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08 至 2019-08-15,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出租房产给单位使用,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票,专票上是否需要加盖税务代开发票专用章 2. 本企业在商场购买手机,作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通过法院拍卖的房产,支付的卖方税费的这部分费用应取得怎样的凭证或者发票合规列支? 4. A公司以股东B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合同由股东B与银行签订,贷款发放后直接… 5. 税务局的领导,您好,想问下销售方开出的餐饮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规格型号和单位可以不填… 6. 因客户违约,没收房租押金能开具发票吗?如果能开具发票,发票税收编码是什么? 7. 个人向公寓租房有合同可以要求开发票吗 8. 我是个人出租店面给银行ATM机用,产生水电费,在手机终端代开电子发票,销售方中的开户及账号一… 9. 海南省通用定额发票,没有密码,如何验真?找不到通用发票验真入口 10. 我们是建筑施工单位,现在某个工程项目部发生的电费,支付给发包方了,请我,发包方是一般纳税人,… 11. 公司向五金/钢材批发店购买钢材,货款打入批发店账户,批发店开不了发票,但可以叫原钢材厂开具收… 12. 因公司刚开始起步,目前公司没有给销售部各人配备电话,让销售人员用自己手机通讯,每个月按照员工… 13. 请问一下,我们购进的发票上名称是密目式安立网,可以开成密目式安全立网吗? 14. 定额发票为什么不能查询真伪能能给查一下吗 15. 请问建设工程公司的民工工资达到多少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呢?需要到税务代开发票吗? 16. 我公司收到一张通用机打发票,上面显示代开方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但是盖的章是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 17. 机动车已经上牌了,但是发现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怎么办 **18. 我单位员工在出差坐飞机时,开具了一张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的电子普通发票,请问…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可开具发票,如何开票,开票是否标志纳税义务发生?应如何申报,是… 20. 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施工的主体阶段,按照已完成合…**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出租房产给单位使用,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票,专票上是否需要加盖税务代开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本企业在商场购买手机,作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法院拍卖的房产,支付的卖方税费的这部分费用应取得怎样的凭证或者发票合规列支?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自愿承担增值税预缴义务的购买方(债权人)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司法文书和《代开发票申请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向销售方(债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查实销售方属于非正常户或拒绝开具发票(含已被停供发票)的正常户后,予以受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A公司以股东B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合同由股东B与银行签订,贷款发放后直接从股东B个人银行卡汇到A公司的供应商C对公账户。贷款利息由A公司承担,但是银行的利息发票抬头是股东B。供应商C向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请问:1、A公司承担的利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2、A公司要不要代扣代缴B股东贷款利息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3、A公司与C供应商,发票流、资金流不能完全对应一致,是否合适?请直接在网上答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公司与个人发生贷款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开具时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进行。

税务局的领导,您好,想问下销售方开出的餐饮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规格型号和单位可以不填吗?因为对于餐饮服务来说确实不涉及这些信息。消费者强行说要填写规格型号和单位的话能不能予以拒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客户违约,没收房租押金能开具发票吗?如果能开具发票,发票税收编码是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如属因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而收取的押金,则应按不动产租赁业务的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及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个人向公寓租房有合同可以要求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您可以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是个人出租店面给银行ATM机用,产生水电费,在手机终端代开电子发票,销售方中的开户及账号一栏空白。银行说票面信息不全,不予接受。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票据报销。若该票据无法使用,要去哪个窗口开具销货方信息完整的票据。若销货方信息必须补齐,是否要录入个人账号及开户行?另外,水电费的发票代开是否外包给邮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描述,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在手机终端申请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录入账户和开户行。有些地区的邮政储蓄银行有承接其他个人代开发票的业务,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海南省通用定额发票,没有密码,如何验真?找不到通用发票验真入口?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海南省定额发票:登录旧版电子税务局(网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流向查询。 如您需办理发票真伪鉴别业务,请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3.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1)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2)待鉴别发票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3)单位介绍信。4.用票单位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已实名认证的取消报送);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5.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

我们是建筑施工单位,现在某个工程项目部发生的电费,支付给发包方了,请我,发包方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给我们开发票,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纳税人转售电力可按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公司向五金/钢材批发店购买钢材,货款打入批发店账户,批发店开不了发票,但可以叫原钢材厂开具收款发票,请问这张发票可以入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有疑问

因公司刚开始起步,目前公司没有给销售部各人配备电话,让销售人员用自己手机通讯,每个月按照员工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的90%进行报销。请清教下,公司让员工拿电信发票来报销,这样的发票抬头写公司的名字还写个人名字?在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进行纳税调整?这样的补贴需要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由企业负担。 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进行扣除。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问一下,我们购进的发票上名称是密目式安立网,可以开成密目式安全立网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定额发票为什么不能查询真伪能能给查一下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若属于江苏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核对定额发票流向或携带下列资料向税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建设工程公司的民工工资达到多少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呢?需要到税务代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无法您判断民工的性质(雇员、非雇员),建议您先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有疑问,欢迎致电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具体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我公司收到一张通用机打发票,上面显示代开方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但是盖的章是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请问邮局能否开具发票,如果能开具,怎么章是税务局的章?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方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邮政、财政、市场管理方或其他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就零星、分散交易活动代开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十条 代开的普通发票应保持票面记录完整、准确、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见附件2,由各区县国税局统一编号安排刻制,并将印模存档。”

机动车已经上牌了,但是发现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怎么办?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单位员工在出差坐飞机时,开具了一张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的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这个能作为旅客运输服务进行扣除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逾重行李费应属于货物运输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应取得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具体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可开具发票,如何开票,开票是否标志纳税义务发生?应如何申报,是否有清算事项?清算时点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货劳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施工的主体阶段,按照已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工程款;在二次结构阶段,按照已完成二次结构产值的85%支付工程款...(后面的付款节点不再赘述);付款时间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实际完成合格产值的15天内。假设现在处于施工的主体阶段,2019年7月完成产值100万,甲乙双方在8月初已确认此产值,然后付款75万。那作为施工企业,是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8月?8月份是开具75万(75万为含税金额)的工程款发票来缴纳增值税还是开具100万的工程款发票来缴纳增值税?具体的税法方面的条文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08 至 2019-08-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08 至 2019-08-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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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08 至 2019-08-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