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5-26 至 2022-08-1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个转企”企业到自然资源… 2. 你好,我公司(单位:扣缴义务人)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个税申报经… 3. 公司员工符合《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2〕3号)的要求,… 4.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需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估值。估值调整将导致利润… 5.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公积,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7. 1.买卖虚拟货币,比如q币、抖币,增值税属于哪个税目?2.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征收印花税?如果征… 8. 个税上的工资和企业实发的工资不一样,人事说个税晚报一个月,但是为什么个税的多企业实发的少呢? 9. 单位有住房补贴,也有宿舍,住宿舍则不享有住房补贴。如工资5000,住房补贴为300,A住宿舍…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 11. 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实际发放前,能否拆分开计算个税,将一部分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另一部… 12. 我想问下单位外购的粽子发给员工(人人有份),这种情况是否要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13.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14. 限制性股票解禁时,依据(国税2009年461号文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计算出应纳税所得远大… 15. 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16. 农民工工资三月份还有部分工资没有发完,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税 17. 您好!我公司是建筑安装总包单位,为避免我们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计划跟分包单位签订一份代… 18. 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第六中的(八)财产转让所得中的不动产是否就是条例十六条中的提到的建筑物和土… 19. 请问个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利息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什么时间,向哪里的税务机关… 20. 单位为职工统一购买的健康商业保险(不属于税收优惠型),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个转企”企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不动产权出资,不动产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原个体工商户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个转企”企业要不要缴纳契税?政策依据是什么?急盼复?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不清楚其“个转企”的具体形式,建议其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印花税方面:由于不清楚其具体情况,建议其与主管局咨询。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你好,我公司(单位:扣缴义务人)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个税申报经办人员),是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免个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扣缴申报时办税人员的手续费收入填入免税收入申报。
公司员工符合《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2〕3号)的要求,申请到了生活补贴,目前公司已收到首笔补贴款。请问:1.这笔补贴款,公司发放给员工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若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扣缴,还是按偶然所得收入扣缴?办法链接:http://hrss.sz.gov.cn/gkmlpt/content/9/9674/post_9674544.html#1716?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补贴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需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估值。估值调整将导致利润表中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请问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损益是否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是否可以在纳税调整增加额,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对其进行调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填表说明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2行=第13行+第27行。 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公积,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等文件精神,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享受优惠,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买卖虚拟货币,比如q币、抖币,增值税属于哪个税目?2.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征收印花税?如果征收的话属于印花税哪一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29】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个税上的工资和企业实发的工资不一样,人事说个税晚报一个月,但是为什么个税的多企业实发的少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单位有住房补贴,也有宿舍,住宿舍则不享有住房补贴。如工资5000,住房补贴为300,A住宿舍了,则实发为5000。1、想请问住宿舍的员工A报个税是按5000,还是5300?2、根据职级,如果A享有的是单人间的宿舍。该如何。3、如何宿舍是公司统一租的呢?又该如何?说明:该宿舍为企业统一的单位宿舍。只是根据职级划分,房间住单人或者多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单位给职工发放车贴,执行什么样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我省(不含宁波)无公务用车补贴扣除标准。
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实际发放前,能否拆分开计算个税,将一部分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另一部分合并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想问下单位外购的粽子发给员工(人人有份),这种情况是否要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07】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差旅费津贴: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个人取得规定标准范围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第(二)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第4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解禁时,依据(国税2009年461号文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计算出应纳税所得远大于实际所得时,已违背个人所得税法按实际所得纳税的法律规定,此时还能执行国税函(461)号文件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农民工工资三月份还有部分工资没有发完,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您好!我公司是建筑安装总包单位,为避免我们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计划跟分包单位签订一份代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协议,从我们应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部分按分包单位提供的名单及工资金额直接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比如分包合同金额100万元,其中20万元是应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我们则支付给分包单位80万元,20万元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跟农民工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我们是名义上的支付人,实际支付人是分包单位。个人所得税是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还是分包单位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第六中的(八)财产转让所得中的不动产是否就是条例十六条中的提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这两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请问个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利息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什么时间,向哪里的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单位为职工统一购买的健康商业保险(不属于税收优惠型),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按2400元/年税前定额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5月26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5-26 至 2022-08-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5-26 至 2022-08-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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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5-26 至 2022-08-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