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3-10,答复单位 辽宁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销售药品试剂的,收到对方开具的简易征收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我公司从厂家采购车辆后作为试驾车转入固定资产,在采购环节厂家开具专用发票,为上牌需要,本单位… 3. 1.三方抹账协议税务是否认可?依据是什么?2.如果不认可,抹账的三方的进项税都不允许抵扣吗?… 4. 我公司有一项房地产老项目已完工进行销售。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该项目的商铺法律诉讼费,虽客体是老… 5. 企业收到符合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6. 你好,我是房地产企业,现在属于预售阶段,有期末留抵税额,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在二手… 7. 我想咨询一下药企的药品过期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请不要关引用条文,… 8. 办公室使用的饮水机每三个月都要更换一次滤芯,请问滤芯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9. 文件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第六条,既向… 10. 小规模企业退货开红字,产生进项税转出(退货是一般纳税人时期购进的并已取得专票)由于没有进项留… 11. 根据财税2018年80号文“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12. 我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能否按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选择部分合同差额纳税,部分合同全额纳税? 13.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现出租自有房产(该房产是营改增前开… 14.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退货(所退货物属于一般纳税人人期间购入并已开专票),现在的问题是进项税留抵余… 15. 您好,本人在2019年7月签订购房合同,8月1日首次还款,在10月进行了专项扣除申报(且不知… 16. 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当月认定一般纳税人及一般计税,并取得了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发票。次月转为小规… 17. 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当月认定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发票。次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 18. 我司于2018年从“个人”手上购入一车二手车用于经营活动,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入账”并未做… 19.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 20. 我公司是销售微波炉的商贸公司,我公司从一家视频网站购入了一批爱奇艺会员卡,使用此会员卡上的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销售药品试剂的,收到对方开具的简易征收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如果不能抵扣还需要认证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13%的违约金、滞纳金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您不符上述情形,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我公司从厂家采购车辆后作为试驾车转入固定资产,在采购环节厂家开具专用发票,为上牌需要,本单位自行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该笔业务在采购环节抵扣了进项税额,转为固定资产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同时产生销项税与进项税,后期处置时缴纳销项税额,咨询此操作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纳税人外购货物自用,不需要为自己开具发票。但是,按照要求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特殊情况,汽车4S店外购的自用车辆可向本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 贵公司如属于4S店从厂家采购车辆后作为试驾车转入固定资产,采购环节厂家开具专用发票您符合条件可以抵扣;车辆登记时本单位自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期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三方抹账协议税务是否认可?依据是什么?2.如果不认可,抹账的三方的进项税都不允许抵扣吗?换句话说三家企业都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1.目前没有查询到三方抹账的相关税务规定。 2.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我公司有一项房地产老项目已完工进行销售。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该项目的商铺法律诉讼费,虽客体是老项目的商铺,但法律诉讼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的范围,这部分法律诉讼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且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收到符合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好,我是房地产企业,现在属于预售阶段,有期末留抵税额,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在二手市场购买小汽车一辆,开具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时未抵扣进项税。现在要抵账过户给另一家公司,请问我应该如何开发票,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是我开票系统中自己开具还是去税务局代开,是开具专票还是普票;税率是多少3%(未抵扣进项税)还是13%,能否直接让二手车市场代开;这个发票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2019年购进的二手小轿车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纳税人未进行抵扣,现在销售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3%缴税。 销售二手车应通过二手车市场开具发票。 根据《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药企的药品过期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请不要关引用条文,请作出明确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文件名》(文件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有疑问
办公室使用的饮水机每三个月都要更换一次滤芯,请问滤芯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您所述情形,该进项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文件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第六条,既向城镇居民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请问实际中,某个单位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供水,是依据第四条还是第六条。如果是第四条,可以不用计算比例,但如果是第六条,需计算当期收入比例,同时核算对应免征的进项分摊?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小规模企业退货开红字,产生进项税转出(退货是一般纳税人时期购进的并已取得专票)由于没有进项留底税额如何申报缴税,更正以前报表如果产生滞纳金是否不合理,因为是转登记后期正常退货产生的?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根据财税2018年80号文“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问题:举例1月留抵退税200万增值税,2月预缴增值税500万,预缴时应缴纳的附加税应为500万12还是(500-200)12?预缴税金阶段是否适用财税2018年80号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能否按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选择部分合同差额纳税,部分合同全额纳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现出租自有房产(该房产是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已办理了出售或出租房产收入的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项目的水电费是国家电网和自来水公司直接向我司收取水电费并开票给我司。水电费一部分用于未出租的房产的装修,另一部分是已出租的租户使用。现面临向租户收取水电费时遇到以下几个问题,烦请解答一下,非常感谢。第一,我司向租户收取的水电费应如何开具电费和水费发票?因我司出租的房产是营改增前的老项目,房产租赁收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转售水电费能否也按简易征收按5%开具水电费发票?第二,还是水费发票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给租户?第三,我司出租的房产是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已备案房产租赁收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水电费一部分是自用于未出租的房产的装修,另一部分是转售给已出租的租户使用。请问我司取得的水电费发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1、不行。若你司仅是房东,转租行为,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司,你司公司收取的电费作为转售电力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电费发票由你司开具给用户,按照正常税率开具发票。 2、若你司对租户提供的是物业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代收的自来水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7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因此,自用于未出租的房产的装修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转售给已出租的租户使用的部分进项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退货(所退货物属于一般纳税人人期间购入并已开专票),现在的问题是进项税留抵余额不足,退货产生的进项税转出如何申报,如何交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您好,本人在2019年7月签订购房合同,8月1日首次还款,在10月进行了专项扣除申报(且不知是否成功)。所以想在希望知道:1.去年8-12月,是否成功抵扣2.如果全部没有进行抵扣,我是否可以在今年3月申请自行申报?3.如果可以进行申报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申报的操作问题,您可以联系系统客服指导,电话是024-23205098。
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当月认定一般纳税人及一般计税,并取得了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发票。次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生效,这时交纳耕地占用税能否享受减半优惠?次次月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土地价款能否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凭证是指: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当月认定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发票。次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生效,这时交纳契税能否享受减半优惠?次次月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土地价款能否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收、征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凭证是指: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我司于2018年从“个人”手上购入一车二手车用于经营活动,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入账”并未做增值销项税额抵扣,现计划销售该车,请问是依据销售旧货减按2%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开具2%,需要向税局书面提出优惠税率申请吗?还是须要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则可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需享受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那么,我公司将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是否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缴纳增值税?并且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正常抵扣?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为此,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可以享受不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所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方可以正常抵扣。 专利技术入股,有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是销售微波炉的商贸公司,我公司从一家视频网站购入了一批爱奇艺会员卡,使用此会员卡上的用户名与密码登陆视频网站可以收看半年的电影和体育比赛。问题1:我公司为促销目的,对顾客承诺每购买一台微波炉时可以免费得到一张爱奇艺会员卡,请问我公司需要对交给顾客的爱奇艺会员卡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问题2:我公司将爱奇艺会员卡免费发放给优秀员工作为奖励,那么购买会员卡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判断。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6 至 2020-03-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3-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6 至 2020-03-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