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一共八十八条,一万二千零六十字。
七章,平均一条一百三十七点零五字。
这个条均在本线读过的法里算厚:社会保险法八十八点九九,劳动合同法一百零一点七六,工会法一百零三点一十。职业病防治法比社会保险法厚四十八点零八字,比劳动合同法厚三十五点二九字。
三个数字先摆出来。
第一个数字:最前十三条和最后四条,一个「不得」都没有。 总则十三条一千三百五十九字,附则四条三百三十八字,十七条一千六百九十七字,占全书百分之十四点零七。这十七条里「不得」零次、「罚款」零次、「责令」零次。全书二十一个「不得」全部落在第二章到第六章。
第二个数字:「应当」一百一十次,「可以」十六次。 比值六点八八比一,是本线读过的法里最悬殊的一部。「必须」全书只五次,「禁止」只三次。
第三个数字:法律责任章十六条,条均一百八十五点零六,全书最厚,而「应当」零次。 最厚的一章一个「应当」都不写,因为它不命令谁去做事,只算谁要掏多少钱。
这一篇不算职业病科普,不算诊断指南,也不算赔偿计算。只算一件事:这部法的骨架是怎么搭的——把总则十三条、附则四条拆开逐条读,再看中间七十四条是怎么被这十七条管住的。
一、八十八条怎么铺开:七章的字数账
七章的字数分布很不均匀。
| 章 | 条文范围 | 条数 | 字数 | 条均 | 占全书 |
|---|---|---|---|---|---|
| 第一章 总则 | 一至十三 | 十三 | 一千三百五十九 | 一百零四点五四 | 百分之十一点二七 |
| 第二章 前期预防 | 十四至十九 | 六 | 九百五十八 | 一百五十九点六七 | 百分之七点九四 |
|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二十至四十二 | 二十三 | 三千四百一十七 | 一百四十八点五七 | 百分之二十八点三三 |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四十三至六十一 | 十九 | 二千三百五十二 | 一百二十三点七九 | 百分之十九点五零 |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六十二至六十八 | 七 | 六百七十五 | 九十六点四三 | 百分之五点六零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六十九至八十四 | 十六 | 二千九百六十一 | 一百八十五点零六 | 百分之二十四点五五 |
| 第七章 附则 | 八十五至八十八 | 四 | 三百三十八 | 八十四点五零 | 百分之二点八零 |
七年章合计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尾差是四舍五入。
从这张表能看出三件事。
第一,最厚的是第三章,二十三条占百分之二十八点三三。 这一章管的是「厂子开起来以后每天要做什么」:机构、人员、钱、设施、告知、培训、体检、档案。一部法把将近三成的篇幅放在日常管理上,说明立法者判断危害主要发生在日常,不在事故瞬间。
第二,条数最多不等于最长。 第三章二十三条,条均一百四十八点五七;第二章只有六条,条均一百五十九点六七,反而更厚。前期预防六条写的是预评价、三同时、申报、特殊管理,每一条都要交代程序和条件,句子自然长。
第三,最厚与最薄差二点一九倍。 法律责任章条均一百八十五点零六,附则条均八十四点五零。一部法写到最后,反而不肯多花字。
二、十四个百分点里的清一色陈述
把总则和附则放在一起看,会看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十七条约占全书七分之一,里面没有一条写「不得」,没有一处写「罚款」,没有一个「责令」。二十一个「不得」、十四处「罚款」、二十次「责令」,全部在中间。
这不是巧合。总则管的是「这部法为什么存在、管谁、谁负责、钱从哪来」,附则管的是「几个词怎么理解、什么时候生效」。这两类内容本来就不需要禁令——禁令是针对具体行为的,而首尾两章针对的是框架。
框架章的价值不在于它能罚谁,而在于它能定性质。
举个最直接的:第八十五条给「职业禁忌」下了一个一百四十多字的定义。这个定义本身不罚任何人,但第二章到第六章里凡是出现「职业禁忌」三个字的地方,都要回到这一条来找含义。第三章第三十五条「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靠的就是第八十五条这句定义撑起来的。
框架章不发力,但所有力都从它这里出发。
三、什么是职业病:一条里三句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这一条四句话,把整部法的适用范围圈死了。
第一句管地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领域内,不是「境内的中国企业」,所以外资厂、个体作坊、事业单位办的厂,都在这四个字里。
第二句管定义。 拆开是三个要件,缺一个都不算:
一是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的人,比如自雇的木工、自己接活的电焊工,得的病再像尘肺,也进不了这部法的门。
二是场合,在职业活动中。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四个字。同一个病,在车间得的和在家里得的,性质完全不同。
三是原因,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注意这里是「因接触……而引起」,不是「在工作期间发生」。高血压、糖尿病、颈椎病在班上发作,不因为发生在班上就变成职业病。
第三句管目录。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这一句解释了站内另一篇常被问到的问题:哪些病算职业病、不在目录里能不能认。答案就在这第三句——目录是封闭的,不在目录里的病,走不了这部法。要走,只能走侵权责任那条路,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的常规路径另外主张。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六十个字里六个角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这一条只有六十字,在总则十三条里排第四短(第六条二十六字、第一条四十八字、第五条五十四字都比它短)。
六十字里塞了两层东西。
第一层是八字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八个字把资源分配的优先级定死了:先别让人接触,接触了再治。整部法的结构就是按这个顺序铺的——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过程防护,第四章才是诊断和保障。治病排在第三位。
第二层是六个角色: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再加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这六个角色不是并列关系,是有主次的。排第一的是用人单位负责,排第二的是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和职工参与排在监管之后。这个顺序和第六章法律责任章(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对得上——罚得最重的是用人单位,其次是技术服务机构,再次是监管部门自己。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八个字,落到条文上就是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五、劳动者有什么权利:一段话管住三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
-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这一条一百三十字,四句话,管了三方。
第一句给劳动者。 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句是宣示性的,具体内容在第三章第三十九条——七项权利,另算。
第二句给用人单位。 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注意这里是两个动作:创造,加上保障获得。只把车间弄达标不够,还得让劳动者真的用上防护。
第三句给工会。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句是监督权,不是管理权。
第四句还是给用人单位,但管的是程序。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句最容易被忽略。它不是「可以听取」,是「应当听取」。工会提了意见,单位不采纳是一回事,压根不听是另一回事。不听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违法点——它不落在第二十条那六项管理措施里,所以第七十条第二项那条「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盖不住它,实务中要单独主张。
六、责任制压到一把手:两条连着读
这两条要连着读。
第五条给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三个动作,最后一个「承担责任」是落点。
第六条给个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只有二十六字,是总则最短的一条。但就是这二十六个字,让后面所有的罚款、处分、刑事责任有了明确的指向对象——不是「单位」这个抽象概念,是那个具体的人。
第六章的法律责任章把这两条落到了实处。第八十三条写的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写的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了刑法那边,对应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路罪名。
一条二十八字的规定,往后能牵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责任三层后果。
七、唯一一个「必须」:工伤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
-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全书「必须」只五次,总则十三条里只一次,就在这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应当」,是「必须」。
立法用词在这里是有讲究的。同一部法里,「应当」一百一十次、「必须」五次。五次分别在第七条一处(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十二条两处(必须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要求)、第二十五条一处(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第二十六条一处(治理后仍不达标必须停止作业)。这五处都是不给选择余地的动作。
第七条的第二个落点在后半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条和第五十九条(未参保期间由用人单位承担)是一条链子的两端。参加了,走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没参加,按第五十九条由单位自己掏。
八、国家这一侧的五件事
总则第八条到第十二条,五条讲国家做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是总则最长,二百四十三字,讲监督体制。三段分工:国务院层面两家(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层面同样两家;最后一段要求两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第八条讲技术:鼓励研制、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基础研究,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这一条没有「应当」,也没有「不得」,全是「鼓励」「支持」「限制」。约束力最弱,但方向最明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一百七十九字,讲规划。三个层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还要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应对;乡镇政府认真执行、支持监管部门履职。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十个字,是钱能从财政出来的依据。没有这一句,职业病防治规划就只是部门文件。
第十一条讲宣传,第八十九条字;第十二条讲标准和监测,一百三十七字。两条都是「应当」,但对象是政府,不是企业。
九、检举控告是权利,不是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这一条六十五字,三句话。
第一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注意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限于劳动者,隔壁厂的人、路过的居民、离职五年的老员工,都可以。
第二句: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应当」二字在这里很关键,它把「收不收」变成了「必须处理」。
第三句: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这一条和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监督检查权是配对的:检举是入口,检查是手段。走这条路的实操细节,可以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流程;真要走到处罚,还有行政处罚那一套程序。
十、附则三个词:危害、危害因素、职业禁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附则四条三百三十八字,第八十五条一条就占一百九十九字,是全章最厚。
这一条定义三个词,第一个词最容易混。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这是一个「后果性」的描述——还没病,但有病的可能。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这是一个「来源性」的列举。
两个词差三个字,含义差一层。危害是状态,危害因素是来源。第十六条要求申报的是「危害项目」,第二十六条要求检测评价的是「危害因素」,用词从不混。
职业禁忌的定义最长,一百四十多字,核心是三层比较:比一般人群更易受害、或更易罹患职业病、或可能使原有疾病加重、或在作业中诱发可能危及他人的疾病。四类情形并列,符合任何一类就是禁忌。
第三十八条据此写了两个「不得」: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这两条的落地口径,另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十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按用人单位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这一条九十四字,三句话,第二句是本篇最值钱的一句。
第一句是参照。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用的是「可以参照」,留了余地。
第二句是应当。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用的是「应当」,没有余地。
这一句解决了一个长期争议: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接触粉尘得了尘肺,谁承担职业病防治义务?答案是用工单位。不是派遣公司把防护用品发一发就算完,而是用工单位要按第二章到第四章的全部要求来做——预评价、告知、培训、体检、档案、诊断配合,一样不能少。
第三句是军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派遣工这条线上的劳动争议,走劳动争议;如果伤情已经确定,赔偿走工伤赔偿举证那一套。
十二、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与二十四年
八十八条,九个字,全书最短。最短与最长差六十点四四倍(第七十二条五百四十四字)。
九个字交代了生效日: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
第八十七条八十七字,讲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实施。这一条放在附则而不是正文,是因为它解决的是「谁来管」而不是「管什么」。
十三、二零一八年改了什么:七个词频一个没动
这部法改过两次。现行文本是根据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 项目 | 二零一七年修正本 | 现行二零一八年修正本 |
|---|---|---|
| 条数 | 八十八 | 八十八 |
| 条文汉字 | 一万二千四百三十三 | 一万二千零六十 |
| 条均 | 一百四十一点二八 | 一百三十七点零五 |
| 「应当」 | 一百一十 | 一百一十 |
| 「可以」 | 十六 | 十六 |
| 「不得」 | 二十一 | 二十一 |
| 「必须」 | 五 | 五 |
| 「禁止」 | 三 | 三 |
| 「罚款」 | 十四 | 十四 |
| 「责令」 | 二十 | 二十 |
条数没变,字数少三百七十三,七个词的频次一个没动。
少掉的三百七十三字,集中在职业健康检查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表述上——把原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这类审批表述,改成「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审批制度改革。
换句话说:这次修改动了「谁来干」,没动「必须干什么」和「不干罚多少」。
对办案的人来说,这意味着二零一八年以前的判例在引用条文序号上基本不用换(条号未变),但在引用资质条款时要换表述。
十四、总则十三条有五个不写
把总则十三条摊开看,会发现它是靠「不写什么」立起来的。
不写病名单。 第二条只说「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一条病名都没列。名单放外面,改名单不用改法——这是二零一三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时不动这部法的原因。
不写罚款数。 总则十三条里「罚款」零次。所有金额都在第六章,从三千元到五十万元,一共十四处。框架章定性质,罚则章定价格。
不写程序。 诊断怎么申请、鉴定怎么走、多久出结论,全在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以后。总则只给一个方向。
不写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要求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但标准本身在第十二条那句话里交给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法是法,标准是标准,两套东西。
不写赔偿标准。 整部法里没有一处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少个月」「丧葬费多少」。赔偿的算法在工伤保险条例,这部法只负责把「算不算职业病」这件事定了。
五个不写的效果,是这部法从二零零二年到现在只改过两次,而配套的目录、标准、办法改了很多轮。
写法上还有一个特征:总则十三条里五条完全不带情态动词——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定义)、第三条(方针)、第六条(一把手负责)、第八条(技术政策)。五条全是陈述句或名词句。
陈述句看起来最软,实际最硬。第一条立法目的,在解释条文有歧义时是最后的依据;第二条定义,决定了哪个案子能进门;第三条方针,决定了资源往哪边倾斜。
十五、这一部法里最容易被读漏的四句话
第一句:第二条的「在职业活动中」。 六个字排除了一大类主张。工作期间发病不等于职业病,得是「因接触……引起」。
第二句:第四条的「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不是「可以听取」。程序违法是独立违法点。
第三句:第七条的「必须」。 全书五次「必须」之一。工伤保险没有可以不参加的空间。
第四句: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派遣工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在用工单位,不在派遣公司。
四句话都不长,加起来不到一百字,但每一句都能单独撑起一个案子的争点。
十六、这一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怎么分工
两套规则管同一件事,但分工很清楚。
| 要解决的问题 | 找哪一部 | 对应条文 |
|---|---|---|
| 这个病算不算职业病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条、第八十五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 谁负责组织诊断、去哪诊断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用人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 诊断期间能不能辞退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五十五条 |
| 算不算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 |
| 赔多少、几个月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
| 单位没参保怎么办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五十九条(由用人单位承担) |
| 除了工伤还能不能另要赔偿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五十八条(依民事法律另有赔偿请求权) |
这张表的用法:先走左边定性质,再走右边定金额。
顺序不能倒。没定成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就无从适用;定了职业病,赔偿标准也不用在这部法里找——它一个字都没写。
衔接点在这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第七条),没参加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九条)。这部法管「该不该保」,条例管「保了给多少」。
十七、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全书骨架,读的是总则十三条与附则四条。
往下四篇按「厂子建之前」「厂子开起来」「病怎么定」「罚怎么罚」切开:
前期预防与防护设施十五条二千一百一十四字,讲的是危害告知之外的硬约束——预评价、三同时、申报、警示标识,这一段二十九个「应当」、零个「可以」。
劳动过程中的告知与体检十四条二千二百六十一字,讲劳动合同里的告知义务、三项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七项权利,全书二十一个「不得」有十个在这一段。
诊断、鉴定与病人保障二十二条二千六百七十二字,讲诊断机构、诊断地点、用人单位举证、疑似病人观察期、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两条腿。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二十条三千三百一十六字,讲十四处罚款怎么排、十八次责令怎么用、为什么这一章一个「吊销」都没有。
如果只看一个数字,记住这个:最前十三条和最后四条,一千六百九十七字,一个「不得」都没有。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通过,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两次修正,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八十八条、一万二千零六十字,条均一百三十七点零五,七章;本篇解读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三条、附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十七条一千六百九十七字,占全书百分之十四点零七。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