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这个角色,法典给了它五项要求,也给了它一条专门的罚则。
五项要求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检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机构及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条罚则不在大气罚则那一节,而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它是「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条款,把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写进了第一款。
这个位置很关键。 大气罚则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三至一千一百三十四条)里,找不到「检验机构」四个字。查检验机构的责任,要去第五编第二章第十四节。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两组监督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四个部门管非道路移动机械;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管船舶。两组都有同一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计量认证」全法典只出现 1 次,就在第二百二十五条。
- 检验机构的罚则在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不在大气罚则节。
- 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法典没有对应罚则。 这是第二百二十五条五项要求里唯一没有责任后果的一项。
- 第二百二十六条要求公开三类信息: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维修技术信息。
- 弄虚作假通过检验,罚「每辆(艘)五千元」,对所有人罚,对维修单位也罚(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这是本法典唯一的「按辆计罚」形态之一。
- 「召回」全法典 4 次,全部集中在第二百二十七条。 环保召回制度建立了,但没有罚则。
- 「强制报废」全法典 1 次,在第二百二十九条。
-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对象是「在用」设备,要求加装或更换排放控制系统,罚则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每辆(艘)五千元)。
一、第二百二十四条:两组监督,一句「不得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1 两组主体、两类对象
| 组 | 主体 | 对象 | 配合部门 |
|---|---|---|---|
| 一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非道路移动机械 |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 |
| 二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 船舶 | 各自职责范围内 |
第一组是「会同」,第二组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两种表述不同:会同意味着共同行动,各自职责意味着分头行动。
为什么非道路机械要四个部门配合? 因为这类机械分散在工地(住建)、港口(交通)、农田(农业农村)、河道(水行政)。监管对象在哪,配合部门就在哪。
1.2 「不得使用」的法律性质
两组都写「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不是处罚,是禁止性规定。 违反的后果在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注意两个细节:
- 第一款把「铁路内燃机车」也纳进来了,虽然第二百二十四条没提铁路。
- 第二款是「禁用区」条款,对应第二百三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1.3 按辆计罚的特点
每辆(艘)五千元,是定额罚。 一台机械五千,十台五万,一百台五十万。数量决定总额。
这个算法对车队、船队、施工总包单位影响很大。 一个工地有二十台非道路机械,全部不合格,罚款就是十万。
与按货值倍数罚的区别: 按辆罚不看货值,只看台数;按货值罚不看台数,只看金额。两种算法的举证难度完全不同。
二、第二百二十五条:检验机构的五项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 五项要求
| 序 | 要求 | 性质 |
|---|---|---|
| 1 | 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 资质 |
| 2 |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 | 设备 |
| 3 | 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检验 | 方法 |
| 4 |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 数据 |
| 5 | 机构及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责任 |
第 5 项是关键:责任落到「机构及其负责人」两方。 不是只罚机构,负责人个人也要担责。
这与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三款对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个人罚款加从业禁止,这是本法典对技术服务机构最重的一套责任设计。
2.2 罚则: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三款对应三种情形:
| 款 | 情形 | 处罚 |
|---|---|---|
| 一 | 设备不合规或未遵守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 | 没收违法所得 + 2 万–20 万;拒不改正责令停业 |
| 二 |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10 万–50 万;情节严重 50 万–200 万 + 吊销 + 禁止从业 + 停业关闭 |
| 三 | 个人责任 | 1 万–5 万 + 五年从业禁止(情节严重十年) |
第二款的「五十万至二百万」是本法典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的最高档。 对比监测机构(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同样档次),两者并列。
注意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分界:
- 数据失真(过失)→ 第一款,2 万至 20 万。
- 弄虚作假(故意)→ 第二款,10 万至 50 万起。
分界在主观状态。 举证时,执法机关要证明「弄虚作假」,企业要证明「只是技术失误」。这个举证分配决定了罚额差一倍以上。
2.3 未联网的罚则缺口
五项要求里,第四项「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没有对应罚则。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罚的是「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第二款罚的是「弄虚作假」。「不联网」既不是设备不合规,也不是数据失真,更不是弄虚作假。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项罚的是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不是检验机构。
所以这是一个真实的缺口。 检验机构拒绝联网,法典里找不到处罚依据。只能靠资质管理(计量认证的持续条件)或者地方性法规。
三、第二百二十六条:三类信息、维修义务、三条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
3.1 信息公开的三类内容
生产企业要公开三类信息: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维修技术信息。
三类信息公开的罚则分属两个机关(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前两类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类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是 5 万至 50 万。
为什么维修技术信息归交通? 因为维修行业归交通运输部门管。这是一处部门职责与信息类型对应的设计。
3.2 维修单位的义务
第二款要求维修单位「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注意「使其符合排放标准」是结果要求。 修了还是不合格,算不算没履行义务?
两种理解:
- 结果说:修完必须达标,不达标就是没履行。
- 过程说:按技术规范修了就算履行,达不达标看车况。
实务上按过程说更合理,因为一辆老旧车的排放系统可能已经无法修复到达标。但条文写的是「使其符合」,字面上偏结果说。
这是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一个解释争点。 遇到这类案件,维修单位应当保存维修记录、更换配件清单、维修前后的检测数据——证明自己按规范修了。
3.3 三条禁止与按辆罚款
第三款有三条禁止:
- 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方式弄虚作假通过检验。
- 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
- 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主体不限于所有人)。
三个动词值得注意: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四个动作,加「等」。
「临时更换」是很有针对性的一项。 指检验时换上合格的三元催化器,检完再拆下来。这个做法在过去很常见,条文专门点名。
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对所有人罚五千,对维修单位也罚五千,按辆计。 一辆车两头罚,合计一万。
注意这一条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维修单位提供这类服务收取的费用,法典没有规定没收。这是一个缺口——违法所得不没收,违法成本可能低于收益。
四、第二百二十七条:环保召回,有制度无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 国家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
-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4.1 「召回」全典只出现在这一条
「召回」全法典 4 次,全部集中在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两次、第二款两次)。其他分编没有召回条款。
注意第二款的三个限定:
- 前提一: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
- 前提二:属于设计、生产缺陷。
- 义务:应当召回。
「设计、生产缺陷」是关键限定。 如果是个别车辆的偶发故障,不是设计缺陷,不触发召回义务。
4.2 未召回的后果:责令召回,没有罚款
条文写「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只有「责令召回」,没有罚款。 这是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缺口。
替代路径有三条: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未按规定召回,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如果缺陷源于「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走这一条,罚货值一倍至三倍。
- 民事赔偿:车主可以主张修理、更换、退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款)。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款值得记住: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这是消费者的直接请求权基础,不需要先有行政处罚。
五、第二百二十八条:加装与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 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三类对象: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都限「在用」,不含新车。
三种情形:未按规定安装、安装但不符要求、不能达标排放。
两种措施加一个兜底:加装、更换、其他有效措施。
罚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每辆(艘)五千元。
这一条与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分工: 第二百二十八条管「装不装」,第二百二十九条管「修不修、报不报废」。
六、第二百二十九条:维修与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 国家鼓励、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提前报废。
6.1 三段递进
| 步 | 情形 | 义务 |
|---|---|---|
| 1 | 超标排放 | 维修 |
| 2 | 修后仍不达标 | 强制报废 |
| 3 | 报废 | 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 |
「强制报废」全法典 1 次,就在这里。 注意它写的是「应当强制报废」,主体是谁?字面上是所有人应当报废,实际上要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告。
6.2 交售与拆解的义务链
第三段是「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拆解企业「登记、拆解、销毁」。
这一段的义务主体有两个:所有人和拆解企业。 所有人不交售、拆解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都是违法。
罚则在哪里? 大气罚则里没有对应条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另有规定。
6.3 不维修、不报废的后果
没有直接罚则,但有三重后果:
- 拿不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不能合法上路。
- 上路被查,按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处罚(公安交管依法处罚)。
- 监督抽测超标,责令改正(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这三重后果加起来,比罚款更有威慑力。 这也是法典在机动车管理上的思路:用「能不能上路」代替「罚多少钱」。
七、罚则形态对照
| 违法 | 罚则 | 算法 | 额度 |
|---|---|---|---|
| 使用不合格非道路机械、铁路机车、船舶 | 1127Ⅰ | 按辆(艘) | 每辆 5000 元 |
| 未加装、更换排放控制系统 | 1127Ⅰ | 按辆(艘) | 每辆 5000 元 |
| 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 | 1127Ⅱ | 按辆 | 每辆 5000 元 |
| 弄虚作假通过检验、破坏篡改屏蔽伪造 | 1124 | 按辆(艘),对所有人、维修单位各罚 | 各 5000 元 |
| 检验机构数据失真 | 1230Ⅰ | 定额 | 2 万–20 万 |
| 检验机构弄虚作假 | 1230Ⅱ | 定额 | 10 万–50 万;情节严重 50 万–200 万 |
| 检验机构个人责任 | 1230Ⅲ | 定额 + 从业禁止 | 1 万–5 万 + 5 年(10 年) |
| 未公开三类信息 | 1123 | 定额 | 5 万–50 万 |
| 未召回 | 227Ⅱ | 无罚款 | 责令召回 |
九种形态,三种算法。 这是本法典罚则设计最杂的一组条文。
八、要件核对表
判断检验机构责任:
| 要件 | 核对问题 | 依据 |
|---|---|---|
| 1 | 有没有通过计量认证? | 225 |
| 2 | 设备有没有检定合格? | 225 |
| 3 | 有没有按规范检验? | 225 |
| 4 | 有没有联网? | 225(无罚则) |
| 5 | 数据失真还是弄虚作假? | 1230Ⅰ 对比 Ⅱ |
| 6 | 负责人要不要担责? | 1230Ⅲ |
判断车主与维修单位责任:
| 步骤 | 问题 | 依据 |
|---|---|---|
| 1 | 有没有弄虚作假通过检验? | 226Ⅲ、1124 |
| 2 | 是所有人还是维修单位? | 1124(两头都罚) |
| 3 | 超标了有没有维修? | 229 |
| 4 | 修后仍不达标有没有报废? | 229 |
九、边界:这六条用不上的情形
第一种,新生产车辆。 走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种,定期检验本身。 走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三种,船用燃油质量。 走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四种,报废车拆解污染。 走固废分编与相关法规。
第五种,海洋工程。 第二百条除外。
十、三句话
第一句,检验机构的罚则在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不在大气罚则节;数据失真 2 万至 20 万,弄虚作假 10 万至 50 万起,分界在主观状态。
第二句,五项要求里唯一没有罚则的是「联网」,这是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缺口。
第三句,按辆罚五千的条文有三条(1124、1127 两款),车队与船队的违法成本按台数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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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污染环境罪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环保召回的具体程序、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规定,均须以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现行规章为准,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