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31 至 2020-01-1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对于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和股息红利等)新文… 2. 某自然人甲既在A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又是B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 3.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4. 您好!我是一家旅游公司财务人员,公司在全省各地发展门店,门店为拓展市场和业务,招有较多“旅游… 5. 律师事务所得合伙人如果在律所任职,每月有月薪,是不是要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并于综合所得… 6.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领取用分成收入,是按劳务费的计税办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吗 7. 个体工商户因公共利益拆迁所得补偿费用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8. 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一:在计算2020年一月份个税时,6项扣除是重新开始计算还是在201… 9. 市政府有相关政策:对企业销售超过多少且纳税多少的企业会给予部分高管的个税返还,请问这部分个税… 10. 焦作金箍制动器为躲避债务,资金不走企业账户,私自给员工发工资,税务局如何处理? 11. 您好,我是个体户,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需要加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简易… 12. 企业年会抽奖,分别中了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两者都需要分别缴纳个税吗?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吗? 13. 隐名股东将股份转让给显名股东,获得溢价收入,显名股东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吗?需要带什么… 14. 个税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有70万的返还限额限制? 15. 你好,请问一下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一类)已经填报后,近期准备提前还部分住房贷款,已经登… 16. 您好我在淘宝公司进行个人兼职淘宝公司已帮我代缴税款,但是我没有查到个人所得税代缴的信息,也去… 17. 我单位直接雇佣了两类临时工(未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一类是非全日制,包括保洁等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18. 我想详细了解高校学生因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竞赛而取得的学校奖励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扣除… 19. 我2019年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甲处收入4000元/月,乙处5000元/月,分别减了50… 20.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购买了期房(还需几年才能交房使用,一次性付款不存在贷款利息),…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对于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和股息红利等)新文件出台后,请问计算扣除限额时的应纳税所得额30%是单项(仅限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还是汇总财税租赁和股息红利所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是否是四项所得相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限额?请明确选择其中一种分类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某自然人甲既在A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又是B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的5000元减除费用与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所得税时每月5000元投资者减除费用,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纳税人已在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申报中享受了减除费用六万元的,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不能重复享受。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想问一下,旅游代理人收取的佣金是否适合“财税〔2018〕164号”这条规定,即旅游代理人可以参照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旅游个人代理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但是不执行其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我是一家旅游公司财务人员,公司在全省各地发展门店,门店为拓展市场和业务,招有较多“旅游代理人”,在实际支付给旅游代理人佣金时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三项规定,即旅游代理人是否可以参照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第七条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旅游个人代理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但是不执行其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律师事务所得合伙人如果在律所任职,每月有月薪,是不是要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并于综合所得,一起缴?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出资律师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领取用分成收入,是按劳务费的计税办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个体工商户因公共利益拆迁所得补偿费用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一:在计算2020年一月份个税时,6项扣除是重新开始计算还是在2019年的基础上累加呢?二:我是1月份申报2019年12月份的个税,那我的六项扣除是按照2019的填写的6项扣除计算还是按2020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市政府有相关政策:对企业销售超过多少且纳税多少的企业会给予部分高管的个税返还,请问这部分个税返还是否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焦作金箍制动器为躲避债务,资金不走企业账户,私自给员工发工资,税务局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建议您将检举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举报。
您好,我是个体户,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需要加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简易征收申报,税务局未能直接扣缴,问题是我现在要缴纳需要去柜台缴纳,需要带什么材料填报什么表格?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年会抽奖,分别中了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两者都需要分别缴纳个税吗?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符合上述情形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发放给员工现金、实物、购物卡等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隐名股东将股份转让给显名股东,获得溢价收入,显名股东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吗?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所需的具体资料建议与主管税务分局进一步核实。
个税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有70万的返还限额限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因此,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你好,请问一下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一类)已经填报后,近期准备提前还部分住房贷款,已经登记的这个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作出什么样的更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因此,如您符合上述文件规范,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您提前还部分住房贷款不影响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那么不需要变更;如果您提前还部分住房贷款影响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您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下载”中下载“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APP端用户操作手册V1.0”,并根据操作指南进行处理。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您好我在淘宝公司进行个人兼职淘宝公司已帮我代缴税款,但是我没有查到个人所得税代缴的信息,也去了当地的税务局也没有查到,是否会影响我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议先与扣缴义务人确认是否已代扣代缴个税,若已申报缴纳个税但网上无法查询到相关记录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情况。
我单位直接雇佣了两类临时工(未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一类是非全日制,包括保洁等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岗位,签订一年的合同,按月发工资;另一类是退休返聘,包括更夫等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岗位,签订一年的合同,按月发工资。我认为以上人员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每年都续签劳动合同,并非一次性独立劳务,因此应该按工资薪金而不是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想详细了解高校学生因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竞赛而取得的学校奖励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扣除,使用法条是?扣除比例是?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按照您的描述如不符合免税情形,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
我2019年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甲处收入4000元/月,乙处5000元/月,分别减了5000元/月基本扣除费申报,没有其他收入,象我这种情况是否要做个税年度汇税清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购买了期房(还需几年才能交房使用,一次性付款不存在贷款利息),这种情况住房租金允许扣除的截止时间是到什么时候?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还是购房合同的签定时间或者是期房的交房时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1】在您购买期房时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填写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31 至 2020-01-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31 至 2020-01-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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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31 至 2020-01-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