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案情速览
一家保健品企业生产的降血糖胶囊里检出了盐酸丁二胍——它不在国家公布的任何非法添加名单上,也未获批作药品生产销售。
辩护逻辑很清楚:名单上没有,就不能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院引入专家意见和鉴定:它与名单上的降糖类西药具有同等属性、同等危害。
结论:与名单物质同等属性、同等危害的,同样认定。单位被判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实际控制人获刑十五年。指导案例70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习某有于二〇〇一年注册成立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任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二〇一〇年以来,公司从谭某民处以每公斤六百元购进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该原料系谭某民从尹某新处以每公斤二千五百元购进后加工,公司将其加工成辅助降血糖的保健食品山芪参胶囊,以每盒一百元左右销往全国多地。杨某峰具体负责生产,钟某檬、王某龙负责销售。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九月,销往上海、湖南、北京等地的胶囊分别被检出含有盐酸丁二胍,食药监部门将检测结果告知公司及习某有;习某有明知后仍继续购买原料,组织生产销售,谭某民、尹某新明知后仍继续供货。盐酸丁二胍系未获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不得作为药品在我国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学物质,亦非食品添加剂。从二〇一二年八月底至二〇一三年一月案发,生产销售金额达八百余万元。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习某有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九百万元;尹某新十二年、谭某民十一年、杨某峰五年、钟某檬四年、王某龙三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涉案胶囊予以没收。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处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依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家公布的非法添加名单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相关物质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材料认定,必要时通知专家出庭说明。本案盐酸丁二胍未获药品批准、亦非食品添加剂,不属于名单上的物质;但经扬州大学医学院专家意见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与名单中其他降糖类西药(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长期服用添加该物质的胶囊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故应依「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之规定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各被告单位、被告人明知仍生产、销售或提供原料,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认罪等情节分别量刑。
三、赵律师点评
名单之外的空白,用「同等危害」填上
食品犯罪辩护曾经有个常见策略:涉案物质不在国家公布的任何名单上,就不构成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本案正面击破这个策略:司法解释第四项本来就留着口袋——「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配套第二十一条给了认定方法——检验报告加专家意见,必要时专家出庭。本案的技术路线是比照认定:盐酸丁二胍与名单上的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同为降糖类物质、属性相同、危害同等,结论水到渠成。对司法机关,这是名单滞后时的认定路径;对食品企业,这是警示——别把「名单没有」当成安全线,安全性要自己证明。
保健食品加「药」,是最典型的红线
山芪参胶囊是保健食品,宣称辅助降血糖;掺入的盐酸丁二胍是未获批的化学降糖物质。这类「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功效、暗中添加药物成分」的模式,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形态——成分的药理作用真实存在,消费者短期还可能觉得「有效」,危害被体验感掩盖。刑法的态度非常明确:未获药品批准的物质不能进任何食品;已获批的药物成分擅入保健食品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名单内的西药成分直接落入第二项)。保健品行业合规的第一条铁律:配方里出现的每一种成分,都要能回答「是什么、为什么能用、依据在哪」。
检测告知之后的继续生产:明知的认定
本案各被告人被认定为「明知」的关键事实链:食药监部门将检出盐酸丁二胍的检测结果告知公司及习某有;习某有随即告知谭某民、尹某新;此后各方仍继续生产、销售、供货。「明知」不靠口供,靠行为——被告知之后还干,就是明知故犯。供应链上游的谭某民、尹某新虽不在公司任职,仍因「明知原料被用于保健食品仍提供」构成共同犯罪。这条对原料供应商的警示极重:向食品企业供货前核实用途、留存资质与用途声明,发现异常继续供货就是共犯。
量刑与追缴:单位犯罪的双重账单
本案的量刑结构值得注意:单位罚金一千五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八百万元,实际控制人十五年加罚金九百万元,生产、销售、供货各环节人员按地位作用分层量刑,主犯从重、从犯和自首者从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两个加重维度:一是金额——本案八百余万元的销售金额对应法定刑大幅上浮;二是身份——实际控制人、主犯顶格判,受指使的从犯降档。对企业的实际账单则是三笔叠加:罚金、追缴、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经营资格还可能被吊销。食品行业违法成本的正确估算法,就是把这三笔加起来看。
给企业和监管的双向功课
企业:建立原料准入制度——供应商资质审查、每批原料的成分核实与留样、配方变更的法律评估;委托加工的要看住受托方的投料环节,本案链条上的每一方都获刑,说明责任不因「我只是加工/我只是供货」而切断。监管与检测:本案显示对保健食品的抽检要覆盖非法添加筛查,尤其降糖、降压、减肥、增强免疫等宣称功效明显的产品;检出名单外可疑物质时,参照本案模式委托专家意见和司法鉴定做同等危害认定,别让「名单外」成为放行理由。
一句话收尾:名单挡不住同等危害的认定——配方里每一克来路不明的东西,都可能变成判决书里的刑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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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扬刑二终字第003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0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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