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07 至 2019-10-1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如果将建(构)筑废弃物打成石子状大小颗粒,用于修路时铺在底下的路基,(代替原来用石头打成的石… 2. 1、营改增之前取得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采用简易计税;2、带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可以按照建筑… 3. 重修公路,利用原公路拆除后的废弃混凝土块,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施工方,用作修… 4. 某甲,男,离异,单身,名下无房,在2013年3月购新商品房一套,2013年12月交房,但因房… 5. 我公司目前承接一装修工程,由甲方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水电,请问适用甲供材简易计税吗? 6. 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饮片9%、动物类饮片13%、矿物类饮片13%、其他中药饮片13%,各个税率… 7. 洗煤厂雇佣私人外包洗煤,按吨支付加工费,外包私人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为多少,是否有代开金… 8.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咨询问题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9. 我公司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拟于近期承接以下业务:A公司拟通过某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 **10. 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为9%,工程结算总价=不含税造价*(1+9%),本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 11. 赠送礼品和“买一送一”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12. 您好!我们是广东的一家汽车销售企业,主营业务是汽车销售。为开拓客户销售新车,我们会发生购买一… 13. 同一个合同中,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又有软件技术服务,都是分别定价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14. 您好!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购买基金、已贷款客户)的业务宣传活动,… 15. 总公司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划转不动产,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 16. 境内公司向境外的个人付翻译费用,代扣代缴哪些税种?税率分别是多少?怎么计算?发生的翻译费用凭… 17. 我原有一套60平方住房,后被政府征用拆除。现回迁一套85平方住房,缴纳了差价15万。请问如何… 18. 请问呼兰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 19. 我公司有个甲供材项目,现在简易征税已经不需要备案了,那么开具3%发票是自己直接在税控盘选税率… 20. 2018年6月买的房,开放商按3%的税率,预收了契税,住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下,我看可减按征收…**

二、官方答复汇编

如果将建(构)筑废弃物打成石子状大小颗粒,用于修路时铺在底下的路基,(代替原来用石头打成的石子),各项指标符合国家修路时的要求。这种用途下,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建筑砂石骨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50%。)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1.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条件的,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1份;2.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1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13%。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营改增之前取得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采用简易计税;2、带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综合1和2,带人的建筑用营改增前的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和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针对的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不是“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以下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重修公路,利用原公路拆除后的废弃混凝土块,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施工方,用作修路时铺路基的主要材料。该经营行为,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建筑砂石骨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50%。)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1.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条件的,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1份;2.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1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13%。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某甲,男,离异,单身,名下无房,在2013年3月购新商品房一套,2013年12月交房,但因房开商的消防安全没验收,一直办不了房产证。某甲与2015年10月再婚,女方名下有二套商品房。到2019年5月,某甲在2013年购的首套商品房可以办房产证了,请问,这套房的办证契税按首套房的税率?是按首套房还是三套房计算?浙江省和湖北省政策是否一样?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2016年2月20日)第五条规定,五、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目前承接一装修工程,由甲方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水电,请问适用甲供材简易计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饮片9%、动物类饮片13%、矿物类饮片13%、其他中药饮片13%,各个税率是否正确?植物类饮片属于农产品9%,动物类和矿物类也属于农产品吗?我公司取得的专票发票,对方未严格按照税率开具,比如动物类饮片13%,对方开具的发票为9%,沟通后,对方说是都是按照农产品9%开具的,是否正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六条,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若您所提及植物类饮片为属于利用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则属于农产品范畴;由于您提供的信息较少,不清楚具体成分分类,具体税率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也应按适用税率准确开具,若开票信息有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需作废重新开具,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对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洗煤厂雇佣私人外包洗煤,按吨支付加工费,外包私人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为多少,是否有代开金额限制,因为单月加工费在100万以上。另外如果外包私人成立为公司承包此项业务,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业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您表述的问题不明确,建议参阅以下内容进行处理,具体以您的实际业务为准。1、如果的雇佣人员进行洗煤业务,不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应该属于您洗煤厂工资薪金的列支范围;2、如果是是私人承包该业务,就是一个长期都有的经营行为,承包者应该设立登记后进行经营,实际的业务判断,以设立纳税人的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等具体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咨询问题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于上述文件表述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上,我们感到很模糊。营改增后按3%预交增值税我们都比较清楚,就是何时清缴与适用税率9%的差额部分的增值税,我们不知道怎么把握。我们认为应按网签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上载明的交房时间作为清缴增值税的时点,也就是所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为遵从税法、正确纳税,烦请省局领导给与答复为盼!?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公司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拟于近期承接以下业务:A公司拟通过某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我公司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人,各投资机构认购该定向融资计划份额。募集资金到位后定向融资计划将资金借给A公司并取得利息,项目到期后,A公司向定向融资计划支付本息,定向融资计划再向各投资机构归还本金并支付税后收益。现请示以下问题:1、我公司能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对上述定向融资计划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缴纳增值税?2、我公司作为定向融资计划管理人,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缴纳增值税后,能否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我公司取得了一项收入,但由于我公司无法相关的成本发票,会不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属于上述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二、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发票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为9%,工程结算总价=不含税造价*(1+9%),本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开发票是3%的税率,两者相差6%,业主拨付工程款时是否要扣除6%的税款,只给3%的税款?有哪些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和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3%征收率按上述规定计算增值税税款。

赠送礼品和“买一送一”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符合上文所述在征收范围及视同销售的情形的,则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我们是广东的一家汽车销售企业,主营业务是汽车销售。为开拓客户销售新车,我们会发生购买一些礼品在客户购车时赠送客户的情形(比如汽油卡、大米等),相应赠品不单独计价不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可否作为一种汽车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同一个合同中,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又有软件技术服务,都是分别定价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必须税率从高还是可以分开不同税率?如果从高,技术服务的明细还是开成技术服务,税率选择13%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好!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购买基金、已贷款客户)的业务宣传活动,针对达到一定客户标准(例如购买基金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金融企业针对新客户,通过业务宣传活动,例如现场办卡、购买基金、办理贷款等方式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烦请帮忙解答?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根据您所述情形,如赠送行为不以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则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如赠送行为是以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的,则属于有偿赠送行为,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并单独计提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总公司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划转不动产,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应申报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请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以上问题仅供参考

境内公司向境外的个人付翻译费用,代扣代缴哪些税种?税率分别是多少?怎么计算?发生的翻译费用凭什么入账?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汇款给境外的个人?如何汇款?这些政策的文号是多少,有哪些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税率是6%。 二、附加税: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附加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另外,还需要结合提供翻译服务的个人所在国与中国是否有双边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来进行具体判断。 四、入账问题建议参考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汇款至境外的手续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的规定。

我原有一套60平方住房,后被政府征用拆除。现回迁一套85平方住房,缴纳了差价15万。请问如何缴纳契税?如果我这是第一套房屋,是否还可以享受“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这个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根据陕政发〔1998〕23号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根据(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房屋的并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财税〔2016〕23号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您如果符合上述政策,就可以依照政策享受优惠

请问呼兰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我公司有个甲供材项目,现在简易征税已经不需要备案了,那么开具3%发票是自己直接在税控盘选税率开具就行还是要先做什么备案之类的?如果备案需要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不需备案,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查,3%征收率的发票直接在税控盘中开具。

2018年6月买的房,开放商按3%的税率,预收了契税,住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下,我看可减按征收1%的契税,有依据吗,一年过去了,这种交多了契税,还可进行退税吗,怎么进行退税申报,需要哪些资料,进行什么流程?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针对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有相关税收优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契税法定税率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退税资料: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应报送:——《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第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退税具体办理流程建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07 至 2019-10-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07 至 2019-10-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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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07 至 2019-10-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