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加装电梯是典型「法律框架清楚、邻里利益难调」的事:多少票才算通过、一楼反对能不能拦、补偿怎么谈、钱怎么摊、装好后怎么养、收益归谁。本专题按「决议—补偿—审批—施工—运营」五个阶段逐段拆解,条文全部照录,一、二、六楼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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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装电梯到底要多少业主同意才算合法?
一句话:先过「参与门槛」,再过「同意门槛」,两个门槛都过才算程序合法。 参与门槛是硬指标。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注意这里是「参与表决」,不是「同意」——连会都开不起来、票都凑不齐,决议本身就不成立。 同意门槛分两档。决定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几类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经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即可。 加装电梯落在哪一档?主流理解是「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就是要走双四分之三这一档;也有观点认为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只要双过半。这个分歧在实务中真实存在,各地规定也不一致——不少地方的加装办法规定的是本单元或者本楼栋业主一定比例同意即可,门槛低于民法典。所以我给的建议是:按更高的那一档准备,同时查本地现行的加装管理办法,两头都满足,决议才稳。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法律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这句话在诉讼中经常被法院引用,用来评价低层业主是否「依法配合」。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一楼坚决反对,电梯还能不能装?
能装,但「能装」和「装得顺」是两件事,硬来往往两败俱伤。 先讲法律上的结论:加装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只要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比例达标,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楼的「一票否决」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存在,个别地方规定要求全体同意,那是地方政策的加码,不是民法典的规则。 再讲一楼能主张什么。第一,程序异议:如果表决没有达到参与门槛或者同意比例,或者没有依法通知、没有公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实体异议:加装电梯如果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可以依据相邻关系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三,补偿请求:即使加装合法,因施工和使用给低层造成的实际影响,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实务中法院的裁判倾向很清楚:程序合法、方案合理、补偿到位的,一般支持加装;程序有瑕疵、方案明显不合理(比如贴着卧室窗户建井道)、又没有补偿安排的,往往判令暂停或者调整。 给高层的建议:把一楼的诉求当成方案的一部分来谈,先谈补偿再谈施工;给一楼的建议:不要只在群里骂,把「影响」量化成证据——采光时长、噪音分贝、房屋贬值的评估报告,这些才是法庭上管用的东西。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3一楼可以要求补偿吗?补偿一般怎么谈、怎么定?
可以要求,但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谈的空间很大,定的依据主要是「实际影响」。 请求权基础有三条可以并用。第一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加装电梯让低层承担了采光、通风、噪音、通行的不利后果,而受益主要在高层,按公平合理原则给予补偿,符合这一条的精神。第二条,损害赔偿: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加装电梯占用共有部分、影响低层,属于典型的「利用相邻不动产」。第三条,过错责任:施工造成墙体开裂、渗漏等实际损害的,按侵权责任主张修复和赔偿,这一条最硬,也最容易拿到钱。 补偿谈什么?实务中常见四块:一次性现金补偿;电梯运行费、维保费的减免或者免交;优先使用或者免费使用的安排(比如给一楼留一个搬运重物的使用权);施工期间的临时安置或者降噪措施。 补偿怎么定?三个参照:一是本小区、周边小区同类案例的实际补偿数额,这是最直接的参照;二是专业评估,比如采光时长减少、房屋价值贬损的评估意见;三是影响程度,井道离窗户一米和离窗户五米,差别很大。 谈的方式建议写进书面协议: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后续费用分担、施工损害修复责任,四项都写清。口头答应「以后再说」的,等电梯装好、人搬走了,基本要不回来。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业主大会已经通过了,我不同意,能不能不配合施工?
可以不认同,但不能用阻挠施工的方式表达——这是加装电梯纠纷里最容易让低层从「有理」变成「理亏」的地方。 第一层,决议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程序合法、比例达标的决议,即使你投了反对票,也要受约束。 第二层,你的救济渠道。如果你认为决议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注意时限,这类撤销之诉有除斥期间限制,拖过去就丧失权利。如果认为程序违法(没通知、没公示、票数不够),也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或者无效。走诉讼,比堵工地有效得多。 第三层,法律还给你设了一项配合义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这句话意味着:程序合法的加装,配合是法定义务;不配合、甚至暴力阻工,可能构成妨害,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治安或者刑事责任。 实务中的正确姿势是三步:第一步,书面提出你的异议和具体要求(补偿、降噪、修复),要求业委会书面回复;第二步,如果协商不成,起诉请求撤销决议或者主张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让施工在诉讼期间暂缓;第三步,全程录像留证,不要在施工现场发生肢体冲突。 一句话:法律给了你「说不」的渠道,但渠道是法院,不是工地。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5加装电梯的钱怎么分摊?一楼到底要不要出钱?
法律只给了原则,具体比例靠业主约定;一楼要不要出,全国没有统一答案,取决于本单元的约定和本地规定。 先说原则。加装电梯使用的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费用属于「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性质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的方式、分摊的比例,法律交给业主自行约定——常见做法是按楼层递增分摊,一楼不出或者少出,顶层出得最多。 再说一楼的特殊地位。一楼几乎不使用电梯,却要承担采光、噪音、通行的影响,因此多数地方的加装办法明确一楼可以不参与分摊,甚至可以从加装中获得补偿。但要注意:这是地方规定和业主约定的结果,不是民法典的直接规定。如果本单元的约定是一楼也要按面积分摊,而表决程序合法,一楼仍受约束——只是可以另行主张相邻关系补偿。 实操上建议把四件事写进书面方案:一次性建设费用的分摊比例;后续运行费(电费、维保费、年检费)的分摊比例;一楼、二楼的减免安排;以及房屋转让后新业主是否承继原业主的分摊义务。最后一条特别重要——很多纠纷发生在房子卖掉之后,新业主说「我没同意过」,老账就扯不清了。 还有一个技术性提醒:分摊方案最好与产权面积、楼层系数挂钩,写成公式而不是拍脑袋定数字。写成公式,换人、换房都不用重谈。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能不能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来加装电梯?
两条资金渠道都存在,但适用条件和程序不一样,混为一谈会白跑。 先说维修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条文里明确写了「电梯」和「改造」两个词,这是加装电梯可以争取使用维修资金的规范基础。 但要注意两点。第一,程序上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走前面说的参与门槛与同意门槛,不能由业委会几个人拍板。第二,「加装」与「改造」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等同——加装是从无到有新增设施,改造是对已有设施升级。因此各地对「加装电梯能否动用维修资金」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明确可以,有的只允许用于既有电梯的维修更新。动手之前一定要查本地现行规定,或者直接向物业主管部门书面咨询并保留答复。 再说住房公积金。多数城市出台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具体办法,通常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以实际分摊费用为限,需要提供加装协议、费用分摊方案、付款凭证等材料。这属于地方政策,具体口径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准。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如果你所在小区常年不公布,可以要求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开,这既是监督,也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电梯井道挡住我家采光、机器噪音大,一楼能起诉吗?
能,而且这是低层业主最有力的两条实体理由。 第一条,采光通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注意这句话里有两层: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比如日照时间的最低要求),二是不能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加装电梯的井道通常贴着楼体北侧或者单元入口建设,最容易影响的就是一、二层的采光和通风。 第二条,噪音与振动。电梯运行时的低频噪音、启停振动,属于对相邻不动产使用的干扰。可以依据相邻关系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施工期间的噪音扰民,还可以向生态环境、住建部门投诉。 起诉要准备什么?三组证据最关键:一是规划与设计方案(证明井道位置、与窗户的距离);二是专业检测或者评估报告(日照分析、噪音检测、房屋贬损评估);三是沟通记录(证明你提出过异议、对方未调整方案)。只有「我觉得挡光」这种主观陈述,法院很难支持。 还有一条策略上的提醒:起诉请求不要只写「拆除电梯」。法院对已经建成、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设施,很少判决整体拆除;更现实的做法是请求「调整方案、采取降噪遮光措施、赔偿损失」。请求写得现实,胜诉率反而高。 如果电梯还没建,最好的时机是现在——在规划公示阶段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调整井道位置、增加隔音措施,成本远低于建成后打官司。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施工把我家墙震裂了、工地天天吵,该找谁?
分两条线:损害找施工方和业主,扰民找主管部门。两条可以同时走。 先说损害。施工造成墙体开裂、瓷砖脱落、渗漏,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可以列两个——施工单位(直接侵权人)和加装的业主方(发包人、受益人)。主张的内容包括修复费用、修复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用、房屋价值贬损。 证据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建议按这个顺序做: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带上时间水印;请物业或者社区到场做书面记录;找有资质的机构做房屋安全鉴定,明确裂缝成因与施工的因果关系;保留修复报价单和发票。没有鉴定意见,法院很难认定「裂缝是施工造成的」——这是最常见的败诉原因。 再说扰民。施工噪音、扬尘、占道,可以向住建、生态环境、城管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整改;夜间施工违反规定的,可以直接举报。投诉记录本身也是证据,能证明你一直在主张权利。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安排:加装协议里应当写明施工损害的修复责任与保证金。签字时加一句「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并承担鉴定费用」,比事后扯皮有用得多。 最后提醒:不要自己去堵工地、拉电闸。一旦发生冲突,你从受害人变成违法行为人,前面所有的道理都白讲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9电梯装好以后,一楼要不要交电梯运行费和维保费?
法律没有统一答案,取决于三件事:本单元的约定、本地规定、以及一楼是否实际使用。 先讲法律框架。电梯属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运行费、维保费属于共有部分的维护成本,原则上由业主按约定分摊。 再讲一楼的特殊性。一楼通常不使用电梯,让不使用的人长期承担运行成本,与公平合理原则存在张力。因此多数地方的加装办法或者示范文本会明确:一楼可以不承担或者减半承担后续费用;有的地方则规定「不使用可不承担,但需书面声明放弃使用」。这两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都被认可。 最怕的是「什么都没约定」。加装时大家只谈建设费,没谈后续费用,装好两三年后电梯要年检、要换配件,账单一来,矛盾就爆发。所以加装方案里必须写清四项:电费怎么算(按户、按面积、还是刷卡计次)、维保和年检费怎么分、一楼和二楼的减免安排、欠费的处理方式。 还有两种技术方案值得考虑:一是刷卡计次,用多少付多少,从机制上解决「不用也要交」的争议;二是设立电梯专项账户,先归集后使用,避免临时摊派引发对立。 一句话:加装电梯的纠纷,八成不是装在建设阶段,而是装在「装好之后怎么养」这件事上。签字时多写两行,能省掉后面几年的争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0房子租出去了,租客反对加装电梯,有效吗?
租客的反对在法律上不能阻止加装,但会影响施工安排,处理不好会变成租赁纠纷。 先说主体资格。加装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权在业主,不在承租人。租客不是业主,无权参与表决,也不能以「我不同意」为由阻止施工。所以从决议效力看,租客的反对不构成障碍。 再说租赁关系。施工期间噪音、粉尘、通行不便,客观上影响居住使用,租客可能主张减租、要求改善,甚至解除合同。这时候要看合同怎么约定:如果合同里有「因房屋维修、改造影响使用的,租金相应减免」的条款,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按公平原则协商,通常的做法是施工期间按影响程度减免部分租金。 还有两种极端情形要提前防。第一种,租客以施工影响为由拒付租金。这属于行使抗辩权还是违约,要看影响程度是否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轻微影响不构成拒付理由。第二种,租客要求解约并索赔。如果施工导致房屋长时间无法正常居住,租客的解除请求可能被支持。 给房东的建议是三步:加装方案确定后,提前书面通知租客施工时间、工期、影响范围;协商一个施工期的租金减免方案并写下来;明确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与财产保护措施。提前沟通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被起诉的成本。 给租客的建议同样清楚:反对找你房东谈、找业委会反映,但不要阻拦施工;如果影响确实严重,保留证据(噪音检测、照片、就医记录),据此主张减租或者解约。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1加装电梯要办哪些审批手续?没批就建会有什么后果?
至少三道手续,缺一道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 第一道,业主决议。这是前置条件,也是后续所有手续的基础:经业主共同决定,形成书面决议,附表决票、公示记录。没有决议,后面办什么都办不成。 第二道,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加装电梯属于新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通常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在既有规划许可框架内做方案审查——各地做法不同,有的实行「联合审查」,有的设「绿色通道」,但「什么都不用办」的说法基本不成立。 第三道,施工与特种设备手续。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达到规定规模的)、以及电梯安装前的施工告知和安装后的监督检验。电梯是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没批就建,后果有三层。第一层,行政后果: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或者没收。第二层,民事后果:一旦被认定违法,低层业主主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胜诉概率大幅上升;已投入的建设费用也可能无法分摊。第三层,安全后果:未经检验的电梯发生事故,组织建设者和使用管理者要承担责任。 所以顺序不能颠倒:先决议、再审批、后施工。任何一方说「先建起来再说,手续慢慢补」,都是在给所有人埋雷。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2电梯里的广告、外立面广告位收益,归谁?
归全体业主共有,不是物业的,也不是业委会个人的。 法律规定得很直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轿厢、电梯厅、外墙、屋顶,都属于共有部分,利用这些位置产生的广告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 「合理成本」怎么理解?通常包括广告位的招商成本、电费、维护费用。物业可以扣除,但必须提供明细,不能笼统说「成本占七成」。业主有权要求公布收支情况。 这笔钱怎么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可以纳入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电梯的运行维护,还可以按约定分配。关键在于「共同决定」——物业单方面决定用途,程序上不合法。 实务中三类纠纷最常见。第一类,物业从不公布广告收入。对策是书面要求公开收支明细,必要时起诉要求行使业主知情权。第二类,广告收入和物业费混在一起,账目不清。对策是要求单独立账。第三类,加装电梯后新增的广告位收益归属争议。原则很清楚:电梯是业主共有,收益也归业主共有;出资加装的业主可以按约定优先受偿建设成本,但不能把收益长期据为己有。 建议在加装协议里就写一条:电梯广告等经营性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优先用于电梯运行维护,收支每年公布一次。这一条写进去,后面能省掉很多猜疑。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3老人、残疾人上下楼困难,除了加装电梯还有别的法律途径吗?
有,而且加装电梯不是唯一选项,法律把「无障碍」写成了国家义务。 第一,政策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注意「推动」二字——这说明加装不只是业主之间的事,政府和社区有推动职责。所以遇到楼上楼下谈不拢,可以请街道、社区介入协调,这不是「多管闲事」,是法定职责。 第二,替代方案。加装电梯之外,还有楼道升降椅、爬楼机、无障碍坡道、扶手改造等选项,成本低、争议小。这些同样属于无障碍设施改造,可以申请相应支持。对于个别确实无法加装的楼栋(比如间距不足、结构不允许),替代方案是现实出路。 第三,相邻关系义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老人、残疾人上下楼困难,属于「方便生活」的典型情形,在协商和诉讼中都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诉讼途径。如果低层业主无正当理由长期阻挠,高层业主可以起诉请求排除妨碍;反过来,如果加装方案严重侵害低层权益,低层也可以起诉。这类案件法院通常会组织调解,把补偿方案作为调解核心。 最后一句实话:加装电梯本质上是邻里之间的利益再分配。法律给了框架,但真正能装成的,几乎都是谈出来的——先把一楼的损失补到位,事情才推得动。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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