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当事人不服判决,同时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结果纠纷在程序进行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此时抗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
法院收到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已裁定再审的,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最高法即作此处理:和解履行完毕,申诉人两次申请撤诉,检察机关不撤回抗诉也不影响法院依法终结。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
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三、赵律师点评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走到最高法院再审环节,双方却自己谈妥了:和解、履行完毕,申诉人主动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的态度是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官司为解决纠纷而设,纠纷没了,程序再走下去就没有对象。唯一的例外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时,法院要继续把关;本案不涉及,所以准许撤诉、终结审查,一气呵成。
抗诉不能「骑虎难下」
有意思的是程序细节:申诉人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两条线并行。等他和解撤诉后,最高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抗诉,检察院不同意——按说抗诉书已经发出,程序似乎必须走完。但法院明确了处理规则:抗诉的功能是启动监督,监督的前提是存在需要纠正的错误裁判,而纠纷既已自行解决,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已无实际意义。监督程序不是为抗诉而抗诉,收到抗诉书后仍要审查,发现基础消失就依法终结。
对当事人的实务意义
对想翻案的当事人,这案子的提示有两层:第一,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不必二选一,可以并用,但一旦和解履行完毕,两条线都会收束,别指望留一条线继续打;第二,和解是终局性的——撤诉之后反悔,既回不到再审程序,也无法就同一纠纷再诉,签字前务必确认履行安排足够稳妥。对检察机关而言,本案也提示接受抗诉申请时宜先问清当事人是否已在和解轨道上。
再审不是没有尽头的程序:纠纷在哪个环节解决了,程序就在哪个环节终结。和解是最彻底的解决方式,但签约前的履行保障要做足,因为这条路走完就没有回头路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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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1)民抗字第2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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