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怎么存、怎么装卸、堆场怎么布置,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给了八项具体情形。这八项不是八种态度的列举,是八个独立的违法构成,每一项都要单独认定、单独举证、单独在处罚决定里写明。
这一条的特殊之处在于覆盖面:从煤场的煤堆到水泥厂的石灰石堆,从港口的矿石堆场到垃圾填埋场的作业面,从化工园区的恶臭到废弃物焚烧设施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部收在这八项里。同一个企业被查出三项不符合,就是三个违法行为,罚款按三份计算还是一个总额,实务中处理不一致。
这一篇逐项拆开讲。每一项的对象是什么、义务内容是什么、跟旧法比变了什么、举证难点在哪;最后讲分项认定的规则和六类常见抗辩。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罚则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八项按「源头贮存→过程装卸→场地作业→特殊污染物」四组排列,各有独立构成要件。
- 第一项是装卸环节,第二项是密闭贮存,第三项是不能密闭贮存时的围挡与覆盖,三项构成贮存装卸的完整义务链。
- 第二项的对象新增了铁矿石,共九类物料加「等」字开放式列举。
- 第三项的表述从「不能密闭的」改为「不能密闭贮存的」,加了「贮存」二字,与第二项形成互补而非重叠。
- 第五项新增「实施分区作业」这个义务,码头、矿山、填埋场、消纳场四类场地都要做到。
- 第六项删掉了「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义务从四件事收为三件事。
- 第七项的对象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义务是采取技术方法工艺并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
- 第八项加了「有效」二字,防恶臭措施不能只是做了,还要有效。
- 八项是并列关系,符合几项就是几个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应当分项列明、分别裁量。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一)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二)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三)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四)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
- (八)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二、八项的四组结构
八项的排列有内在逻辑,不是随手列。
第一组,贮存与装卸,第一项到第三项。 这是物料在厂区内静止和转移的两个基本状态。装卸是动态,会产生瞬时高浓度扬尘;贮存是静态,会产生持续的堆面扬尘。三项合起来,把物料从进厂到出厂的厂内环节全覆盖。
第二组,安全与场地,第四项和第五项。 第四项防燃是安全导向,煤堆自燃既是大迎污染源也是火灾隐患;第五项场地作业要求是布置导向,靠空间安排减少扩散。
第三组,特殊污染物,第六项和第七项。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这两类物质的危害不限于扬尘,所以义务内容从「防扩散」变成「防风险」和「减排放」。
第四组,恶臭,第八项。 单独一项,因为恶臭的认定标准和举证方式与其他七项完全不同。
理解了分组,就能明白为什么这八项不能合并处罚:它们的义务来源不同、危害机理不同、举证方法不同,合并成一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事实认定就是糊的。
三、第二项:九类物料与铁矿石的新增
第二项是整条的核心: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九类列举加「等」字。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是燃煤链条的四种形态,从原煤到燃烧残余;水泥、石灰、石膏是建材链条的三种粉状物料;砂土是通用建材;铁矿石是冶金原料。
铁矿石是法典新增的。 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只列到砂土,没有铁矿石。这个新增不是文字上的补漏,是治理重心的调整:钢铁行业的原料堆场、球团厂的矿石堆存,历来是城市周边扬尘的主要来源之一,露天矿堆、转运站落料点、皮带通廊的落差扬尘,量都很大。把铁矿石写进列举,等于明确这类堆场没有「不在名录里」的辩解空间。
「等」字是开放列举。 判断某种物料要不要密闭贮存,不看它是否在九类之中,看它是否「易产生扬尘」。粉煤灰、矿粉、石灰石粉、白云石粉、脱硫石膏、电石渣、镍矿砂、铝土矿,都可以按「等」字纳入。
判断「易产生扬尘」的三个因素。 粒径、含水率、堆存形态。粒径越细越易起尘,含水率越低越易起尘,堆得越高、暴露面越大越易起尘。这三项是技术判断,实务中往往靠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物料清单、以及现场目测来认定。
「密闭贮存」的合格标准。 条文说的是密闭,不是覆盖。密闭指封闭料仓、筒仓、封闭堆场,物料与外界空气基本隔绝。有的企业用防尘网盖住煤堆,主张已经密闭,这不成立——盖网属于第三项说的「有效覆盖」,不是密闭。两者的义务层次不同:能密闭的必须密闭,不能密闭的才退到围挡加覆盖。
四、第三项:不能密闭贮存的三个判断
第三项写的是: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这一项是第二项的兜底,不是重复。 第二项管「能密闭而不密闭」,第三项管「客观上不能密闭」。有的物料因为装卸工艺、堆存量、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进封闭料仓,法律不强制密闭,但要求用围挡加覆盖补救。
「不能密闭贮存」由谁证明? 这是实务中的第一个争点。企业的生产条件决定了能不能密闭,所以企业主张「不能密闭」时,要拿出证据:工艺要求、场地限制、物料特性、改造可行性分析。光是「没建料仓」不构成「不能密闭」,那是能而不为,落第二项。
围挡的硬指标:不低于堆放物高度。 这一句是可测量的标准,也是最好用的抗辩点。执法机关认定围挡不合格,必须量出围挡高度和堆体高度的差值。堆体高于围挡,就是不合格;堆体低于围挡,围挡这一支就不成立,剩下的看覆盖。
「严密围挡」还有材质和连续性要求。 挡风抑尘网、砌体围墙、彩钢板都算,但要有连续性、无大缺口、底部封闭。稀疏的铁丝网、活动的挡板不算严密。
覆盖的标准是「有效」。 这一处的「有效」二字,旧法就有,法典保留。防尘网要全覆盖、要压边、要完好,破损、掀开一角、只盖中间不盖边坡,都可能被认定无效。
围挡与覆盖是「或者」关系,但实践要求两者兼备。 条文写「未设置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字面上是择一即违法。有的地方规定同时要求围挡与覆盖,那是地方标准的加严,不违反上位法。遇到这种案件,要看当地规定怎么写的。
五、第四项:防燃措施为什么单列
第四项: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这一项的对象与第二项重叠,但义务不同。 第二项管扬尘,第四项管自燃。煤堆长期堆放会氧化升温,达到临界温度就自燃,一旦烧起来,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性大量排放,比日常扬尘严重得多。
防燃措施有哪些? 压实、喷淋、覆盖、翻倒散热、控制堆高与堆宽、限制堆存时间、设置温度监测。这些措施的组合由企业按物料特性和堆场条件确定,条文不作限定。
认定的关键在「有没有做」,不在「有没有烧起来」。 与第一项至第三项一样,这是行为罚。煤堆没有自燃但明显长期未压实、未喷淋、无温度监测记录,仍可认定未采取防燃措施。反过来,即使发生自燃,只要企业能证明已按规定采取了防燃措施,也可能不构成这一项的违法(但仍可能因火灾引发其他责任)。
「单位存放」三个字限定了主体。 个人小规模堆放不落这一项,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居民冬季储煤不适用。
这一项与安全生产的交叉。 煤堆自燃既涉大气污染也涉消防和安全生产,可能同时触发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的监管。一并处理时要注意一事不再罚的边界:同一行为被两个部门依据不同规范处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要看保护的法益是否同一。
六、第五项:分区作业是新要求
第五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四类场地:码头、矿山、填埋场、消纳场。 这是四类物料吞吐量大、作业面开阔、扬尘控制难的场所。
「实施分区作业」是法典新增的义务。 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只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没有分区作业的要求。法典加了这五个字,把空间布置从管理建议升格为法定义务。
分区作业指什么? 核心是作业区与堆存区分开、装卸区与运输通道分开、不同物料分区堆放、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目的是避免全场地同时作业、避免不同物料交叉污染、避免运输车辆穿越堆存区反复碾压起尘。
为什么加这一条? 因为四类场地的扬尘问题往往不是「没设备」而是「没布置」。洒水车、雾炮、防尘网都配了,但作业面铺得太开、堆场与通道混在一起,效果大打折扣。立法者把布置要求写进条文,是从末端治理转向过程管理。
「并」字意味着两个义务都要履行。 未分区作业,或者分区了但没采取有效措施,都构成违法。这一项是复合义务,认定时要分别说明。
举证的特殊性。 分区作业是否到位,靠平面图和现场对照:堆场分区图、作业面位置、运输路线、防尘设施布点。企业如果拿不出分区图,或者图纸与实际不符,认定就比较被动。这是四类场地日常管理里最该补齐的一份材料。
七、第六项:删掉「定期监测」意味着什么
第六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与旧法相比,删掉了「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的表述是「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义务是四件事。法典收为三件事:建体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这是减法,而且是有意义的减法。 定期监测义务并没有消失,它回到了自行监测的一般规定里——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在第二编的义务条款中有专门规定,违反的按相应罚则处理。法典在这里不再重复设罚,避免同一个不作为被两条罚则重复评价。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双向的。 一方面,本条不再因为「没做定期监测」单独构成违法,执法机关不能只凭缺少监测报告就援引这一项;另一方面,监测义务本身还在,只是适用的条文变了,援引错误会导致处罚被撤销。
「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是什么? 条文没有定义。通常包括:风险源识别与清单、预警指标与阈值、监测或者观察手段、预警发布与响应流程、应急物资与队伍。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这套体系要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是持续义务。 不是做一次排查就完事,要有制度、有周期、有记录、有整改闭环。实务中这一项最容易被认定的情形是:有隐患排查制度但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了但隐患一直没整改。
八、第七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七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
两类主体。 一类是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另一类是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后一类单列,因为焚烧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重要生成途径,即使原料中不含,燃烧过程也可能生成。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什么? 国际公约管控的一类物质,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远距离迁移性和毒性。我国已履行相关公约义务,对这类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实施管控。具体物质清单以国家履约实施方案和名录为准。
义务是「技术方法工艺」加「净化装置」两项。 前者指从工艺上减少生成,比如燃烧温度、停留时间、湍流度的控制,或者原料替代;后者指末端净化,比如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加急冷。
「有效的」净化装置是法典新增的限定。 旧法写「配备净化装置」,法典加了「有效的」三个字。这改变了举证方向:不是有装置就合格,要证明装置在实际运行中有效。运行记录、维护台账、去除效率检测报告,都成了必要证据。
这一项与第八项的区别。 第七项针对特定物质类别,有明确的污染物指向;第八项针对恶臭,是感官性污染。同一个排放口可能同时构成两项违法,比如焚烧含氯废物既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又产生恶臭。
九、第八项:恶臭的认定难点
第八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这是八项里最简短的一项,也是争议最多的一项。
「恶臭气体」没有列举。 条文明说恶臭气体,不列具体物质。判断依据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所列的八种(或者地方标准扩展的)控制项目,以及感官判断。
三个认定路径。 第一,监测,按标准方法采样分析,超标即认定;第二,感官,由嗅辨员按规范判定臭气浓度;第三,投诉与现场感受,群众投诉集中、现场确有明显异味,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单独不足以认定超标。
「有效措施」的证明在企业。 防恶臭的措施包括:密闭收集、负压抽吸、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焚烧、加盖、调整作业时间。企业要证明措施与恶臭源匹配、持续运行、有效果。只有一套除臭设备但长期不换填料,很难说是「有效」。
这一项的举证难点在因果关系。 恶臭具有扩散性和瞬时性,厂界监测超标不等于一定是这家企业排放,尤其在化工园区、垃圾处理设施集中的区域,多家企业相邻,来源识别很难。这时候厂界监测的点位布置、风向记录、特征污染物指纹比对就变得关键。
居民投诉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投诉多不等于违法成立,但投诉记录往往是执法的启动线索。企业应对的正确方式不是压制投诉,而是留存自查记录:自查监测报告、除臭设施运行台账、整改记录。这些材料在复议诉讼中是证明已履行义务的核心。
十、分项认定与分项处罚
八项并列,符合几项就是几个违法行为。这个规则看起来简单,执行起来分歧很大。
支持的规则是分项。 每一项保护的法益、义务内容、举证要求都不同,一个企业既未密闭贮存煤炭、又未在装卸时喷淋、又未防燃,是三个独立的不作为,应当分别认定、分别裁量、在处罚决定里分项列明。合并成一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反对的规则是整体评价。 有的观点认为八项都是同一个堆场的同一个管理缺陷的不同侧面,整体评价为一个违法行为更符合过罚相当。
实务中的处理倾向。 违法行为个数按「是否属于同一个作为或者不作为」判断:同一物料、同一环节、同一时间段的一个缺陷,是一个违法行为;不同物料、不同环节、不同时间段,分别计算。按这个标准,一个煤场同时存在贮存未密闭、装卸未喷淋、未防燃,通常是三个违法行为。
分项处罚时要注意罚款总额的合理性。 三项各罚一万到十万,顶格就是三十万。这时候要回到过罚相当: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态度、配合程度,都要在裁量中说理。企业申辩时可以用「整体罚款与违法情节不相称」作为理由,要求按较低档分别裁量。
救济上要逐项攻。 收到分项处罚决定,不要笼统主张「认定事实错误」,要逐项看:这一项的对象是不是条文列举的物料、这一项的义务是不是已经履行、这一项的证据是不是充分。攻掉一项,罚款基数就少一份。
十一、执法主体与「等部门」的范围
主体是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旧法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法典删掉层级限定,改为按职责分工。
「等部门」包括谁? 堆场扬尘的监管在实践中分散在多个部门:工业企业内部的物料堆存归生态环境;港口码头归交通运输和海事;矿山归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安全角度);建筑垃圾消纳场归城管或者住建;填埋场归城管和生态环境。同一个场地涉及多个环节时,按职责分工分别管辖。
管辖竞合怎么处理?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部门都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部门管辖,不能重复罚款。如果一个部门已经就贮存未密闭作出处罚,另一个部门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处罚,但可以就不同事实(比如未防燃)另行处理。
告错主体的后果。 复议被驳回、起诉被裁定不予立案。收到决定书先看落款和职权依据,再看援引的是哪一项,两样对上才能确定复议机关。
十二、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主体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执法机关(营业执照、排污许可) |
| 物料属性(二、三项) | 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按粒径含水率形态判断 | 执法机关;企业可主张不属该类 |
| 未密闭贮存(二项) | 能密闭而未密闭,以封闭料仓为合格标准 | 执法机关(现场勘验、物料清单) |
| 不能密闭贮存(三项) | 企业主张不能密闭的,需举证工艺或场地限制 | 企业举证;执法机关审核 |
| 围挡高度(三项) |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需实测 | 执法机关(测量记录、照片) |
| 覆盖有效性(三项) | 全覆盖、压边、完好 | 执法机关(现场照片) |
| 装卸未密闭喷淋(一项) | 装卸点无密闭罩、无喷淋、无其他抑尘 | 执法机关(作业录像、现场记录) |
| 未防燃(四项) | 无压实、喷淋、翻倒、温度监测等措施 | 执法机关;企业举证已采取措施 |
| 未分区作业(五项) | 无分区图或实际与图不符 | 执法机关(分区图、现场对照) |
| 未建预警体系(六项) | 缺体系文件、缺隐患排查记录 | 执法机关;企业举证制度建设 |
| 未采取有效技术工艺(七项) | 工艺不符要求或净化装置无效 | 执法机关(工艺资料、运行记录) |
| 恶臭未有效防治(八项) | 监测超标、感官判定或投诉集中加现场确认 | 执法机关;企业举证措施与自查 |
| 拒不改正 | 有责令改正决定且逾期未改 | 执法机关(决定书、复查记录) |
| 裁量适当 | 一万至十万,分项裁量需说明理由 | 执法机关 |
十三、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一项至第五项不以实际起尘为要件。 措施不到位即违法,监测达标不能免责。
第二,能密闭而不密闭不能主张第三项。 第三项的前提是客观上不能密闭,主观不愿不构成前提。
第三,第六项不再单独评价「未定期监测」。 执法机关仅以缺少监测报告援引本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监测义务按自行监测的规定处理。
第四,个人少量存放物料不适用第四项。 该项主体限定为「单位」。
第五,恶臭投诉本身不等于违法成立。 需要监测、感官判定或者现场确认形成证据链。
第六,同一事实不得重复罚款。 两个部门都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管辖,已处罚的事实不再罚。
十四、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逐项对照、逐项留痕。八项就是八张检查表,物料清单、密闭设施、围挡高度、覆盖状态、装卸抑尘、防燃措施、分区图、除臭台账,每一项都要有对应的材料和记录。
第二句,「有效」是这一条的关键词。覆盖要有效、净化装置要有效、防恶臭措施要有效,做了不等于有效,运行记录和效果检测才是证明。
第三句,收到罚单先数项。几项违法、每项罚多少、总额怎么算出来的,逐项核对象、核义务、核证据,攻掉一项就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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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物料密闭要求、围挡标准与恶臭排放限值请以当地现行规定和标准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