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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号:(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政府信息公开 · 二审 · 2015-09-18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位船主为打财产损害赔偿官司,向地方海事处申请公开自家船船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材料,对方答复「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他提交了事故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明海事处处理过这些事故。法院要求:说「不存在」要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海事处拿不出这样的证据,告知行为被确认违法。指导案例101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罗元昌是兴运二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其因诉某水电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需要,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两县海事机构的设立、职责、编制文件,以及兴运二号船二〇〇八年两起事故和其他多艘船舶在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〇年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海事处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被彭水县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此后海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对机构编制信息告知获取方式;对事故材料「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罗元昌不服起诉,彭水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罗元昌提交了载明兴运二号船搁浅、沉没事故的《乌江彭水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报告》《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关于近两年因乌江彭水万足电站不定时蓄水造成船舶搁浅事故的情况报告》及市发改委相关函件等材料;二审期间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告知书,罗元昌仍坚持诉讼。二〇一五年九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海事处作出的告知行为违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海事处作为行政机关,负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职责;机构编制文件及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属政府信息。海事处已向罗元昌提供机构编制文件的复制件,罗元昌已知晓,予以确认。关于事故材料:依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船舶在内河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海事管理机构职责,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罗元昌已提交相关事故线索,而海事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仅有其自述,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故告知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审期间海事处虽主动撤销告知书,但罗元昌仍坚持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判决确认该告知行为违法。

三、赵律师点评

「信息不存在」不是一个自说自话的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实务里,「经查不存在」是使用频率最高的答复之一,也是最容易违法的一种。本案确立的审查标准:被告以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的,法院审查其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信息由被告制作或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又举证不了检索义务的,「不存在」的主张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存在」是一个需要举证的结论——检索了什么系统、翻了哪些档案、问了哪些部门、检索关键词是什么,都要能拿出记录。

原告的初步证据怎么给:给线索、给线索、给线索

本案罗元昌的取证路径值得照抄:他提交的评估报告、海事处自己的情况报告、发改委的委托函,都直接记载了事故及海事处处理事故的事实——这些材料共同指向「信息应当存在」。申请人的义务到此为止,是初步证据而非完整证明;把检索义务的举证责任压给行政机关,正是这个制度的平衡点。申请信息公开被答复「不存在」时,第一反应应当是收集与该信息相关的旁证:媒体报道、其他机关的文件、对方网站上曾发布过的痕迹、诉讼中对方引用过的材料。

主动撤销告知书,官司照打、违法照认

二审期间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告知书,罗元昌坚持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确认原告知行为违法。这一处理有两个信息点:一是诉讼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不能终结诉讼——原告可以坚持诉讼,法院审查原行为合法性;二是确认违法判决的价值在于留痕定分——对原告而言拿到的是「对方违法」的生效认定,用于后续国家赔偿、追责或作为另案证据。行政机关的教训是:发现答复错了,主动撤销并重新答复才是止损动作,指望撤回消灭诉讼只会换来确认违法判决。

「获取方式告知」与「提供复制件」不是一回事

本案还有一处细节:对机构编制信息,海事处采用「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的答复,法院认可;对另一部分则已实际提供复制件,法院确认罗元昌已知晓。两类答复对应不同情形——信息已主动公开或可依途径获取的,告知途径即可;依申请公开且申请人明确需要的,应提供复制件或安排查阅。申请人收到「请自行查询」式答复时,先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告知的途径是否真实可达;答复不提供又不指路,或者指的路走不通,都可能构成违法。

行政机关的检索留痕清单

依申请公开的合规做法可以列成清单:收到申请先登记并确认申请内容;按申请内容确定可能的制作、保存部门;在本机关档案系统、办公系统、相关业务系统分别检索并记录检索式、检索时间、结果;向可能的承办部门发函询问并留存回执;综合检索情况作出答复,答「不存在」的附检索说明。这套动作平时是流程,诉讼时就是证明检索义务的证据。对企业与个人,同样的清单反过来用:申请时写明确信息名称、时间范围、制作机关,线索材料随申请附上,答复不满意按「信息不存在举证不足」的思路准备起诉。

一句话收尾:说不存在,先拿检索记录说话——线索在先、举证反转,答复机关必须证明自己真的找过。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01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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