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08 至 2020-09-2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村民以土地入股以村资公司为股东入股殡葬公司,殡葬公司将分红款分给村资公司,村资公司再将分红款… 2. 个人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 您好!请问外地的企业在深圳这边有工程项目,要怎么缴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盼回复 4. 您好,我司是提供供水设备维护单位,与甲方(供水设备投入方)签订了一项合营安排协议,每年提供小… 5. A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境外一公司进行劳务设计,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境外公司交付图纸后,A向境外… 6. 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租赁所得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7. 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8. 请问公务员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用人单位还是… 9. 扣缴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 10. 我公司由自然人投资组建,原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到30万元,原股东股权不变,新… 11.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内部成立了公司的工会,中秋佳节,工会打算以购物卡的方式给… 12. 在安徽省土地增值清算实务中,印花税及地方教育附加均不让扣除,但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而言,印花税及… 13. 我公司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拿出一部分扣缴手续费来奖励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的两位财务… 14. 你好,想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 15. 请问下:公司受雇的员工取得“高温补贴”是不是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是依据哪个文件的哪一条… 16.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7. 老师,你好,我公司派员工到A地出差,公司到A地之间的交通费及在A地的住宿费进行实报实销,但是… 18. 继承而来的房子,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 19. 你好请问个税申报客户端在哪里下载 20. 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村民以土地入股以村资公司为股东入股殡葬公司,殡葬公司将分红款分给村资公司,村资公司再将分红款分给村民,村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个人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您好!请问外地的企业在深圳这边有工程项目,要怎么缴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盼回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其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的规定,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您好,我司是提供供水设备维护单位,与甲方(供水设备投入方)签订了一项合营安排协议,每年提供小区固定饮水机器的维护,质检工作,收益按照充值卡收入金额的40%进行提成,针对上述安排,我单位应按哪个税收子目缴纳增值税,同时想问下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按照实际分配收益时点吗,还是需要每月暂估收益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A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境外一公司进行劳务设计,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境外公司交付图纸后,A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费(按双方认可的工时单价及所耗费的工时数收费)。期间境外公司不需派人来境内,所有劳务均在境外发生。请问A支付劳务费时,需要扣缴何种税费?A需要履行的税务手续有哪些?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附件1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若境外企业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需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租赁所得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个体工商户出租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请问公务员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用人单位还是医保中心?缴纳税金的计算依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公务员医疗补助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公式可参考上文。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扣缴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政策依据?希望予以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将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的情况,可参照(1994)财税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
我公司由自然人投资组建,原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到30万元,原股东股权不变,新增10万元由新股东缴纳。请问,在本次增资扩股中,原股东没有转让股权是否也要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要缴纳,请告知税收政策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内部成立了公司的工会,中秋佳节,工会打算以购物卡的方式给企业的全体员工发福利,请问企业内部的员工取得这部分收入,需要交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取得购物卡也应并入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安徽省土地增值清算实务中,印花税及地方教育附加均不让扣除,但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而言,印花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符合“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定义。另外,从以下几个方面,上述两个税种也应该在土增税清算中予以扣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这里明确指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印花税是可以扣除的,且在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因销售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完全符合转让房地产有关这一定义。另外,按照目前会计核算准则,印花税归属于“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因此也不存在若印花税扣除,会与房地产开发费用重复扣除的问题。2、目前,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把握严格按照上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只允许扣除教育费附加,而对地方教育费附加不予认可。从政策发布时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施行,而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是自2003年开始,晚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时间,目前的清算实务没有考虑两个政策的时间顺序,做到与时俱进。且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本质是相同的,既然教育费附加可以在土增税清算中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一样可以扣除。3、从其他地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来看,渝文备〔2018〕21号文,穗地税函[2012]198号文及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均可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综上,为响应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结合国家政策与实务,建议印花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在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予以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并未有文件直接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前扣除。您提出的建议已反馈。
我公司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拿出一部分扣缴手续费来奖励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的两位财务人员,请问要并入其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好,想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下:公司受雇的员工取得“高温补贴”是不是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是依据哪个文件的哪一条?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的高温补贴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所述,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师,你好,我公司派员工到A地出差,公司到A地之间的交通费及在A地的住宿费进行实报实销,但是在A地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及交通费,不予报销,按照公司标准,每日支付150元的补贴,我想咨询一下,这150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继承而来的房子,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不能核定征收?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你好请问个税申报客户端在哪里下载?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安徽省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安装包下载地址: 安徽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模块,http://anhui.chinatax.gov.cn/col/col9417/index.html
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08 至 2020-09-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08 至 2020-09-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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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08 至 2020-09-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