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检验这条线上有三类人会造假:车主和维修单位(想让不合格的车过检)、卖作弊装置的商家(提供工具)、检验机构(出具假报告)。法典把这三类人分别放在三个地方处理,而且第三个不在这一节。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管前两类中的第一类: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对所有人每辆(艘)五千元,对维修单位每辆(艘)五千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管工具端:生产、进口、销售能篡改屏蔽伪造检验数据的装置,或者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并处货值一到五倍,不足五万按五万计。
而检验机构自己出具虚假报告,不在第四节,在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这是本节最容易答错的一个问题,也是本篇要重点讲清的地方。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一句话管两种行为:弄虚作假通过检验;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两种行为一个罚则,都是每辆(艘)五千元。
- 主体有两类:所有人和维修单位,各按每辆(艘)五千元罚。同一辆车,车主和维修单位都可能被罚,两个决定。
- 执法主体是三个部门按职责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机动车归生态环境,船舶归海事,渔船归渔政。
- 这是定额罚,与货值无关。一辆百万豪车和一辆几万元的面包车,罚的都是五千元。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管三类主体(生产、进口、销售),执法主体也是三个部门(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海关)。
- 罚则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违法装置和检验设备、处货值一到五倍;货值不足五万按五万计,也就是罚款下限实际是五万到二十五万。
-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走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并处五十万到二百万,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直接责任人一万到五万,五年内禁止从业,情节严重十年。
- 与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比,法典把「污染控制装置」改为「排放控制系统」,把「机动车」扩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 作弊装置如果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能够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或者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违法装置和检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以五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两种行为,一个罚则
这一条把两种行为并列在一个句子里,中间的「或者」是分水岭。
行为一,弄虚作假通过检验。 表现形式是「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方式。关键词是「临时更换」——检车之前把合格的催化器装上去,检完再拆回不合格的,这是最典型的手法。篡改是改参数,屏蔽是让传感器不报数,伪造是造一个假信号。
行为二,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这一种不要求「通过检验」这个目的,只要对系统动了手就成立。拆除颗粒捕集器、拆掉尿素喷射系统、加装屏蔽器让氧传感器信号失真,都属于这一类。
两种行为的罚则完全相同:责令改正,对所有人每辆(艘)五千元,对维修单位每辆(艘)五千元。
这个并列有一个实务意义:行为二的成立门槛更低。不需要证明「通过了检验」,只要能证明系统被动过,就可以罚。执法机关如果只查到拆除行为、没查到检验记录,仍然可以按行为二处罚。
三、每辆五千元:定额罚的利与弊
这是本节唯一按「每辆」计罚的条款,值得单独说。
好处是明确。 不看货值、不看排量、不看车价,一辆五千元,计算简单,争议少。
坏处是不成比例。 一辆营运货车和一辆家用轿车,违法情节可能差别很大,罚金一样。这是定额罚的通病。立法者选择定额,是因为这类违法行为数量极大、单案金额小,按货值计算不现实。
多辆车怎么算。 按辆累计。一个维修单位给二十辆车做了屏蔽,罚十万元。这一点没有争议,条文写的是「每辆(艘)」。
同一辆车被两个人罚,是不是重复? 不是。所有人一个决定,维修单位一个决定,处罚的是两个不同主体的两个不同行为。车主是「使用或放任」,维修单位是「提供服务」。这与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企业造假与机构造假并列的思路一致。
四、为什么维修单位也要罚
这一条把维修单位单独列为处罚对象,是很有针对性的一设计。
现实中的链条通常是:车主想通过年检,找维修厂「想办法」,维修厂收取费用后加装屏蔽器或者临时更换部件。车主是被动需求方,维修厂是主动供给方。如果只罚车主,供给端不受影响,问题照旧。
这与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项管「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管「作弊装置销售」是同一套思路:在供给侧设罚则,比在需求侧堵更有效。
对维修单位的意义在于:这项义务是主动审查义务。维修单位不能以「车主让我这么干的」为由免责,因为条文没有给他这个空间。正确的做法是拒绝,并在维修记录里注明。
五、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三个主体、三个部门
这一条管的是工具端,三类主体: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执法主体三个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分工的逻辑与前面一致:生产销售归市场监管,进口归海关,而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专业主管部门也可以介入——条文写的是「按照职责分工」,三个部门都有权,实际由谁办取决于案件来源。
罚则是四样并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违法装置和检验设备、处货值一到五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这里有一个细节容易忽略:「没收销毁」的对象是「违法装置和检验设备」,不是全部产品。企业既生产合法设备也生产作弊装置,只能没收销毁作弊那部分。
六、「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是什么
这个表述比较抽象,实务中指的是:不是直接的作弊器,但为造假提供了便利的设备。比如:
可以模拟标准气浓度的气体发生器;可以修改检测数据的软件接口;可以让车辆在检测时进入特定工况的模拟装置;可以屏蔽检测设备信号的干扰器。
判断标准是功能指向:设备的正常用途之外,是否具有帮助规避检验的功能。有,且销售时明知可能被用于规避的,落入本条。
这一条与检测机构的正常设备不是一回事。检测站买的合规检测设备,即使技术上也能被篡改,只要不是为此目的生产销售的,不构成本条。
七、货值不足五万按五万计:基数保底
这是本条的计算技术,与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监测设备)一致。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以五万元计算」不是「罚款五万起」,而是把计算基数抬到五万。货值三万的作弊装置,按五万算,罚款区间是五万到二十五万。
这个技术设计的目的是防止小额案件罚得太轻。作弊装置单价可能只有几百元,一批货值几千元,如果按实际货值一倍到五倍罚,罚款只有几千元,不足以遏制。
对当事人的意义在于:小批量案件的罚款下限被抬高了。一批货值两万的作弊器,实际罚款不低于五万。这一点在申辩时要清楚,不要误以为「按实际货值算」。
八、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在这一节
这是本篇最重要的一段。
很多人读到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会以为检验环节的造假都在这里。实际上,检验机构自己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落在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管的是「车主和维修单位对车辆动手」。
检验机构造假落在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也就是第五编第二章第十四节「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的适用对象写得很明确:「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机动车船排放检验机构,是第一款明列的第一类机构。
第二款的罚则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并处五十万到二百万,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款还对直接责任人罚一万到五万,五年内禁止从业,情节严重十年。
这个去向问题,是本节最容易答错的地方。答错的后果很实际:如果按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去主张「每辆五千元」,而实际应当适用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十万到五十万」,当事人会对处罚金额产生严重误判;反过来,如果执法机关用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罚检验机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会被撤销。
为什么立法者把它放到第十四节? 因为检验机构造假不是大气污染领域的特殊问题,而是「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的共性问题——土壤污染调查机构造假、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单位造假、固废鉴别机构造假,性质相同。统一放到第十四节的通用条款里,避免每一节都重复规定一遍。这是一个体系化的处理。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 P88 那一批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监测机构造假)时,只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覆盖「排放检验机构」——两类机构在法典里分属不同条款。
九、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与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分工
两条放在一起,分工很清楚:谁对车动手,罚谁;谁出假报告,罚谁。
车主和维修单位对车辆动手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每辆五千元。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二款,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到二百万)。
还有一种交叉情形:检验机构与维修单位串通。维修单位负责把车弄「合格」,检验机构负责出具合格报告。这时候两个主体分别落两条罚则,各罚各的,不构成重复处罚。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检验机构不仅出具假报告,还直接对车辆动手(比如自己加装屏蔽器让车过检)。这时候检验机构既是「维修单位」性质的行为人,又是「技术服务机构」造假的行为人,两个行为、两条罚则,可以并罚。
十、与刑法的衔接
作弊装置和屏蔽器的案件,除了行政处罚,还可能触及刑事。
第一条刑事路径是污染环境罪。 如果造假行为导致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类型,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但这条路径的门槛较高,需要证明实际排放和危害后果。
第二条路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屏蔽器、篡改程序这类行为,如果影响了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检测设备所依托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条在监测数据造假的案件中用得较多,已有生效判例将干扰采样、篡改数据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路径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生产、销售专门用于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作弊装置如果被认定为这类工具,销售方可能直接触刑。
三条路径的选择取决于具体行为和技术特征。对当事人来说,行政阶段就要考虑刑事风险,不能只盯着罚款。一旦涉嫌犯罪,应当立即启动行刑衔接的应对。
十一、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主体适格(一千一百二十四) | 车辆船舶机械的所有人,或者提供服务的维修单位 | 执法机关(登记证书、维修记录) |
| 弄虚作假通过检验 | 有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行为,且通过检验 | 执法机关(检验记录、拆检照片、技术鉴定) |
| 破坏篡改系统 | 系统被动过,不要求通过检验 | 执法机关(技术鉴定、部件状态) |
| 车辆数量 | 按辆(艘)计,逐辆列明 | 执法机关;当事人可争重复计算 |
| 主体适格(一千一百二十五) |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 | 执法机关(生产资质、报关单、销售记录) |
| 装置功能指向 | 具有篡改、屏蔽、伪造检验数据的功能,或为虚假检验提供条件 | 执法机关(技术鉴定、产品说明、销售宣传) |
| 货值金额 | 按标价;不足五万按五万计算 | 执法机关;当事人可争单价与数量 |
| 检验机构造假(一千二百三十) | 出具虚假报告或有弄虚作假行为 | 执法机关(报告比对、原始记录、系统日志) |
| 管辖与分工 | 机动车归生态环境、船舶归海事、渔船归渔政 | 执法机关 |
十二、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正常维修不构成本条。 更换合格的催化器、清洗喷油嘴、修复尿素系统,属于正常维修,即使改变了排放控制系统的状态,也不构成违法。区别在于目的是「恢复到合规状态」还是「规避检验」。
第二,检验机构造假不适用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这是本篇反复强调的一点。按条文的文义,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范的是「对车辆动手」的行为,检验机构出假报告应当适用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第三,测功机、尾气分析仪等正常检测设备不属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只有「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设备才落入本条,正常设备不合格的,按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处理。
第四,临时更换但未通过检验的,仍可能构成行为二。 因为行为二不要求通过检验,只要是「篡改、屏蔽、伪造」等行为即可。
第五,多辆车同一行为按辆累计,但要防止重复计算。 同一辆车在不同时间被查两次,是两次违法行为还是一次持续状态,要看具体事实。
第六,涉案车辆已报废或转让的,不影响对行为的处罚。 罚的是行为,不是车辆现状。
十三、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先确认是哪一类造假。车主动手、维修单位动手、检验机构出假报告,三条不同的罚则,金额差十倍以上,第一步就得分清。
第二句,检验机构造假记得查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不要被「排放检验」四个字锁在第四节里,这一节的罚则是每辆五千元,第十四节的罚则是十万到五十万,量级完全不同。
第三句,五千元乘以辆数会很快变大。维修单位给二十辆车动过手,就是十万元;再加上没收违法所得和可能的停业,代价远超预期。收到责令改正立即停止,是唯一止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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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个案适用请结合具体技术事实与鉴定结论。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