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防治」在法典里落成五条:禁建(第二百八十六条)、防渗与监测(第二百八十七条)、分层开采(第二百八十八条)、地下工程与封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工回灌(第二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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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里只有两条半有罚则。 这是本批十六条里罚则覆盖最不完整的一组,也是最需要办案人提前判断的一组:

条文义务内容罚则罚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泉域保护范围、岩溶强发育区禁建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十万至五十万,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五类主体防渗 + 监测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二万至二十万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地下油罐双层罐或防渗池 + 防渗漏监测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二万至二十万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禁用无防渗沟渠坑塘输送贮存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十万至一百万
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地下工程、勘探、采矿采取防护措施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十万至一百万
第二百八十八条防止串层污染、分层开采、禁混合开采无——
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或回填无——
第二百九十条人工回灌符合水质标准无——

三条无罚则的条文,实务中不是「不管」,而是「换一条管」。 封井不回填导致污染,可以走第二百八十七条(未采取防渗措施);回灌水质不合格导致污染,可以走第二百七十九条(向水体排放)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但直接引 288、289Ⅱ、290 作处罚依据,会被认定为「无处罚依据」。

另一个数字值得记住:「串层」「混合开采」「分层开采」「封井」「回填」「人工回灌」六个词,全法典各只出现 1 次,全部集中在这三条里。 一次性的立法表述,往往意味着这块规范还没有经过实践打磨。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二百八十六条是五条里罚得最重的一条:十万至五十万,而且第二段是「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罚款与拆除并用,不是择一。
  •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三个地理概念:泉域保护范围、岩溶强发育区、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泉域」全法典 3 次、3 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八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岩溶」5 次、3 条;「落水洞」2 次、2 条。
  •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列了五类主体: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五类之外还有「等」,但五类是执法的重点。
  • 同款的两项义务是「防渗漏措施」加「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井是独立义务——做了防渗但没建井,同样违法。
  • 第二款专门管地下油罐:加油站、采油厂等的地下油罐,要么用双层罐,要么建防渗池,还要进行防渗漏监测。「双层罐」「防渗池」「监测井」三个词各出现 2 次,都在第二百八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里。
  • 第三款的罚格跳了一档:利用无防渗沟渠、坑塘输送或贮存有毒有害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其他废弃物,十万至一百万,比前两款高五倍。
  • 第二百八十八条三句话三个层次:防止串层污染(原则)、水质差异大的分层开采(要求)、已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禁止)。三句都没有罚则。
  • 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是「封井或者回填」,两者择一即可。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三类的处置方式相同。
  • 第二百九十条只有一句话: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两个要件:符标 + 不恶化。
  • 「地下水」全法典出现 55 次、分布在 31 条,水污染分编里最集中的就是这五条加上第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条。
  • 取用地下水的罚则不在这一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二万至二十万;禁采区、限采区五万至五十万),执法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生态环境部门。

一、第二百八十六条:禁建

法条依据

1.1 三个地理概念

  • 泉域保护范围:岩溶泉的补给区、径流区、排泄区。泉域不是行政区,是按水文地质单元划的。 济南趵突泉、太原晋祠泉、娘子关泉,都有各自的泉域范围。
  • 岩溶强发育区:碳酸盐岩溶蚀强烈、溶洞和裂隙发育的区域。这类区域的地下水通道是「管道流」,不是「孔隙流」,污染物进去后扩散快、难追踪。
  • 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落水洞是地表水直接灌入地下的通道,岩溶漏斗是溶蚀形成的漏斗状洼地。这两类地貌是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的「直通车」。

三个概念都是技术判断,不是法律判断。 是否落在这些区域内,要看水文地质资料、泉域划定文件、地质调查报告。实务中这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环——企业说「不在泉域内」,行政机关说「在」,靠的就是这些技术文件。

1.2 三个动作都禁:新建、改建、扩建

「改建」也在禁止之列,这一处容易被忽略。 很多企业认为「老厂改建不算新建」,但条文明确把「改建」写进去了。

关键是「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这个限定。 不是所有建设项目都禁,只禁「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这给出了一条抗辩路径:证明项目不会造成地下水污染(如全封闭、零排放、不涉及地下)。

但这个抗辩很难成立。 因为「可能」是预判标准,不是实证标准。只要项目涉及污染物、涉及地下,就可能被认定为「可能造成污染」。

1.3 罚则:罚款与拆除并用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点要看清:

  1. 罚款与拆除是「并」,不是「或」。罚了款还要拆,拆了还要罚。
  2. 没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前置,直接罚款加拆除。这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结构不同。
  3. 拆除或关闭要报经政府批准,不是生态环境部门单独决定。这意味着作出决定的主体是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只负责罚款。

注意条文的一个细微差别:第二百八十六条禁止的是「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而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处罚的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可能」与「造成」不一致。

这个不一致是抗辩点也是风险点:

  • 抗辩方可以说:条文禁的是「可能造成」,罚的是「造成」,尚未造成污染的不应适用本条处罚。
  • 执法方可以说:「造成」应理解为「可能造成」(立法技术上的省略),否则条文禁而不罚,失去意义。

实务中多数按「可能造成」理解和执行,但这个文字差异值得在复议、诉讼中提出。

二、第二百八十七条:防渗与监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加油站、采油厂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1 五类主体的两项义务

第一款的主体是「运营、管理单位」,五类:

  •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矿山开采区
  • 尾矿库
  • 危险废物处置场
  • 垃圾填埋场

两项义务:

  1. 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等」字包括防雨、防溢流、防流失。
  2. 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这是独立义务,不能以防渗替代。

为什么建井是独立义务? 因为防渗做得好不好,只有通过监测才能知道。没有监测井,防渗设施形同虚设——渗漏了也发现不了。 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双层防护」思路:一层是工程屏障(防渗),一层是监测预警(监测井)。

监测井的技术要求(位置、数量、深度、监测因子、频次)在《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里,不在法典。

2.2 第二款:地下油罐的双层防护

主体是「加油站、采油厂等」,对象是「地下油罐」。

两项选择加一项监测:

  • 使用双层罐,或者
  • 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 并且进行防渗漏监测。

「或者」连接的是两种工程措施,两者择一;「并」连接的是工程措施与监测,两者都要。 这个结构要看清:只做双层罐不做监测,仍然违法。

为什么单列地下油罐? 因为它是地下水污染的高发源:油罐腐蚀穿孔、管道接口渗漏、卸油溢流,都会导致油品进入土壤和地下水。而且汽油中的甲基叔丁基醚(MTBE)水溶性强、降解慢,一旦进入地下水,治理极难。

2.3 第三款:禁用无防渗沟渠坑塘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个要素:

  • 对象: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其他废弃物。
  • 场所:沟渠、坑塘等(「等」包括渗坑、渗井、闲置坑塘)。
  • 限定:无防渗漏措施的。

反过来说,做了防渗的沟渠坑塘可以用于输送贮存。 这与「禁止渗坑排放」不同——渗坑是一律禁,这里是「无防渗才禁」。

2.4 罚则:四项两档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列四项:

项违法行为罚款
(一)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二万至二十万
(二)加油站、采油厂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二万至二十万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十万至一百万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十万至一百万

前两项二万至二十万,后两项十万至一百万。 分档逻辑是:前两项是「该做没做」(不作为),后两项是「用错方式」(错误作为),后者风险更高。

处置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第二百八十八条:分层开采

法条依据

3.1 三句话三个层次

  • 第一句是原则: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应当防止串层污染。
  • 第二句是要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
  • 第三句是禁止: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潜水和承压水」是水文地质的基本概念:潜水是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之上的地下水,承压水是隔水层之间的地下水。两者的补给条件、水质、更新速度完全不同。 潜水易受污染,承压水相对洁净。混合开采等于把干净的水弄脏。

「串层污染」全法典只出现 1 次,就是这一条。 它指的是:井管穿过多个含水层,止水不好,污染物从上层漏到下层,或者咸水、劣质水混入好水。

3.2 为什么没有罚则

这一条的三项义务,执法上极难认定:

  • 「防止串层污染」是结果性要求,需要证明串层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技术门槛高。
  • 「水质差异大」需要比较数据,而多数地区缺乏分层水质监测数据。
  • 「已受污染的潜水」需要认定,认定主体、程序都不明确。

没有罚则,不代表没有后果。 实际处理路径:

  • 取水许可环节:分层开采要求可以写进取水许可的条件,违反许可条件可按《水法》处理。
  • 污染后果追责:串层导致污染扩散,可以按第二百八十七条(未采取防渗措施)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排放)处理。
  • 民事赔偿:串层导致他人水井污染,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

3.3 实务价值

这一条在环评和水资源论证里很有用。

  • 环评阶段:要求建设单位说明是否涉及多层含水层、是否分层开采、止水方案如何。
  • 水资源论证阶段:分层开采是取水许可的技术条件之一。
  • 污染调查阶段:判断污染来源和扩散路径时,串层是重要假设。

换句话说,这一条的主战场在「前端审批」,不在「末端处罚」。 这也是它不需要罚则的原因——前端不批,就不用到末端罚。

四、第二百八十九条:地下工程与封井

法条依据

4.1 第一款的三种活动

  •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地铁、地下商场、地下管廊、地下室、地下储库。
  • 地下勘探:地质勘探、矿产勘探、工程勘察。
  • 采矿:井工开采、露天开采(涉及地下水疏干)。

义务是「采取防护措施」,具体包括:止水帷幕、防渗衬砌、泥浆处置、疏干水处理、废弃钻孔封堵。

4.2 第二款的三种设施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处置方式是「封井或者回填」,两者择一。

为什么必须封? 因为废弃的井是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的「捷径」:地表水、污水、农药顺着井筒直接进入含水层,绕过了所有地层屏障。

「封井」与「回填」的区别:

  • 封井:用水泥、黏土等材料在井筒内分段封堵,重点是隔断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 回填:用土石、砂料等将井筒填实,重点是消除地面塌陷和地表水入渗通道。

技术要求(封堵材料、封堵段位、质量检验)在《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技术标准里。

4.3 两款罚则不同:一款有、一款无

  • 第一款(采取防护措施):落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十万至一百万。
  • 第二款(封井回填):没有对应罚则。

这个不对称很明显。 建设地下工程不防护要罚十万至一百万,报废井不封不填却无罚则。实务中的处理:

  • 可以绕道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废弃井属于「矿山开采区」的一部分,未封井导致渗漏,可按「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认定,二万至二十万。
  • 可以绕道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如果废弃井成为排污通道、污染物经井进入水体,按「排放」认定。
  • 可以走《地下水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封井有明确规定和罚则,这是现行有效的直接依据。

这提示一个方法论:法典有缺口时,先看单行法规有没有补。 地下水领域,《地下水管理条例》是最重要的补充依据。

五、第二百九十条:人工回灌

法条依据

5.1 两个要件

  • 符合相关水质标准——看回灌水的水质是否达到标准(如《地下水回灌水质标准》)。
  • 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看回灌后地下水水质是否变差。

两个要件是「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的关系。 回灌水符合标准,但回灌后地下水水质恶化(如引起硬度上升、盐分累积),仍构成违反第二句。

5.2 为什么人工回灌需要专门规定

人工回灌的目的通常是:补给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储存水资源(如地下水回灌储能)、处理尾水(深井灌注)。

风险在于:回灌水的水质如果不如原有地下水,就等于「用差水换好水」。 而且回灌一旦发生,污染物进入含水层后极难清除。

「人工回灌」全法典只出现 1 次,就是这一条。 它与第二百八十八条的「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构成一对:288 管「回灌不许串层」,290 管「回灌水质要合格」。

5.3 没有罚则,怎么追

三条路径:

  • 取水许可或回灌审批条件:人工回灌通常需要审批,违反审批条件可按许可违法处理。
  • 污染后果追责:回灌导致地下水污染,按第二百八十七条(未防渗)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排放)处理。
  • 民事赔偿:回灌污染他人水井,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

注意一个特殊情形:深井灌注。 用深井将废水注入深层地下水层,这在很多国家是严格许可的活动。如果灌注的废水含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同时构成「向水体排放」(第二百七十九条)和「利用无防渗沟渠坑塘贮存」的变种(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六、罚则覆盖总表

条义务有无罚则罚则条罚款执法主体
286禁建区内禁新建、改建、扩建有1138十万至五十万 + 拆除或关闭生态环境部门罚款,政府批准拆除
287Ⅰ五类主体防渗 + 监测井有1137(一)二万至二十万生态环境部门
287Ⅱ地下油罐双层罐或防渗池 + 监测有1137(二)二万至二十万生态环境部门
287Ⅲ禁用无防渗沟渠坑塘有1137(三)十万至一百万生态环境部门
288防串层、分层开采、禁混合开采无——————
289Ⅰ地下工程等采取防护措施有1137(四)十万至一百万生态环境部门
289Ⅱ报废井封井或回填无——————
290人工回灌符标、不恶化无——————

跨编补充: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二万至二十万;禁采区、限采区五万至五十万,执法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并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
  • 封井回填的具体要求与责任 → 《地下水管理条例》。

七、要件核对表

要件核对问题
地理位置是否落在泉域保护范围、岩溶强发育区、落水洞或岩溶漏斗区域?依据是哪份水文地质文件?
项目性质是否「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是否属于新建、改建、扩建?
主体类别是否属于五类主体(化工园区与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废处置场、垃圾填埋场)?
防渗措施是否采取防渗漏等措施?设计、施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监测井是否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位置、数量、深度、监测因子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正常监测?
地下油罐是双层罐还是防渗池?是否进行防渗漏监测?
沟渠坑塘输送贮存的废水是否含毒有害污染物或病原体?沟渠坑塘是否有防渗措施?
地下工程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止水、防渗、泥浆处置是否到位?
报废井是否封井或回填?封堵材料、段位、质量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人工回灌回灌水是否符合水质标准?回灌后地下水水质是否恶化?
罚则选择有罚则的走 1137 或 1138;无罚则的走单行法规或相邻条款。

八、边界:这五条用不上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地表水污染。 走第二百七十九条至第二百八十二条,与地下水条款无关——除非污染物经土壤渗入地下。

第二种:单纯取水。 取水许可、超采治理属《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罚则在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主体是水行政部门。

第三种:土壤污染。 污染物停留在土壤包气带、未进入含水层,适用土壤分编。进入地下水后,两编并用。

第四种:地热水、矿泉水。 属矿产资源与水资源管理,但有例外:如果开采过程中排放尾水污染地下水,仍适用本条组。

第五种:海洋地下水? 咸淡水界面、海水入侵属海洋与水资源交叉领域,水污染分编不直接适用,要看第三百三十四条以下的海洋条款。

九、三句话

第一句:五条里只有两条半有罚则。 288、289Ⅱ、290 三条,得换一条管。

第二句:防渗与建井是两项义务。 做了防渗没建井,照样二万至二十万。

第三句:禁建区的罚款与拆除并用。 十万至五十万只是开始,拆了才算完。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地下水监测井技术规范、封井回填要求、人工回灌水质标准,须以《地下水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现行标准为准,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