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堆场运营与仓储服务合同

✓ 律师复核通过约 2600 字 · 11 条 · 现行法口径(民法典)· 免费复制/下载

集装箱堆场运营与仓储服务合同范本下载:约定堆存场地与容量、集装箱进场与交接验收、装卸作业与机械使用、堆存费与滞箱费收取、箱损责任划分、保险与索赔处理等核心条款。

范本仅供参考。本页范本为通用要素版,使用前请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并咨询执业律师;涉及重大财产、身份关系的事项,务必请律师把关。
集装箱堆场运营与仓储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存货方与保管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集装箱在堆场的堆存、装卸与相关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场地
(一)保管方为存货方提供集装箱进场受理、堆存、装卸、掏箱装箱、箱体检查、称重、加固以及必要的场内短驳等服务。
(二)堆存场地位置、面积、堆存能力、可用堆高与机械配置情况以本合同附件记载为准。
(三)保管方应当保证堆场具备与其承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条件、消防条件与作业机械,涉及危险货物堆存的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与专项设施。
(四)存货方应当提前将预计进场箱量、箱型、进场时间与作业需求告知保管方,以便保管方安排堆位与机械。


第二条 集装箱进场与交接验收
(一)集装箱进场时,双方应当共同进行箱体检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二)设备交接单应当载明箱号、箱型、箱况、铅封号、进场时间、所属船公司或者承运人、货物名称与重量等信息。
(三)双方应当依据设备交接单的记载确认进场时箱体状况。交付时已存在的箱体损坏、箱门变形、地板破损、铅封异常等情形,保管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四)存货方未能到场共同检查的,保管方可以单方检查并作记录,附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留存;存货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记录。


第三条 堆存、装卸与作业
(一)保管方应当按照存货方的作业指令安排装卸,作业指令应当以书面或者双方确认的电子方式传达。
(二)保管方应当根据集装箱的箱型、重量与货物性质合理堆码,遵守限高与分区要求,重箱与空箱应当分区堆存。
(三)保管方应当配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作业机械,并保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因存货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导致堆存不当、机械选型错误或者作业事故的,由存货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管方因作业需要移动存货方集装箱位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集装箱出库时按实际堆位交付,不影响存货方的提箱安排。


第四条 保管期限与提箱
(一)本合同项下集装箱的堆存期限自进场之日起算,以双方约定的免费堆存期与后续计费期为限。
(二)存货方应当在堆存期届满前办理提箱手续或者申请续期。未办理的,保管方按约定标准计收超期堆存费用。
(三)存货方提箱应当凭有效提箱凭证办理。保管方核对提箱凭证无误后放箱。
(四)提箱时双方应当共同检查箱体状况并办理交接,提箱后箱体状况由提箱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
(一)堆存费用按照箱型、存放天数与约定费率计算,具体费率以本合同附件收费标准为准。
(二)装卸、掏装箱、加固、场内短驳等作业费用,按照作业量与约定单价计算。
(三)超出免费堆存期的,按照约定标准计收超期堆存费用,费率可以随超期时间递增。
(四)保管方应当于每月规定日期前出具费用结算清单,存货方应当在收到清单后约定日期内核对确认并付款。
(五)对结算清单有异议的,存货方应当在收到清单后十日内书面提出,双方核对后确定应付金额。怠于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六条 货物与集装箱的安全保管
(一)在保管期间,保管方应当对堆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门卫值守、监控覆盖、巡查检查等安全管理措施。
(二)保管方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存货方应当如实告知箱内货物名称、性质、重量与特殊保管要求。因隐瞒或者错误告知导致损失或者事故的,由存货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存货方不得利用堆场存放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货物,不得存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 损坏、灭失与责任划分
(一)保管期间因保管方保管不善造成集装箱或者箱内货物损坏、灭失的,保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不是因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二)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存货方或者其委托人的过错;集装箱原有缺陷;第三人违法行为,且保管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三)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按照设备交接单记载的箱体状况与实际损失确定。箱内货物损失按照存货方申报并核实的价格确定;存货方未申报或者申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计算。
(四)保管方对每箱承担的赔偿限额以本合同附表约定的限额为准。存货方需要提高赔偿限额的,应当事先书面申请并追加相应费用。


第八条 保险
(一)存货方应当为其集装箱及箱内货物投保相应险别,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堆存期间的风险。
(二)保管方应当投保堆场经营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应当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
(三)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一方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调查。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保险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划分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存货方未按期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保管方有权对相应集装箱行使留置权,直至费用清偿。
(二)存货方未按期提箱的,应当支付超期堆存费用;超过约定期限仍未提箱的,保管方可以书面催告,催告后仍不提箱的,保管方可以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处置,所得价款优先抵充费用,余额返还存货方。
(三)保管方因过错造成存货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十条 留置与处置
(一)存货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堆存费用、作业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的,保管方对相应集装箱享有留置权。
(二)保管方行使留置权应当书面通知存货方,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
(三)留置财产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抵充。有余额的,返还存货方;不足的,保管方有权继续追偿。
(四)存货方对留置财产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向保管方提出,但提出异议不影响留置权的行使,双方另有约定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认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管方所在地或者堆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的,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
(四)本合同一式若干份,双方各执若干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次提醒:本页范本为通用要素版,使用前请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并咨询执业律师;涉及重大财产、身份关系的事项,务必请律师把关。

赵跃律师提示

  •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是划分箱损责任的核心凭证,进场时必须双方共同检查并如实记载箱况,建议同步拍摄箱体照片留存,避免出库时“说不清是什么时候坏的”。
  • 堆存费与滞箱费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仓储服务费,后者通常是船公司收取的费用,合同应当明确保管方代收代付的项目与自行收取的项目,避免费用混同引发争议。
  • 保管方对超期未提集装箱行使留置权前必须书面催告并留出合理履行期限,直接在催告中同时声明处置时间可能被认定为程序不当。
  • 箱内货物价值申报直接决定赔偿限额,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未申报的按限额赔偿”,并提示存货方对高价值货物主动申报以提高限额。
  • 保管方对危险货物堆存需具备相应资质与专项设施,若堆放危险货物应当另行签订专项合同并落实报告与应急要求。
  • 堆场是火灾与盗窃的高风险场所,建议保管方投保堆场经营责任保险的同时,要求存货方为其货物自行投保,双重覆盖以降低索赔争议。

相关阅读

以上范本与提示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咨询执业律师。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