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description":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仿冒纠纷):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仿冒纠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企业名称简称保护,竞价排名关键词,初始混淆,反不正当竞争", "datePublished": "2012-03-20",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仿冒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quanwei/qiye-jiancheng-jingjia-paiming-guanjianci-buzhengdang-jingzhe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权威案例", "item": "/anli/quanwe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item": "/anli/quanwei/qiye-jiancheng-jingjia-paiming-guanjianci-buzhengdang-jingzheng/"}]}]

指导性案例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仿冒纠纷 · 二审 · 2012-03-20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企业简称不是登记注册的名称,但只要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并具有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就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与全称一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把他人企业简称设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让用户搜别人的名字却先看到自己的网站,利用「初始混淆」争夺客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一审、二审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使用相关字样并删除关键词、网站致歉十五天、赔偿三万元;但网页顶端的「青年旅行社」等通用组合字样不在保护范围内。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简称凭什么和全称一样受保护

原告一九八六年成立,「天津青旅」这个简称从二〇〇七年起就出现在媒体报道、报价单、旅游合同、发票和门店招牌上,客户和同行都这么叫它。法院的判断标准很清楚:简称有没有保护价值,不看它登没登记,而看它是否通过长期使用建立了稳定的识别关系——相关公众一看到这几个字,想到的就是这家企业。做到了这一点,简称在法律上就与全称同等对待。反过来说,刚起了个顺口的简称就用,是得不到这种保护的。

竞价排名为什么被认定「擅自使用」

被告在搜索引擎后台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简称设为付费关键词,用户搜索这些词,第一条显示的却是被告自己的网站。法院抓住两个要害:一是客观上利用了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用户以为自己点进了原告,实际进了被告的门,潜在客户就这样被截走;二是主观恶意明显——两家同为天津的旅行社,被告明知对方名称和简称知名度很高仍然设置。这不只是「蹭个热度」,而是借他人商誉做自己的生意,正是不正当竞争法要禁止的典型场景。

保护有边界,判赔有分寸

这个案子还有一处值得注意的克制:被告网页顶端的「青年旅行社」「青旅」字样,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因为「青年旅行社」是行业通用词汇,「青旅」单独出现时识别性不足,原告不能把整个行业用语都圈进自己的权利范围。赔偿方面,原告主张十万,法院按侵权情节只支持三万,加上网站致歉十五天。权利有边界,救济也有分寸,这是指导案例教给我们的完整一课。

做线上推广的企业要记住:竞价排名的关键词池不是无主之地。投放前把同行特别是知名同行的名称、简称、产品名过滤一遍,比事后被起诉、被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划算得多;反过来,发现自家简称被人拿去做关键词,公证搜索结果页面、固定投放记录,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权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9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