子税务局申报要填减免代码,选… 20. 财税201891号文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收增值税政策,这里的贷款包含贴现嘛,另外第四条…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为小规模,从事app开发,开发的手机app在苹果官方的AppStore上架,按月结算,收到的外汇款,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城建税7%(市区)、5%(县城和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正常计算,法定税率:25%,若适用优惠税率的按照优惠税率执行。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水利基金: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帐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依据。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按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帐证不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14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号文件的通知》(皖地税〔1999〕154号)规定:对于上年无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可按今年实际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月计征水利基金。 实际征管中具体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我公司是农产品配送企业,于今年5月在当地税务局办理了农产品免税备案。公司业务发生在三四月,未结算。现给客户开具3-4月份发票,请问三四月发生的业务客户能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扣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根据您所描述的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对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3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01599号文件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需要填写备注栏,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者税局代开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需要填写备注栏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外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配套出口可以退税吗?如果不能退税可以做免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符合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是否符合免税,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的规定自行判断。

养老机构对已经签订养老合同的老人,在老人未入住导致房屋空置期间,收取空置期服务费,该服务费收入是否可按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个体工商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没超过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超过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建筑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工程施工发票备注栏要填写,如果是开具工程设计的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需要填写吗?请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发票开具时可不用备注。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有啥要求?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借款免征增值税问题?2、环境保护税实施环境及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到哪里认证?在增值税申报表上要怎么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的医院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吗?要到税局备案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和申报。2、如贵单位是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一级度开票不超30万,需不需要缴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暂不清楚单位具体性质及涉及的税种信息,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您可详细描述后重新提问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个体工商户免征税额是3万,如果10万需要缴纳哪些税(普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税务局核定的定额收入≤3万,但是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是>3万,超定额开票时,个人所得税为实际收入×附征率(预征率)【附征率、预征率各地叫法不同、具体征收比例不同】。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税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我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税种已经核定,银行三方协议还未签好,可以申请购买金税盘了?申请时需要带什么资料?网上是否可以申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新办纳税人享受“套餐式”服务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 (三)完成银行账户开立。 你司若已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可在网上税务局开设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块,提出发票票核定。待主管税务机关票种核定后,若核定的是税控发票,再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安装使用设备告知书”。

根据财税(2018)17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比如原公司甲要分立成甲公司和乙公司。原甲公司有A股东60%及B股东40%,分立后,甲公司由A股东100%持股,乙公司由B股东100%持股。乙公司承受原甲公司的土地及房屋。请问这样是否符合以上条例,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请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自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自然人劳务报酬第一季度23万是否可以按季度申报免征增值税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另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另外,如为按期纳税且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形的,可免征增值税;如不符合,则应按适用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3月的时候在柜台代开了一张6万元的增值税专票,现在因为业务问题,有3万元无法收回,需要开具一张3万元的红字发票,但是购买方已经全额验证了发票,因为现在我们公司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这张红字发票是公司自行开具还是去柜台代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因此,贵司可以对退货部分进行红冲的。由于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再由销售方到柜台代开红字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开了红字发票,应纳税额为负数,但本月申报时没了上月留下的负数,那本月应交税就不能抵减上月的负数了,应该怎么申报才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的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因此,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符合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的情形,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误收多缴退抵税”模块进行申请。此外,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费)审批->误收多缴退抵税”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广州企业符合财税(2016)12号文件,可以免征两个附加,电子税务局申报要填减免代码,选择了其他,有出现两个代码要选择,一个是0099129999其他,一个是0061129999其他,请问选择哪一个?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税政策代码选择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附件,如无法确定,建议您可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财税201891号文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收增值税政策,这里的贷款包含贴现嘛,另外第四条对于小额贷款的规定中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或没有授信额度,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小于1000万,按季缴纳增值税的,在一季度核算时符合要求,到二季度超出1000万停止享受政策还需补交一季度享受的免税金额嘛?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贴现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贷款服务包括票据贴现。 2.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纳税期限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根据纳税期限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如按季纳税的金融机构发放某项贷款,在一季度核算时符合要求,则一季度享受免税,到二季度超出1000万授信额度则二季度不可享受免税政策,不需要补交一季度享受的免税金额。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14 至 2019-07-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14 至 2019-07-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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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14 至 2019-07-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