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造假,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谁担责?刑事上先看是谁造的假。故意出具虚假环评文件的是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落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设单位一般不是这个罪的主体,但会被行政处罚,如果主动提供虚假基础资料、与编制方通谋,也可能按共同犯罪处理。最容易做错的,是建设单位在群里说「帮我把数据做得好看点」——这句话既证明明知,也证明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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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结论说清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先看主体:本罪主体是承担环评、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涉公共安全重大工程并致特别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② 再看「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一年内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都算。

③ 最后看建设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的,仍可能被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把事情办成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封存底稿监测原始记录、采样单、计算表、审核记录原样封存底稿是认定虚假的核心
2分清谁改的数据逐项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与编制单位自行编造的部分决定责任归属
3核对资质与签名编制主持人是否实际参与、是否代签影响个人责任
4评估项目性质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决定是否升档
5退缴与整改退缴违法所得,重建质量管理体系争取从宽
注意避坑

三个不要:① 不要重做「补正版」环评替换原件;② 不要让编制人员统一口径说「笔误」;③ 不要以为退了编制费就没事——违法所得不等于收费。

往下深一层

主体可能承担依据
编制单位(技术单位)罚款为收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禁止从业环评法第三十二条
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业环评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责任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环评法第三十二条
构成犯罪的中介人员五年以下;涉公共安全重大工程致特别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严重不负责任致文件重大失实三年以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入库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1-1-174-001

裁判要旨1.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2.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所涉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妥当加以把握。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正面回答了「编制单位内部怎么分责」:单位被处罚金,个人按所起作用与主观恶性划定追责范围,不是「公司担了个人就没事」,也不是「所有签字的人一起顶罪」。同时它把「故意」的认定写实了——不采样就出数据、选择性记录,本身就是故意,想以「业务疏忽」辩解基本走不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3-1-174-001

裁判要旨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审计,让他人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用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把「挂名签字」的风险说透了:没参与干活、只在空白报告上签个名,照样构成本罪。环评编制里的「编制主持人」挂名但不实际把关,情形完全同理——签字就是责任,这是本文「核对资质与签名」一步的刑事注脚。

常见疑问

问:建设单位要求「数据调低一点」,算不算犯罪? 答:建设单位人员一般不是本罪主体,但若明知虚假仍要求、指使,可能按共同犯罪处理;即便不构罪,也有行政罚款。

问:报告是编制单位自己编的,建设单位完全不知情,还要担责吗? 答:刑事责任通常不涉及;但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真实性有法定义务,仍可能被罚款,除非能证明已尽审核义务。

问:只是「引用错了监测数据」,也算故意? 答:故意与过失不同。故意提供虚假文件按第一款,严重不负责任致重大失实按第三款,主观状态是辩护核心。

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句话收拢

谁签字谁担刑责,谁给钱谁担行政责任;建设单位想少担责,靠审核留痕,不靠把要求说成「建议」。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