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流程:怎么写、被拒了怎么办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想清楚要哪一份具体文件
申请的是已经存在的、有明确名称的政府信息文件,比如某项目的立项批复、征地公告、环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清文件名称和文号,不要写成咨询、投诉或者要求机关解答问题,否则容易被当作非政府信息处理。
要文件不要答案,问句式的申请最容易被退回确认向哪个机关申请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谁制作、谁保存那份文件就向谁申请,拿不准的可以同时向相关部门各提一份。
写一份合格的申请书
写清申请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被申请机关的全称,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你希望以什么形式提供(纸质邮寄、电子邮箱、自行领取等)。描述越准确,答复越快;申请书末尾签名并注明日期。
选择渠道提交并留住凭证
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线上提交、邮寄挂号信,或者到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留证据:线上提交截图保存受理编号,邮寄保留快递单号和签收记录,当面提交要求签收或者自己拍照留存。
提交当天就开始计算答复期限,凭证丢了很难证明等答复:当场答复或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遇到不予公开,先看理由对不对
常见的拒绝理由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以及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等。可以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以要求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而不是一律拒绝。
被拒或逾期:投诉、复议、起诉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你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注意留存申请凭证与答复文书,作为复议、诉讼的证据。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 写明申请人信息、文件名称与文号、获取形式,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 身份证明 |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证照与经办人证明 |
| 文件线索 | 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制作机关等信息,越具体越好 |
| 提交凭证 | 线上受理编号截图、邮寄单号与签收记录、当面提交的签收单 |
| 答复文书 | 机关出具的答复书、不予公开决定及理由说明,复议诉讼要用 |
| 沟通记录 | 与经办人的通话录音、往来邮件、补正通知等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当场答复 |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
| 答复期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
| 延长答复期限 | 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须告知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
| 征求第三方意见 |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
| 投诉复议或起诉 | 认为侵权后可投诉、举报,也可复议或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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