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07 至 2020-01-1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是八月份购买的电动两轮车,当时要求开发票商家说没有发票让过一段时间,结果昨天去店里要… 2. 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 4. 最新版的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上,如何撤销发票认证勾选状态?如果发票已经确认勾选了,还能不能再取… 5.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办公茶叶采购是否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我公司购买一台设备1亿元,分5年期销售给A公司每年收取0.25亿元,5年后设备归A公司所有。… 7. 项目主体为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合同内含有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费用,想咨询一下关于设备这一块我们… 8. 我单位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了一辆汽车,请问要开具什么发票,由我单位开具还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开… 9. 安徽合肥,出租车票还是老版监制章,安徽省在中间,是否还可以报销使用? 10. 购买方电话号码变更,销售方还是按原电话号码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想咨询一下增值税受票方电话号… **11. 经营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填写单位、数量、单价吗? 12. 我司是新能源整车生产销售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19年第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 13. 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专票需要带哪些材料?不是法人去需要带法人身份证吗? 14. 您好,我公司在酒店举行营销会议,酒店给我公司分别开具了会议费,餐饮费和住宿费发票。请问因此会… 15. 个人销售货物,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单位需要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16. 公司报账的发票定额30元,在网上查真假为20元,请问什么原因?可以入账吗? 17. 因公司有计划注销,之前多领购的发票,专票25份、普票25份,能否去税务局办理退回业务。还是只… 18. 我公司2018年12月收到供应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收到发票后我公司已经入账,但并未认… 19.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在本所注册,领取分成收入时,律师本人需要到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提供给律所… 20. 代开发票租车税务名称怎么找不到了**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是八月份购买的电动两轮车,当时要求开发票商家说没有发票让过一段时间,结果昨天去店里要,老板态度极其蛮横,拒绝开发票。还出言不逊,说我们这从来没有开过发票。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因此,遇到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形的,您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税务机关收到检举后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请问这种情况下购买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最新版的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上,如何撤销发票认证勾选状态?如果发票已经确认勾选了,还能不能再取消勾选?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确认签名后系统会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成功“撤销签名”后继续进行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 如在平台使用中遇到问题,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 1.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北京市内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系统登录、系统安装及环境、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 航信咨询热线:95113 百旺咨询热线:4006112366 2.北京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北京市内纳税人提供系统相关业务政策咨询服务。 3.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技术支持由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负责提供。 长软公司微信公众号:长城软件纳税服务。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办公茶叶采购是否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此外,有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购买一台设备1亿元,分5年期销售给A公司每年收取0.25亿元,5年后设备归A公司所有。现我公司有以下两种方式:1、设备交付A公司时开具1亿元发票,在每年收取款项时再开具500万利息发票。2、在每年收0.25亿时开具0.25亿设备发票。请问以上哪种方式更符合税法要求。如均不符合的话我公司将如何进行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项目主体为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合同内含有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费用,想咨询一下关于设备这一块我们应如何开具相关税点的发票,可以参考哪一份文件,望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具体是哪一类销售行为需要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如纳税人无法判断,可提供详细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单位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了一辆汽车,请问要开具什么发票,由我单位开具还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安徽合肥,出租车票还是老版监制章,安徽省在中间,是否还可以报销使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文件规定: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目前可以使用的发票监制章印制的税收票证是:1、由各省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即第一栏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二栏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栏是安徽省税务局。2、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即第一栏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二栏是安徽(仅就安徽省发票来说),第三栏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建议您核实发票票面信息。
购买方电话号码变更,销售方还是按原电话号码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想咨询一下增值税受票方电话号码错误是否影响发票的有效性,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退票重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经营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填写单位、数量、单价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营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填写 单位、数量、单价。
我司是新能源整车生产销售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19年第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我的问题是:我司在2020年1月份销售一台新能源车,车价含税金额为100万,其中新能源国补可以收到10万,客户向我司实际支付90万元。我想问这10万元的国补是在实际销售车辆时缴纳增值税还是在实际收到国补时再缴纳增值税?另外这10万元国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及何时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专票需要带哪些材料?不是法人去需要带法人身份证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提供: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您好,我公司在酒店举行营销会议,酒店给我公司分别开具了会议费,餐饮费和住宿费发票。请问因此会议发生的餐饮费和住宿费发票能同会议费发票一同计入公司会议费中核算吗?还是按业务招待费核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中的核算,建议参考会计制度规定。
个人销售货物,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单位需要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报账的发票定额30元,在网上查真假为20元,请问什么原因?可以入账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第二条规定,(六)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77的二联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业、市内公共交通业纳税人选择使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 1份; 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1份(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3.单位介绍信 1份(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因此,如您取得河南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 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公司有计划注销,之前多领购的发票,专票25份、普票25份,能否去税务局办理退回业务。还是只能使用掉,或者直接缴销?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具体流程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2018年12月收到供应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收到发票后我公司已经入账,但并未认证;于2019年4月发现该发票开具错误,无法认证,该票据销货方同期开具了红字发票。要求我司将2018年12月的原票原件退回换取2019年4月的红字发票,如不退回原蓝字发票原件,无法提供给我们对应的红字发票,但我司已将原票入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财务报表,如原票退回将导致我公司2018年财务数据无对应原始凭证,使得财务数据异常。我想咨询税务机关,原蓝字发票我司是否必须退回给销货方呢?如须退回,我司2018年的应已什么票据入账?如不须退回,我们有何途径可以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在本所注册,领取分成收入时,律师本人需要到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提供给律所?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经营业务为有偿行为,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属于经营业务。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别,属于经营业务的开具发票,不属于经营业务的企事业内部、上下级单位之问资金往来,以及非经营性的款项收支时使用收款收据。
代开发票租车税务名称怎么找不到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有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客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07 至 2020-01-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07 至 2020-01-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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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07 至 2020-01-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