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条罚则挂了四条义务,还有一条接不住
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罚的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这条义务在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就有,但从 2014 年到 2026 年一直没有罚则。法典第一次给它配上了罚则,同时把名称从「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改成了「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主体也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窄到「企业事业单位」。
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罚的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这条义务在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就有,但从 2014 年到 2026 年一直没有罚则。法典第一次给它配上了罚则,同时把名称从「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改成了「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主体也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窄到「企业事业单位」。
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管两件事: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以及把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或经境内转移。罚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执法主体是海关和海事管理机构——整章一百五十四条罚则里,只有这一条不归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它还有一件整章独有的手段:责令非法运输的船舶退出中国管辖海域。
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管三件事:粪污尸体没及时收集处理、用未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喂畜禽、向灌溉渠道排放未综合利用的粪污致下游取水点水质不达标。罚则是「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整章一百五十四条罚则里,只有这一条写「可以处……以下」——没有下限,上限十万,而且罚不罚由执法机关裁量。这个表述是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搬来的,一字未改。
一千二百三十条管五类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运营、固废危废鉴别等。技术性失误罚二万至二十万;弄虚作假罚十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至二百万,还可吊销许可证、禁业、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一万至五万,五年内禁止从业,情节严重十年。这一条和管的监测机构那两条几乎逐字相同,只在第一款少了「吊销许可证」和「关闭」两个手段。
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管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再罚五千元至五万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公安、海警。一千二百三十八条管打击报复举报人,全文只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没有一个字的罚款。两条挨着,一条把责任压到人头上,一条把责任全部推到别的法里去。
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全文只有一句:「除本章第一节至第十三节外,违反本法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它是第十四节的入口,不是罚则本身。第十四节十间屋子里没有一间是通用的,所以这条兜底接不住任何未列举的行为。执法机关直接引它罚人,是适用法律错误。这一条真正的功能是划线——划定第十四节的射程,同时排除前十三节的重复适用。
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只罚两件事:该报的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和年度排放报告没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该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没足额清缴,先罚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限期内仍未缴,再按「未清缴数量 × 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均价 × 五倍至十倍」罚一笔动态的。第二笔不封顶,配额缺口大的企业能罚到几个亿。而这一条的罚格是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搬来的,搬的时候只搬了四条里的一条。
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把一次性塑料制品拆成三款:生产销售端罚货值一倍至三倍并没收产品,还能吊销许可证;使用端对企业事业单位罚一万至十万;对个体户、小摊贩这类其他生产经营者只罚五百至五千元。第三款「未报告」直接借用第二款的罚格。这一条对生产企业加码,对小经营者大幅减负。
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管产品生产者要不要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罚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管包装有没有超过强制性标准,罚二千元至二万元。两条都在讲同一件事——产品责任往两头延伸:一头伸到用完之后,一头伸到包之前。但立法给这两头定的价,差了二十多倍。
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管国家禁止或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和技术工艺,罚法是没收违法所得加货值一倍至五倍。同一件事,产品质量法罚货值等值以下、循环经济促进法罚五万至二十万定额、节约能源法只没收不罚钱。三部法三种罚法,从旧兼从轻的空间就在这三者之间。
一千二百二十条管产品上有没有注明材料成分,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管企业有没有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条都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才罚」,罚格分别是五万元以下和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它们都从前身法原封搬来、罚格一字未改,但有一条搬不走:哪些企业必须做强制审核,法典没接住。
第十三节绿色低碳罚则从一千二百二十条到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八条条文里七条自带罚格、一条兜底。这一节最反常识的地方在执法主体:八条里只有两条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其余分别归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海关。管的是产品、包装、回收体系和碳市场,不是排污口。
擅自取用地下水处罚,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把罚款上限从水法的十万元提到二十万元,还新增了禁采区、限采区五万到五十万元的加重档。但这一条只写了罚款,没写吊销取水许可证,也没写流域管理机构。这两样都还在水法第六十九条里,得回头去找。另一头,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那个兜底条款,是第十二节留给「有义务没罚则」的唯一出口,也是这一节与第十一节最大的体例差别。
海洋生态破坏按面积罚款,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六条和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给出三种完全不同的计价方式:珊瑚礁按平方米一千到一万元,自然岸线按米五百到一万元,海砂按货值二到二十倍。同一个占用岸线的行为,换成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海域使用金倍数,结果可能差几十倍。另有一件容易踩坑的事:原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与法典同日废止,拿旧法当依据的文书要重写。
自然保护地界线标志处罚,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只写了一句话,把自然保护地和青藏高原两块地的罚则全部推给单行法。推过去之后出现一个反常现象:损毁界碑两万元封顶,且在核心保护区违法盖楼十万起步、造成生态破坏一百万起步,同一部法律里差了两千五百倍。更麻烦的是自然保护地分三类,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只点名了管第一类的那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