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20 至 2019-06-1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出租房屋,租期是2018年全年。2019年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房产税,… 2. 你好,我们是保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个系统服务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但我们的经营范围没有…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 4.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里第… 5. 税官,你好,我司是新注册的一家商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出口的话可以申请… 6. 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提高到10万以后,原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几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超3… 7. 员工4月入职,全年减除费用(起征点)是否是60000元? 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 9. 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于16年12月在国税网代开一张专票,预收17年至18年10月的物业费,现… 10. 在报年报的时候,我选择了小微企业,但是我有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我填后有风险提示说我期间费用… 11. 您好,请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是否要备案总公司的投资者情况;另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 12. 请问排量150cc以下摩托车自2019年7月1日起,是不是免征车辆购置税! 13. 出口退税企业出口免税货物后企业需要留底哪些资料备查? 14. 请问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后,新能源汽车是否也需要缴纳购置税?也就是… 15. 7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目录中的新能源车辆是否还享受购置税免税优惠? 16. A公司投资主体是C公司50%,张三25.5%、李四24.5%B公司投资主体是C公司50%,张… 17. 二手房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合同金额低于评估价格,申代开发票的发票金额是合同金额还是评估价… 18. 我们是宗教活动场所,是寺院,属海沧区,想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知是不是到海沧行政中心税务… 19.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出口报关单超过申报期限,5月要做免税申报,请问怎么做,需要提供什么资… 20. 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免税分红如何备案?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出租房屋,租期是2018年全年。2019年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黔财税〔2019〕4号)规定:“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您的问题涉及到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明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我们是保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个系统服务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但我们的经营范围没有系统服务此项,是否需要临时增加税种?另外对方需要开专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增加税种和代开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对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对于您经营范围中没有的项目,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您如果是开具普通发票,临时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开票,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办理临时增项。长期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开票,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工商增加经营范围具体流程建议咨询工商部门。 对方单位如果需要专票,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票流程 2.2.1—031 代开增值税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2、非自然人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3、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请问企业从哪里查找目标脱贫地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清单?公司捐赠货物给红十字会后,红十字会发往全国各地,企业自行向全国各受赠地区的扶贫办一一确认并不现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一、“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二、在总局未重新明确之前,可暂以红十字会提供的收货地址清单判断。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那么,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时候能否分摊每月?假如全年收取24000元租金,不分摊的话,减除20%费用就是减除4800;分摊的话,每月是2000元减除800元费用,全年就是减除了9600元费用,这里差距太大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征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税官,你好,我司是新注册的一家商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出口的话可以申请退税吗?还是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退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方可退税,我司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0】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因此,若你司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符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提高到10万以后,原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几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超3万可以自开票的,现在在3万至10万之间是否仍然可以自开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员工4月入职,全年减除费用(起征点)是否是60000元?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7】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请问:1、是否需要做2015年-2022年免税备案,需要提供什么备案资料?2、2015年至今符合免税条件多缴的增值税,如何办理退抵税申请,需要提供什么资料?3、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货物,红十字会发往全国各地,公司能否根据红十字会提供的发货清单,发至“目标脱贫地区”的即符合条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一、纳税人填写《减免税优惠备案表》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二、关于多缴退税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三点的规定执行。三、在总局未重新明确之前,可暂以红十字会提供的收货地址清单判断。
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于16年12月在国税网代开一张专票,预收17年至18年10月的物业费,现因合同提前终止,需退回一部分物业费,请问如何开具负数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如贵公司代开专票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形按下列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在报年报的时候,我选择了小微企业,但是我有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我填后有风险提示说我期间费用的那张表格没有填写,说里面的管理费用----研发支出为0.但是小微的就没有那张表格勾选,这样情况下,是不是只能选择一般企业填写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选择小型微利企业入口,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纳税人申报表审核成功后,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因此,小微企业免于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您好,请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是否要备案总公司的投资者情况;另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请遵照执行。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请问排量150cc以下摩托车自2019年7月1日起,是不是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如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则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出口退税企业出口免税货物后企业需要留底哪些资料备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请问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后,新能源汽车是否也需要缴纳购置税?也就是2017年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是否在7月1日后作废?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来文所述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目前仍然有效,暂未有法律法规作废上述文件。建议您关注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对外通知公告及最新政策。
7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目录中的新能源车辆是否还享受购置税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7】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该文件目前执行有效,7月1日以后购买免税《目录》中的新能源车辆继续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A公司投资主体是C公司50%,张三25.5%、李四24.5%B公司投资主体是C公司50%,张三25.5%、李四24.5%请问A和B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吗?A与B之间划转土地是否适用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这项规定?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只有上述列举适用本条款。
二手房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合同金额低于评估价格,申代开发票的发票金额是合同金额还是评估价格金额?如果是按合同金额开具发票,其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另外,有关办理发票代开业务的具体流程以及所需的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栏目查看“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们是宗教活动场所,是寺院,属海沧区,想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知是不是到海沧行政中心税务窗口去办理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请您根据文件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供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向所属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出口报关单超过申报期限,5月要做免税申报,请问怎么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在哪里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因此,你司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做免税申报,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免税分红如何备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不需要备案了,只需要将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符合条件直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报表就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20 至 2019-06-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20 至 2019-06-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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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20 至 2019-06-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