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被换掉却拒不移交资料,怎么办?原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交接义务,拒绝移交要承担后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和必需资料,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违反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
先说结论
① 法定交接义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交还资料财物、配合交接,并如实告知物业使用和管理状况;
② 违反的后果——不得请求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 解聘程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 可走的路径——协商、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提起诉讼要求移交并赔偿,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⑤ 交接内容——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业主名册、共用部位与设施台账、维修资金与公共收益资料等。
一、交接义务到底包含哪些东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实务中常见的交接材料包括:业主名册与联系方式、建筑区划内设施设备台账、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清册、维修资金使用记录、公共收益账目、物业服务用房钥匙、水电消防等系统资料等。这些材料是新物业能否顺利履约的基础,缺一不可。
二、被换掉却赖着不走,法律怎么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给出了明确的后果: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交接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物业赖着不走、不交接的这段时间,业主无需付费;若因拒不交接导致新物业无法进场、服务中断、业主受损的,原物业还应赔偿。
同时要注意,业主解聘物业也要依法进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提前解除合同给物业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解聘一方既要程序合法,也要给足通知期,才能避免被反过来追责。
三、业主该怎么做
① 依法作出解聘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② 书面提前通知:按第九百四十六条,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原物业(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保留送达凭证;
③ 确定交接方案:与新物业签订合同,列明交接清单、时间、地点和负责人;
④ 书面要求移交并全程留痕: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物业移交资料与财物,作好沟通、现场记录;
⑤ 申请救济:拒不移交的,可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请求移交并赔偿损失;对拒不退出造成损失的,主张赔偿,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四、常见问题
原物业说"业主欠物业费,不交接",这个理由成立吗?
不成立。欠费与交接是两回事:业主是否欠费应另行主张,原物业不得以存在欠费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交接义务。
交接要给哪些资料?
包括业主名册、设施设备台账、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清册、维修资金使用记录、公共收益账目、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等,以及物业使用和管理状况的说明。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物业服务合同还有效吗?
任期届满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需结合续聘、交接等情形判断。可参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物业服务合同还有效吗?、业主能不能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三点提醒:① 程序要合法,解聘物业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并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② 交接是法定义务,原物业不得以欠费为由拒绝移交;③ 拒不移交有代价,原物业不得收取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损失还要赔偿。
一句话总结
物业公司被换掉却拒不移交资料,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定交接义务的,业主可以要求其移交并赔偿,且无需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业主一方要做的,是依法作出解聘决定、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列明交接清单并全程留痕;对方拒不移交时,可通过向主管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延伸阅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物业服务合同还有效吗?、业主能不能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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