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description":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信息公开):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广州广园客运站至…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政府信息公开,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答复期限,网上申请,指导案例26号", "datePublished": "2011-08-24",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政府信息公开"},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quanwei/zhengfu-xinxi-gongkai-wangshang-shenqing-qisuan/"}},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权威案例", "item": "/anli/quanwe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item": "/anli/quanwei/zhengfu-xinxi-gongkai-wangshang-shenqing-qisuan/"}]}]

指导性案例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号:(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政府信息公开 · 一审 · 2011-08-24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市民通过省政府网上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生成了申请编号,还发短信确认提交成功。

交通厅答复:我们的内网和外网物理隔离,两个月后才发现这份申请,从发现之日起算没超期。

法院:平台确认提交成功之日即视为收到之日;内部流转属于机关内部事务,不能作为延期理由;逾期答复违法。指导案例26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等政府信息。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一一〇六〇一〇〇〇一一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确认该申请提交成功。七月二十八日,被告作出受理记录确认上述事实,并于八月四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原告确认八月四日收到答复。被告辩称:原告申请通过的是省政府政务外网而非其内部局域网;其将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因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互联网、省外网数据都无法直接进入厅内网处理,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办理,因此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申请受理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为准,其正式收到并确认受理的日期是七月二十八日,八月四日答复距受理日仅五个工作日,未超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受理应视为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原告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的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本案原告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通过省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申请,系统生成了相应的电子申请编号,并向原告手机发送了申请提交成功的短信;被告确认收到该申请并认可原告是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信息,却于八月四日才作出答复,已超过规定的答复期限。由于省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平台所应当具有的整合性与权威性,如未作例外说明,则从该平台上递交成功的申请应视为相关行政机关已收到原告通过互联网提出的申请。至于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被告认为原告是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申请、因其厅内网与互联网和省外网物理隔离而无法及时发现,应以七月二十八日为收到申请日期因而未超过答复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申请的,该网络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被告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三、赵律师点评

「收到」以什么为准

不是以「经办人看到」为准,而是以「申请到达机关对外公布的受理渠道」为准。省政府网上平台就是指定渠道,系统生成编号、发短信通知,送达即完成。这个标准很重要——如果按「经办人看到」算,那机关只要不看,期限就永远不起算,法定期限形同虚设。

内外网隔离,是机关自己的事

这句话是本案的核心。物理隔离、网闸摆渡、层级流转,都是机关内部的技术安排和管理流程;申请人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判决说得很直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延期处理的理由。否则每个机关都可以拿「系统没打通」来抗辩,那信息公开的时限规定就白写了。

期限怎么算,两个数字要记住

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须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再延十五个工作日。注意三点:一是「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二是延长必须「告知申请人」,没告知就等于没延长;三是起算点是「收到之日」,不是「受理之日」——本案被告恰恰是把两者混为一谈。

为什么只判「确认违法」

因为诉讼时信息已经答复了(虽然逾期),再判「责令限期答复」已经没有意义。确认违法判决在这里的功能是「评价」:对过去那段逾期作出司法认定。这对申请人有实际意义——如果因为逾期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错过了申请补贴、诉讼的时限),可以据此主张赔偿。

给申请人和机关的提示,以及一个延伸

申请人:网上提交后保存三样东西——申请编号截图、短信通知、提交成功页面;同时最好再寄一份纸质申请(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保留回执),双轨并行;超过期限没答复,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机关:网上受理平台要指定专人每日巡查、建立超期预警;内外网数据同步要有制度性时限并留痕;延长答复必须书面告知;收到申请后无论能否公开,都要在期限内给出答复——哪怕是「不予公开」,也得给理由。本案还有个技术细节值得注意:被告辩称是「不可抗力」。法院没采纳,因为服务器是机关自己租的、系统是机关自己配的、隔离方案是机关自己定的——这些都属于可控的内部安排,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所以「系统故障」「人员休假」「机构改革」这类理由,在信息公开案件里基本不被认可。

系统点了「提交成功」,期限就开始跑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原告李健雄诉称:其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即省政府政务外网(以下简称省外网),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以下简称厅内网)。按规定,被告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由于被告的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互联网、省外网数据都无法直接进入厅内网处理,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原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及时受理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申请受理并非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为准,而是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为准。

原告称2011年6月1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未收到该申请,被告正式收到并确认受理的日期是7月28日,并按规定向原告发出了《受理回执》。8月4日,被告向原告当场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距离受理日仅5个工作日,并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限。因原告在政府公众网络系统递交的申请未能被及时发现并被受理应视为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原告XXX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等政府信息。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11060100011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成功。7月28日,被告作出受理记录确认上述事实,并于8月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原告确认8月4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原告XXX雄2011年6月1日申请其公开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客运里程数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违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原告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政府公众网络系统生成了相应的电子申请编号,并向原告手机发送了申请提交成功的短信。被告确认收到上述申请并认可原告是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却于2011年8月4日才向原告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

由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平台所应当具有的整合性与权威性,如未作例外说明,则从该平台上递交成功的申请应视为相关行政机关已收到原告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于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被告认为原告是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的申请,因其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而无法及时发现原告申请,应以其2011年7月28日发现原告申请为收到申请日期而没有超过答复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该网络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被告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案号:(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2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6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