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6 至 2020-04-29,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合同约定税率3%,现在开票付款,费用期间是2020.3.1-2021.2.28,税务局全… 2. 假设企业发生了一批样品用于市场推广,会计账务上已将该笔样品费计入“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 3. 2月8号开具的6%税率的住宿费专票,对方将其作废,对方说现在税务通知,只允许开具住宿费普票,… 4. 享受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应免征的销项税额全额确认为“其他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 5. 我公司2011年开工建设一房地产项目,工程总承包为济南华海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建设完毕。… 6. 你好,我公司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根据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第二条第三… 7.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对已被业主购买的商铺代收代付电费,属于转售电费吗 8. 我公司是酒店业一般纳税人,因为部分客人需要我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公司是否可以既… 9. 我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定总包合同,甲供钢材,依据2016第36号文,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开具3%… 10.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11.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需要用作样品,1.内部品质检测部门取样检测,留样保存2.定期送到外部检测… 12. 本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底发生一笔业务税率为3%,已于2019年12月进行纳税申报并… 13. 我司为合肥市的普通合伙企业,是A公司100名员工出资成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持股A公司5%股… 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点规定,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 15. 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与土地成本扣除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口径,请明确执行口径:观点一:… 16. 你好,我想咨询:依据2017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我们公司是可以享受西开优惠税率,所得税按15… 17. 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情况下:1.应当每月监测一次,还是每个季度监测一次;2.应当如何… 18. 您好,我司为广东梅州的一般纳税人,现有一辆车准备报废,之前也报废过一辆,收到报废企业开具的增… 19. 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时转售(代收代付形式)水电涉税问题。一、电费:供电公司收取电费其中有一项不… 20. 视同销售行为计入费用,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还是成本价值确认。例如:取样样品,员工福利,对…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合同约定税率3%,现在开票付款,费用期间是2020.3.1-2021.2.28,税务局全部按1%开,而不是分不同的时间段开,对吗?疫情税率优惠期间是3.1-5.31,为什么其它时间段也享受优惠?那么,现在开2018年、2019年的应付款发票,按哪个税率开发票?同一个税务局,三月份可以分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开1%和3%的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假设企业发生了一批样品用于市场推广,会计账务上已将该笔样品费计入“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该批样品近期同类市场价填列A105010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其对应的成本能否填列在A105010表中的“视同销售成本”进行扣除?销售费用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该批样品需要填写A105010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的税收金额与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一样。税会差异部分填写A105000.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2月8号开具的6%税率的住宿费专票,对方将其作废,对方说现在税务通知,只允许开具住宿费普票,疫情期间,能否开具红字专票?能否重新开具专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因此,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属上述规定应开具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情形,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另外,纳税人也可以放弃免税,按照适用税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享受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应免征的销项税额全额确认为“其他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我公司2011年开工建设一房地产项目,工程总承包为济南华海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建设完毕。建设过程中我公司自己购买安装材料6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其余均有总包单位自行采购。截止目前我方共向其支付工程款9000万元,甲方供材600万元。2016年营改增后,项目按老项目,从简易计税处理。请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本项目是否有效?即华海公司应该为我们开具总额9600万工程款发票还是9000万工程款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你好,我公司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根据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第二条第三小条,我公司可适用6%税率,第八天规定公告从5月1号实施,此前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请问属期为4月的销售额在5月1号之前还未申报,属不属于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可否适用6%税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您咨询的问题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不适用本公告。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对已被业主购买的商铺代收代付电费,属于转售电费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我公司是酒店业一般纳税人,因为部分客人需要我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公司是否可以既向其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时正常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销项税额。又向其他客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疫情优惠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5条: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定总包合同,甲供钢材,依据2016第36号文,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开具3%的专票。依据财税2017第58号文,适用简易计税,我理解的意思是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3%税率,而不是可以选择,不知道理解的对否。目前房地产企业要求我司开具9%的专票,被我公司拒绝。请给予明确答复,适用何种税率?这个问题我在上个周已经问过,但是回答的不明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和附件1《附征率表》。 请您明确该个体工商户具体行业类别,以便我们进一步为您查询对应的附征率。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需要用作样品,1.内部品质检测部门取样检测,留样保存2.定期送到外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3.进口原材料不定期送到商检检测以上情况,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本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底发生一笔业务税率为3%,已于2019年12月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但未开出发票。现今因客户提出需求需要补开该普通发票,但是因疫情原因税率由3%降至1%,请问怎么补开发票?若开出发票之后怎么填写申报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司为合肥市的普通合伙企业,是A公司100名员工出资成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持股A公司5%股权,现A公司上市,股价远高于合伙人出资成本,已经上市1年,合伙企业持有股票已解禁,现一名普通合伙人要退出,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股权转让模式把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其他人,这样以20%税率征收个人;第二种,如果没有人买,是不是以退伙模式进行处理,如果是第二种模式,那么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以财产转让20%个税,还是按照生产经营5-35%个税计算缴纳,如果是以5-35%税率缴纳,感觉不合理,因为合伙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收入,只是持股平台,请给予帮助,谢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点规定,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请问这种情况下处理费的增值税是否还可以享受即征即退70%的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与土地成本扣除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口径,请明确执行口径:观点一:土增税计税收入=含税收入/1.09,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成本为账面土地成本总额(假设均符合抵减销项条件,下同);观点二:土增税计税收入=含税收入/1.09,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成本=账面土地成本总额/1.09观点三,土增税计税收入=含税收入-抵减土地后的销项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成本为账面土地成本总额;观点四:土增税计税收入=含税收入-抵减土地后的销项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成本=账面土地成本总额/1.09?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抵减土地后的销项税;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即:扣除项目为不含增值税金额(账务上如已按不含税金额据实核算,则按照账面成本计算)。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你好,我想咨询:依据2017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我们公司是可以享受西开优惠税率,所得税按15%税率缴纳;但2019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执行后,我们公司已不符合享受西开优惠税率政策的条件。依据“财税[2006]165号”第二条规定:“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是目前这个文已经废止。那请问,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修改后,原先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后续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财税〔2006〕165号:失效时间:2011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第二条规定:“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情况下:1.应当每月监测一次,还是每个季度监测一次;2.应当如何理解:“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财税〔2018〕23号),可否理解为两个月监测一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关于如何监测及监测数据的时限问题建议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咨询。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我司为广东梅州的一般纳税人,现有一辆车准备报废,之前也报废过一辆,收到报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免税),上面的购买方是对方,销售方是我司。想请问一下,报废的收入需要缴纳什么税款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期待您的回复,谢谢您!?
【答复单位:梅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报废车辆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因此,报废车辆取得的收入需要并入到企业的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时转售(代收代付形式)水电涉税问题。一、电费:供电公司收取电费其中有一项不征税的代征款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公司在收取承租方电费时,此项代征款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可否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以电子发票复印件、分割单形式向承租方收取。二、水费: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其中有一项不征税的代收款污水处理费,公司在收取承租方水费时,此项代收款污水处理费可否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以自来水公司的水费发票复印件、分割单形式向承租方收取,再是转售水费的税率是否可以享受简易征收(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开具发票按享受简易征收执行)?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其他公司在收取承租方电费时,此项代征款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公司在收取承租方水费时,此项代收款污水处理费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视同销售行为计入费用,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还是成本价值确认。例如:取样样品,员工福利,对外捐赠,招待等~?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6 至 2020-04-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6 至 2020-04-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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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6 至 2020-04-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