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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共有纠纷 · 二审 · 2011-09-21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楼顶、外墙、电梯等共用部位维修更新的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它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不是普通合同之债。

正因为是法定义务,欠缴的维修资金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过去太久就可以不缴的问题——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业主拖欠六年多未缴,业主大会起诉追讨五万七千余元获两审支持,抗辩时效的理由被明确驳回。

二、裁判要点提炼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这笔钱的性质决定了规则

维修资金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用途锁定在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维修和更新改造上。它不是谁欠谁的钱,而是全体业主为自己的楼准备的一份「应急基金」,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普通的债权放着不催、过了三年就赖得掉,但这笔钱的缴纳不源于任何交易,只取决于你是不是这栋楼的所有权人——身份在,义务就在。

时效抗辩为什么站不住

被告二〇〇四年取得房屋产权,六年分文未缴,二〇一〇年被业主大会起诉时拿出时效抗辩。法院算了一笔公平账:楼体的维修靠大家凑钱,如果允许一部分人不缴还能白享其他人出钱维护的成果,等于让守规矩的业主替欠费者买单,共同利益就会被一点点蛀空。所以这类义务只有补缴,没有因时间经过而免除的可能。这个逻辑对物业费之外的公共性费用有普遍意义——性质是法定义务的,别指望拿时效当挡箭牌。

业主大会可以直接起诉

程序上还有个亮点: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追讨。很多小区的痛点是「谁去告」——单个业主起诉名不正,物业公司又不是权利人。本案确认了业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机构的诉讼地位,追讨维修资金这类涉及共同利益的账,由它出面名正言顺。计算标准也简单:按被告房屋面积占全楼的份额,套用同期其他业主的缴费标准,法院照单支持了五万七千五百六十六点九元。

给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的提示:对长期欠缴维修资金的业主,尽早形成业主决议、以大会名义起诉,不要拖成历史旧账;给个别业主的提示:维修资金欠了就补,时效不是护身符,拖到法院判决还要多担诉讼成本。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5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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