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什么时候能申请使用?它是业主交存、归业主共有、专门用于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依法申请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先说结论
① 性质是"业主共有"——维修资金不是物业公司的钱,也非开发商的钱,归属全体业主;
② 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能挪作日常物业服务开支;
③ 使用要经业主共同决定——按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表决规则作出决定;
④ 紧急情况可依法申请——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
⑤ 筹集与使用情况须定期公布——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资金的收支明细。
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在长期使用中,电梯、屋顶防水、外墙、楼道、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会逐渐老化损坏,需要较大金额的维修、更新甚至改造。为应对这类支出,业主在购房或入住时按规定交存一笔资金,由专门账户管理,形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它的三个特点是:一是归属上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属于业主共有");二是用途专项,只能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能用于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开支或个人专有部分;三是受业主监督,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这里需要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专户管理、申请划拨等具体操作,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的实施细则,各地口径存在差异,下文所述流程为实践中通常的做法。
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使用
可以申请使用的情形,核心是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常见包括:
常见情形一:电梯故障或需大修、更新。 电梯属典型的共用设施,需要维修、更新时通常可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常见情形二: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失效。 屋顶、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渗漏需要维修的,通常属使用范围。
常见情形三:紧急情况。 如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依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反之,日常小修小补、共有部分的清洁保养等,一般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由物业费承担;因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也不应由维修资金买单。有关共有部分费用的区分,可参阅小区公共收益(电梯广告等)归谁所有?、物业有权出售或出租公共车位吗?。
三、使用前的业主共同决定与表决规则
维修资金的使用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筹集维修资金等事项(第六项至第八项),需参与表决面积与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决定使用等其他事项,需参与表决面积与人数均过半数同意。
四、实践中通常的申请流程
① 提出方案——实践中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写明部位、内容、预算与工期;
② 业主表决——依照上述表决规则召开业主大会或组织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③ 申报审核——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或专户管理银行提交使用申请,说明使用事由并附决议、方案、预算等材料;
④ 划拨资金——经审核通过后,按核定金额划拨,专款专用于该维修项目;
⑤ 施工验收与紧急情形——按方案组织施工、验收并办理结算,结果向业主公布;紧急情况下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先行申请使用,事后依规定补办手续。
三点提醒:① 表决与决议要留痕——业主大会决议、表决记录是申请使用的关键材料;② 费用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不能用于日常物业服务开支,挪用可能承担相应责任;③ 收支情况可查询——业主有权了解资金的交存、使用与结余情况,发现异常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
常见问题
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物业公司。
家里的水管、墙面坏了,能用维修资金吗?
专有部分(自家内部)的维修一般不属于使用范围;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才属于使用范围。
电梯坏了,应急维修要等业主表决吗?
依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实践中通常可先行处置、事后补办手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句话总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款专用,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要经业主共同决定(按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表决规则),紧急情况下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具体申请划拨的流程,则以当地现行规定为准。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