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3 至 2019-10-28,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由两个住宅地块构成(大地块和小地块),2019年两个地块都申请绿色… 2. 1、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由两个住宅地块构成(大地块和小地块),其中大地块申请绿色… 3. 我司与个人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因业务发展,我司需提前解约,并根据合同约定,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 4. 水库水未经加工天然水供应给自来水厂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5. 我是做劳务派遣的一般纳税人,我可以对A客户开6%税率的专票,对B客户开5%征收率的差额专票么… 6. 新车购税法关于车购税计税依据已不包括价外费用,那么随车购买的零部件或者装饰费用算作价外费用吗… 7. 同一投资人的两个企业之间的无租使用土地,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 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9. 我单位与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个人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增值税、… 10.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以下两种方式哪种正确?… 11. 2013年我司开给客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问题造成总合同额降低2万元,现业务员… 12. 关于应税项目为“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服务”的产品,有两个情况需要咨询您:问题… 13. 水库未经加工天然水供应给予自来水厂,是否征收增值税 14.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成立时母公司代付了一半土地价款,转为投资,但土地部门出具收据抬头是母… 15. 个体户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需要建账吗? 16. 1、我在税局网站查询到我们公司是属于批发业,我们实际是有生产出口的业务,如果做生产型出口退税… 17. 我公司是热力企业,产生的煤渣适用税率是主营业务收入的税率9%,还是13%? 18. 我们公司是一家从事提供场地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的会议展览中心,类似于广州琶洲展览中心,我们公司… 19. 安徽小微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是对少,个体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吗?核定征收怎么享受小微企业优… **20.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由两个住宅地块构成(大地块和小地块),2019年两个地块都申请绿色生态小区设计标识并通过评价,大地块销售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为75%,小地块收入占比23%,利息等其他收入占比2%,2019年按15%所得税优惠税率申报所得税。若2020年只有大地块通过绿色生态小区竣工验收,小地块因未通过绿色生态小区验收导致无法取得竣工标识,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影响2019年所得税享受优惠税率(2019年大地块收入占比已超过70%)?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文件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由两个住宅地块构成(大地块和小地块),其中大地块申请绿色生态小区并通过评价,小地块未申请,2019年大地块销售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为75%,小地块收入占比23%,利息等其他收入占比2%,请问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公司可按照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文件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我司与个人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因业务发展,我司需提前解约,并根据合同约定,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后,需向个人业主赔偿50万元,请问该赔偿是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后提供的经济赔偿,属于增值税价外收入?如属于增值税价外收入,是否涉及房产税?此外,该赔偿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吗?我司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1.根据纳税人咨询所述,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2.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水库水未经加工天然水供应给自来水厂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该项业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按5%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我是做劳务派遣的一般纳税人,我可以对A客户开6%税率的专票,对B客户开5%征收率的差额专票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3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四、附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您单位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应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业务。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新车购税法关于车购税计税依据已不包括价外费用,那么随车购买的零部件或者装饰费用算作价外费用吗,需要计入车购税计税价格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因此,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同一投资人的两个企业之间的无租使用土地,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我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若已竣工备案,且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同时前期预售的商品房也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统一办理了交楼手续。但仍有部分商品房尚未销售。那我司后续销售的商品房收到的房款,若在收款当天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9%税率的发票)给客户,是否还需要预交3%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若后续销售的商品房收取预收款的,仍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若不属于预收款方式的销售,则不需要预缴。

我单位与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个人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为1.5%。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五)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因此,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以下两种方式哪种正确?1、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征依据=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以下两种方式哪种正确?1、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征依据=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13年我司开给客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问题造成总合同额降低2万元,现业务员要求开红字发票,重新开具17%的发票,请问能否开具?可否自开?如果可以开具的话,需要带什么手续开具?开票流程是什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应税项目为“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服务”的产品,有两个情况需要咨询您:问题1:应税主险(例意外险)附加免税条款(例健康险),附加条款是否可以按照免税处理?问题2:免税主险附加应税条款,附加条款是否需要缴税?烦请解答,谢谢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水库未经加工天然水供应给予自来水厂,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该项业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按5%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成立时母公司代付了一半土地价款,转为投资,但土地部门出具收据抬头是母公司名称,请问是否会影响后来土地价款的增值税销项抵减?是否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土地增值税:该土地款票据可作为项目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依据。但是需要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以具体与当地核实。

个体户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需要建账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1、我在税局网站查询到我们公司是属于批发业,我们实际是有生产出口的业务,如果做生产型出口退税备案可以吗?怎样才能做生产出口退税备案呢?2、我们有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境外单位提供模具,模具存放及使用在国内我们的外加工厂,研发成果归境外单位所有。对于这种研发和设计服务我们增值税是试用0税率的吗?可以退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另外,有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的“其他事项认定”及“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是热力企业,产生的煤渣适用税率是主营业务收入的税率9%,还是13%?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我们公司是一家从事提供场地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的会议展览中心,类似于广州琶洲展览中心,我们公司向会议及展览举办方提供场地的收入适用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安徽小微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是对少,个体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吗?核定征收怎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一、安徽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二、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同样也可以享受该项优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截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是否会延期?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对免征关税的政策暂无时间要求,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截止2020年12月31日,是否会延期现暂无文件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3 至 2019-10-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3 至 2019-10-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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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3 至 2019-10-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