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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费与跳单纠纷:14 个最常问的问题

看房确认书签了、佣金口头说 1%、合同上却是 3%,房子没买成中介还要收「服务费」,绕开中介自己成交被索赔全额佣金——二手房交易里,中介费是仅次于房价的第二大争议点。本专题按「该不该付、付多少、能不能退、怎么打」四步,讲清中介合同的三条核心规则:促成才付酬、未促成只能收必要费用、利用中介机会绕开成交仍要付酬。条文照录民法典中介合同章。

1中介带我看过一次房,后来我自己找房主成交了,算不算跳单?

很可能算。判断的关键不在「看了几次」,而在「你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法律规则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个条文有三层要件,缺一层就不构成跳单。 第一层「接受服务」。中介带你实地看房、提供了具体房源、房号、房主联系方式、议价过程,都属于服务。只是在你小区门口发了张单页、你随手扫了个码,通常不算实质服务。 第二层「利用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这是最容易争的一点。如果你买的这套房,正是中介带你看过的那一套,房主也是中介联系上的,那就是利用了中介的机会;如果你后来通过另一个渠道(另一家中介、熟人、物业)看到同一套房并成交,且那个渠道是独立获得的,一般不构成跳单——这也是法院区分「跳单」和「多家中介竞争」的核心。 第三层「绕开」。故意不让中介参与签约、私下与房主签、用亲属名义签、通过另一家中介走个形式但实际是同一套房,都属于绕开。 反过来说,有几种情形通常不认定为跳单:一是中介服务已经终止(你明确解除了委托,或委托期限届满);二是中介没有促成能力(房主明确拒绝该中介带客、或中介报的价格与房主报价差距过大且拒绝调整);三是你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且那家中介确实提供了独立的服务。 实务上,中介起诉跳单的胜诉率不低,因为看房确认单、带看记录、微信聊天都能证明服务提供过。所以别把「就看了一眼」当成免责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被认定跳单,中介费要按全额付吗?能不能少给?

不一定全额,法院通常会按中介实际提供的服务「打折」。 法律后果是「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报酬」的数额仍要回到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以即使构成跳单,法院也会审查中介到底做了多少事。 实践中常见的酌减因素:中介只带看了一两次,没有参与议价、没有核房、没有协助签约和贷款,法院可能判按约定佣金的三成到五成支付;中介完成了核房、议价、居间撮合,只是最后签约被绕开,可能判七成到全额;如果中介还协助办理了网签、贷款、过户,基本按全额支持。 另一个变量是约定本身是否合理。有些「看房确认书」写「无论是否通过本公司成交,均按成交价百分之三支付佣金」,这类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若中介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你完全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对这类条款普遍持审慎态度。 还有一个反向抓手:如果中介在服务中有过错——比如虚报房价、隐瞒房屋抵押或查封、伪造房主授权、吃差价——那么依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不是「少给」,而是「一分不给 + 索赔」。 所以被索赔时不要只谈「我没跳单」,要同时准备两套抗辩:服务没到位(对应酌减)、中介自己有过错(对应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房子最后没买成,中介费还要不要给?

没成交就不用给报酬,但可能要给「必要费用」——前提是合同里约定了。 条文是这么写的: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意两个关键词:「未促成」和「按照约定」。 第一,什么叫「促成合同成立」?买卖双方就标的、价款、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买卖合同,通常就算促成。仅仅谈妥价格但未签约、签了意向书但约定「以正式合同为准」、网签前一方反悔,多数法院认为尚未促成。 第二,「必要费用」必须事先有约定。合同没写「无论是否成交均需支付服务费/信息费」,中介就不能主张。即使写了,金额也要与实际支出相当——带看几次的交通费、核房的信息查询费,通常几百到一两千元;开口就要按佣金比例收「服务费」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第三,要看是谁的原因导致没成交。如果是买方自身原因(贷款批不下来、家庭变故、突然不买了),中介通常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如果是卖方原因(反悔、涨价、房子有查封),买方不仅不用付佣金,还可以向卖方主张违约;如果是中介原因(隐瞒瑕疵、虚报信息),中介连必要费用都拿不到,还可能赔偿。 实务提醒:签约时把「未成交如何处理」写清楚——比如「非因买方原因未成交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买方原因未成交的,乙方可收取不超过 X 元的必要费用」。这一条写进去,后面九成的纠纷都不会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4中介费到底该买方出还是卖方出?各出一半是真的吗?

「各一半」是法定的兜底规则,但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买方全出」,一切以合同约定优先。 法定规则分两层: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注意「平均负担」的适用顺序:只在「没有约定」且「按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时才启动。而现实中中介合同里几乎都写了「佣金由买方承担」,所以这条兜底规则很少真正适用。 另外还有一句常被忽略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也就是说,中介自己跑腿的交通、印刷、广告成本,不能再向委托人另收,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为「代垫费用」。很多中介在佣金之外另收「过户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评估费」「网签费」,这些费用是否合理要看两点:是否事先明示、是否真实提供了对应服务。没有实际服务的收费,可以拒付。 从谈判角度,中介费是可以谈的——费率不是政府定价(多数城市已放开),你可以对比三家中介的报价;也可以谈「分段支付」(签约付一部分、过户付一部分),把风险和进度绑定。但要注意:一旦签了佣金确认书,事后想反悔很难。 还有一个坑:有的中介让买卖双方各签一份佣金确认书,合计费率远超口头承诺。签字前一定把两份加起来算总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口头说好 1%,签合同变成 3%,多出来的能不给吗?

能争,而且胜算不小,但要看你能不能证明「1%」这个约定。 第一层依据是明码标价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收费应当公示,签约时临时抬价,本身就违反这一义务。你可以要求中介出示收费公示、报价单、聊天记录,证明其对外报价是 1%。 第二层依据是格式条款规则:如果 3% 写在事先印好的格式合同里,而业务员口头承诺 1%,中介对这条加重你责任的条款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这条在实务中很常用,尤其是合同上费率栏是印刷体、没有手写确认的情形。 第三层依据是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如果中介故意隐瞒真实费率、用「先签字后再说」的方式骗取签字,可以主张撤销该条款。撤销后按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举证上最有力的是三类材料:中介的对外宣传或门店公示(拍照留存)、业务员的微信或通话录音(明确说 1%)、同小区同期其他客户的成交佣金(证明 1% 是市场价)。其次是合同文本本身——如果费率处是空白后填、或者手写与印刷不一致,对中介不利。 操作建议:签字前把费率、支付节点、退费条件三项用手机拍下来;如果对方催得急,也至少要在微信里发一句「我们谈的是 1%,合同上写 3% 我不认可」,让对方回复。这条消息就是日后最直接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中介隐瞒房子是凶宅、有抵押、被查封,中介费能退吗?还能索赔吗?

不仅能不付,还能反过来索赔——这是中介合同里对委托人最有力的一条。 条文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这里是「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不是「减少报酬」,是彻底丧失报酬请求权。 哪些属于「重要事实」?实务中法院认可的至少包括: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凶宅)、房屋存在抵押或查封、房屋为违法建筑或无法过户、产权存在共有人未同意出售、房屋存在长期租赁或居住权负担、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学位已被占用(在学区房交易中)、欠缴大额物业费或税费。 「故意」怎么证明?不必证明中介内心想法,用客观事实推定即可:房主已告知中介、同小区中介普遍知情、房源系统里有备注、带看时房屋明显异常但中介称「没问题」。这类间接证据组合起来,法院通常会认定「应当知道而隐瞒」。 赔偿范围包括:已支付的中介费(全额返还)、定金或首付款的损失(如果因房屋无法过户导致)、为交易支出的评估费、贷款手续费、装修设计费、往返差旅,以及另行购房多支出的差价(需证明因果关系和合理性)。 同时还可以走消费者保护路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构成欺诈,还可以主张增加赔偿。但要注意,中介费本身金额不大,三倍赔偿基数有限,真正的大头在房屋差价损失,那条走的是违约或侵权赔偿,不是消保法的三倍。 操作上,发现隐瞒后第一时间书面固定证据(微信、录音、房源截图),不要先签「确认无异议」的交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7中介「吃差价」(低买高卖赚中间价)合法吗?钱能要回来吗?

不合法,而且这是中介最怕被抓住的一类问题。 「吃差价」通常有两种形态。第一种是「隐瞒真实成交价」:房主报价 300 万,中介告诉你 320 万,多出的 20 万进了中介口袋,你和房主签的合同价是 320 万。这种情形下,中介对你构成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同时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自己收房再转卖」:中介或其关联方先以低价买下,再以高价卖给你。这种如果中介事先披露了「我是产权人」,属于正常买卖,不违法;如果没有披露、以「中介」身份出现而实际是卖方,同样构成隐瞒重要事实。 维权路径有三条,可以并用:一是请求撤销合同或撤销价格条款,按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二是要求返还多收的差价(不当得利);三是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隐瞒真实交易信息、赚取差价,属于行业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可以导致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 举证是关键。你要证明「房主实际收款价」低于「你支付的价」,最直接的材料是:房主的收款凭证、房主的书面说明、网签合同价与居间合同价的差异、资金监管账户流水、以及中介要求你把部分款项打到其指定账户的记录。特别注意:如果中介要求你把首付的一部分打给「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而不是资金监管账户,这本身就是重大警示信号。 一个实务细节:很多吃差价是通过「装修补偿款」「家具家电款」的名义拆分的,合同价压低、另签一份「补偿协议」。凡是遇到主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又要求另付一笔「补偿款」给中介或第三方的,基本可以判定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签了「独家代理」「限时包销」,还能不能再找别家中介?

能解除,但可能要赔钱——这是独家条款最需要算清楚的地方。 中介合同本身没有规定独家代理,依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委托合同的核心规则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也就是说,独家代理条款不能剥夺你的任意解除权。 但解除有代价: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中介可以主张:已经投入的推广费用(直接损失)+ 本可获得的佣金(可得利益)。 实践中法院会砍两刀。第一刀砍「可得利益」——如果房子还没找到买家、中介只是挂了牌,佣金能否获得本身高度不确定,法院通常按实际投入和已付出的劳务酌定,而不是照佣金全额判。第二刀砍「实际损失」——中介要举证真实支出了广告费、拍摄费、推广费,拿不出票据的不予支持。 还有一类条款要特别警惕:「限时包销」约定「到期未售出则由中介按约定价收购」。这已经不是中介合同,而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一旦签了,房价下跌时你可能被套在一个高于市价的价格上(对你不利),或者房价上涨时中介低价拿走(对你更不利)。签这类条款前,必须写清「收购价如何确定」「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对等」。 实操建议:如果已经签了独家,想换中介,先书面通知解除(微信、邮件都可以,留痕),写清解除日期和理由;同时停止该中介的带看,避免它继续「制造服务事实」来主张佣金。解除后再委托别家,不要在同一时段让两家中介带同一套房,否则很容易被认定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9签了「看房确认书」,是不是就等于承诺付佣金了?

不等于,但它是中介手里最常用的证据,签字后果比大多数人想的严重。 看房确认书的法律性质是「中介提供了带看服务的书面确认」,它证明的是服务事实,不是付款义务。付款义务的基础仍是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跳单规则或第九百六十三条的促成报酬规则。所以只要你能证明「没有利用该中介的机会成交」,即使签了确认书也不必付佣金。 但麻烦在于举证责任的现实分配。确认书上通常写着「本人确认由某某公司带看下列房屋,如本人或亲属、朋友与房主私下成交,愿按成交价百分之三支付佣金」。这类条款一旦签了,中介起诉时只需出示确认书 + 房屋成交记录,就完成了初步举证;接下来要由你来证明「成交渠道与该中介无关」。这个举证很难,因为你很难证明自己是通过什么渠道认识房主的。 几个务实的应对: 第一,签字前把「带看房源」栏填完整,不要留空——留空的确认书,中介事后可以随意填写房号,你无法反驳。 第二,如果只是随便看看,可以在确认书上手写「仅确认带看,未确认独家委托及佣金标准」,并让业务员签字。 第三,不要签「佣金确认书」「服务费承诺书」这类明确金额的文件,除非你已经决定通过这家中介成交。这两类文件与看房确认书的效力完全不同。 第四,如果你确实后来通过另一家中介成交,保留那家中介的带看记录、委托合同、发票,用以证明成交渠道独立。 第五,亲属代签、配偶代签同样有效(有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时),不要让家人「帮你签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0贷款批不下来、网签被卡,中介费能退吗?

看合同怎么写,也看是谁的责任;没有约定时,按「未促成」处理,可以主张退。 先分三种情形。第一种,合同尚未成立(网签未做、买卖合同未签):属于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依第九百六十四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只能按约定主张必要费用。 第二种,合同已成立但因买方自身原因无法履行(贷款批不下来、资金不到位):中介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报酬请求权已经产生,原则上不退。但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贷款未获批准则退还部分佣金」,按约定执行。实践中不少中介合同会写「因政策或银行原因导致贷款未批,乙方退还已收佣金的百分之五十」,这类条款对买方有利,签约时要争取。 第三种,因房屋本身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查封、抵押未解、产权纠纷、限购):这不是买方原因,属于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中介的服务没有达到「促成有效交易」的效果,可以主张退还佣金;如果中介事先知道这些问题还隐瞒,依第九百六十二条不仅不得请求报酬,还要赔偿。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中介费通常在网签或过户时支付。如果你在签约时就付了全款佣金,事后交易失败,追讨会很被动。所以付款节奏要跟进度绑定:签约付三成、过户付七成,或者全程走资金监管、过户后释放。 另外,中介以「已经提供了服务」为由拒绝退款时,可以要求其列明服务清单:核房、议价、带看、网签、贷款代办、过户代办,逐项对照是否完成。未完成的项目对应费用应当扣减。 最后提醒:退费谈不成时,走的是合同纠纷诉讼,诉讼时效三年;不要因为「金额不大」就放弃,中介费通常在数万元量级,完全值得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中介有欺诈行为,中介费能按「三倍」赔吗?

理论上可以主张,但实际能拿到的金额往往不如走违约赔偿划算。 消保法的路径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属于「服务」,购房者属于「消费者」,所以这条在法理上是可以用的。 但有两个现实限制。第一,基数只是「中介费」。假设中介费六万元,三倍是十八万;如果房屋差价损失是三十万,走违约或侵权赔偿能拿三十万,走三倍只能拿十八万。所以要先算哪条路更划算,而不是见「三倍」就上。第二,中介服务是否适用消保法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二手房买卖居间涉及重大财产交易,购房者不属于消保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从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类抗辩在实务中确实存在。 更稳的路径是把两条都写进诉请,让法院择一支持:主请求按中介合同主张返还佣金 + 赔偿差价损失;备位请求按消保法主张三倍赔偿。这样即使法院不认消保法路径,主请求仍能成立。 证据上,构成欺诈要证明三件事:中介作了虚假陈述或隐瞒(房源信息、产权状况、抵押查封、凶宅、学区占用);你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你基于错误认识签了合同、付了钱。三者的连接越紧,欺诈越容易成立。 还有一条并行的救济:向住建部门投诉中介机构隐瞒真实信息、违规收费,可以触发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很多时候中介愿意在投诉立案后主动退费,比打官司快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中介费纠纷去法院告,该告谁、要准备什么证据?

告中介公司(不是业务员个人),证据按「合同—服务—付款—损失」四条线准备。 被告主体:中介合同是与中介机构签的,佣金也开给机构,所以被告应当是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如果签约主体是分支机构,可以把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业务员个人的口头承诺,如果能证明其职务行为(工牌、企业微信、门店名片),后果由公司承担;只有在业务员私收费用、私刻印章的情形下才追究个人。 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介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通常是中介服务提供地(房子所在地),所以多数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起诉,这对你更方便。 证据分四组。 第一组「合同关系」:中介服务合同、佣金确认书、看房确认书、委托出售协议,注意收集全部版本(包括被替换的旧版)。 第二组「服务事实」:带看记录、微信聊天、通话录音、房源推荐截图、议价过程记录。这组证据是双刃剑——它能证明中介提供了服务(对你主张「服务不到位」不利),也能证明它没做核房、没披露瑕疵(对你有利),提交时要挑选。 第三组「付款与收费」:发票、收据、转账记录、收费公示照片、刷卡凭条。特别是要求把款项打入非监管账户的记录,是认定违规收费的关键。 第四组「损失」:多付的差价、因无法过户产生的定金损失、评估费、贷款手续费、另购房屋的差价(附同期成交案例)。 诉讼时效三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如果一直在协商,保留协商记录可以主张时效中断。 最后一句实务建议:这类案子标的不大,但事实清楚、法条明确,很多中介在收到起诉状后会主动和解。所以先发一份律师函或书面催告,往往比直接立案更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13我是卖家,中介带客看了十几组都没成交,我可以直接和其中一个买家签吗?

可以,但要看你与中介的合同类型和期限,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或跳单。 分两种情形。第一种,你签的是「一般委托」(非独家):你可以同时委托多家中介,也可以自行成交。如果买家是你自己带来的(不是中介带来的),与中介无关,不需要付佣金;如果买家是中介带看过的,即使你自行签约,也可能落入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二种,你签的是「独家代理」:在独家期内自行成交,多数合同会约定「仍需支付佣金」或「按一定比例补偿」。这类条款不属于当然无效,但法院会审查其合理性——如果中介并未实际投入推广、也未带看过该买家,全额佣金通常会被酌减。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规则: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如果中介带了十几组都没成,你自行与其中一组成交,中介主张的应当是「报酬」而非「必要费用」——因为最终合同成立了,只是不是你促成的。这时候是否构成跳单,回到「是否利用了中介的机会」这个核心。 实操上最稳的做法:一是在委托合同里写清「委托期内甲方自行成交的,不视为违约,无需支付佣金」,或写「仅对乙方书面确认的客户名单承担佣金义务」;二是每次带看后让中介出具带看记录,明确客户身份,避免事后无限扩张;三是独家到期前书面确认不再续约,防止自动续期条款。 如果已经被索赔,抗辩重点放在「该买家并非中介促成」「中介未提供有效议价与撮合服务」「合同约定的佣金条款属加重责任的格式条款」三点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中介带看的房子,房主后来又委托了别家,我通过别家买了,算跳单吗?

通常不算,这是「多家中介竞争」的典型情形,也是法院区分跳单的主要界限。 核心在于「利用了谁的机会」。如果你是通过另一家中介认识房主、由另一家中介议价并促成签约,那么你利用的是后者的服务,前一家中介不能主张报酬。即使前一家也带你看过同一套房,只要成交渠道独立,就不构成第九百六十五条所说的「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因为你不是「绕开」,而是「换了中介」。 法院审查时会看几个事实:两份带看记录的时间先后;你与后一家中介的委托合同、佣金发票;后一家中介是否实际参与了议价、核房、网签;前一家中介是否已经提供了房主的联系方式或促成过初步合意。如果前一家只是「带你进门看了一眼」,后一家完成了全部实质工作,前一家很难要到钱。 但有两种情形会翻盘。第一,前一家中介能证明「房源是它独家代理的」,且你明知独家还通过别家成交——这时它可能主张你与后一家共同侵害其权益。第二,你与后一家签的佣金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后一家实际上只是「代办手续」,实质交易是你和前一家谈成的,法院可能认定这是变相跳单。 对买家的实务建议:保留后一家中介的全套材料(委托合同、带看记录、议价微信、佣金发票、过户代办凭证),这是你的「独立渠道」证明;如果前一家来主张佣金,直接出示这套材料,并要求其举证「成交是由它促成的」。 对中介的实务建议(如果你在替中介方分析):主张跳单时不能只证明「我带看过」,还要证明「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是你谈成的」,或者「买家是通过你取得的房主联系方式」。证据链断在中间,胜诉率会大幅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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