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到第八十四条,一共二十条,三千三百一十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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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一条一百六十五点八零字,是全书六段里最厚的一段——比全书条均一百三十七点零五高二十八点七五字,比最薄的附则段八十四点五零高八十一点三零字。

这一段的性质和前面四篇都不一样。

这一段「应当」只有六次,「罚款」十四处。

前面几段是「你必须干什么」,这一段是「你没干要付多少钱」。

四个数字摆出来。

第一个数字:十四处罚款,落在十一条里。 全书八十八条,带罚款的只有十一条,占百分之十二点五。十一条里有八条集中在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五条。

第二个数字:十八次「责令」。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建关闭、责令限期治理、责令暂停作业——同一个词,六种用法。

第三个数字:九次「警告」,四次「关闭」,零次「吊销」。

零次吊销是这一段最值得说的一件事。一部管着全国工厂车间安全的法,从头到尾没有规定吊销任何一个证照。它有「关闭」,有「取消资格」,有「除名」,就是不吊证。

第四个数字:金额九档。 三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最低的一档是第八十一条对鉴定专家的罚款,最高的一档是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和严重损害的处罚。

这一篇不算行政处罚法教程,也不算事故追责指南。只算一件事:这二十条里,谁在什么情况下掏多少钱,为什么有的条款罚单位、有的条款罚个人、有的条款只写一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十条三千三百一十六字:全书最厚的一段

部分条文范围条数字数条均主题
监督检查(后段)六十五至六十八四三百五十五八十八点七五执法者怎么干
法律责任六十九至八十四十六二千九百六十一一百八十五点零六罚多少、罚谁

两段差二点零八倍。监督检查四条八十八点七五字一条,法律责任十六条一百八十五点零六字一条。

这个差距说明一件事:写罚则比写执法程序费字。

执法程序四条能说完,罚则不行——每一类违法行为要单列,每一档幅度要单写,还要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三层。

二、执法者的四条约束

法条依据

这一条七十一字,三个「应当」,全是对执法人员的要求。

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为其保密。

第三项在实务中很少被提及。执法检查时看到的工艺参数、配方、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执法人员有保密义务。程序违法的后果,见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四十二字,本段第二短,反过来给被检查单位定了一个义务: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得拒绝和阻碍」这五个字,是第七十二条第九项(拒绝监督检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源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这一条一百三十三字,四项禁止,是本段唯一的「不得有下列行为」清单。

四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证明文件或予以批准;对已取得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危害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前两项是滥作为,第三项是不作为。三项都指向同一个后果——监管失灵。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条一百零九字,两个「应当」,讲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要经过资格认定;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工作人员执法和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罚则矩阵:十一条、十四处、九档金额

把这一段所有带钱的条款排成一张表,结构就清楚了。

条文处罚对象触发情形幅度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六项(预评价、三同时、验收等)警告、责令改正;逾期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情节严重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条用人单位五项(管理措施、公布、培训等)警告、责令改正;逾期十万元以下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五项(申报、监测、告知、体检、档案)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十一项(硬件、检测、警示、应急等)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责令关闭
第七十三条设备材料供应商无中文说明书或警示标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弄虚作假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弄虚作假二万元至五万元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八项(隐瞒、禁用材料、强令作业等)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情节严重责令关闭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进口者禁用设备材料转致其他法律法规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已造成严重损害责令停止作业或关闭,并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第七十九条无资质服务机构擅自从事技术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或五千元至五万元
第八十条服务机构与诊断机构三项(超范围、不履职、出假证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至五倍,或五千元至二万元
第八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好处警告、没收,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取消资格并除名

十一行,十四个「罚款」,金额九档。

三个观察。

第一,最重的一档不在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和「已造成严重损害」。 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都是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前者管建厂,后者管后果。

第二,唯一带「并处」而不带「可以并处」的两条是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都是「可以并处」。

第三,只有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罚到自然人。 单位与个人的双罚结构,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逻辑一致。 第八十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一条对鉴定专家取消资格并除名。其余全部罚单位。

四、建设单位:六项,十万元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这一条三百六十九字,全法第三长,六项列举,是本段金额最高的一档。

六项分别是:未做预评价;医疗机构放射性项目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未经同意就开工;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标准,或放射性项目设计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做控制效果评价;未验收合格就投产。

处罚结构是三层递进的:

第一层,警告加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层,逾期不改正,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第三层,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三层最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说明停建、关闭不是卫生部门自己能定的。

五、管理措施不到位:十万元以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这一条二百三十六字,五项列举,是本段金额最低的一档之一。

五项: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未采取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管理措施;未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培训或未对个人防护进行指导督促;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资料。

处罚:警告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十万元以下。

注意这里没有「情节严重」这一层,也没有「责令停业」。这一条管的是「有没有」的问题——制度、档案、公布、培训,都是纸面和组织层面的欠缺,不是即时危险。

六、申报、监测、告知、体检:五万至十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这一条二百一十七字,五项,是本段唯一一条把「告知义务」和「体检义务」放在同一个罚款档里的。

五项:未申报危害项目;未实施专人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正常;订立或变更合同时未告知危害真实情况;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监护档案或未书面告知结果;劳动者离职时未提供档案复印件。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

这五项的共同点是:都属于「程序性义务」,都直接损害劳动者的知情权。第三项和第四项是这一条的核心——不告知、不体检,劳动者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接触危害。

七、硬件的十一项:五万至二十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这一条五百四十四字,全书最长,十一项列举,是本段列举项最多的一条。

十一项覆盖:强度浓度超标;未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或不符合标准;对防护设备未维护检修检测;未按规定检测评价;治理仍不达标时不停止作业;未安排病人和疑似病人诊治;急性事故未立即救援或未及时报告;未在严重危害岗位设置警示标识;拒绝监督检查;隐瞒伪造篡改毁损档案资料或拒不提供诊断资料;未承担诊断鉴定费用和病人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处罚:警告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或责令关闭。

十一项把「硬件不达标」「不配合检查」「不出钱」三类完全不同的问题装进了同一档。

第十一项最特别:未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罚五万至二十万。 这笔钱的民事主张,走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该给的钱不给,不只是民事上的欠付,还是一项行政违法。

八、供应商与报告:两条轻罚

第七十三条八十二字,管设备材料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这里是「并处」不是「可以并处」,供应商没有裁量空间。同类设备的标识要求,另见职业病。

第七十四条一百一十六字,管报告: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这一条有两个层次:漏报是「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作假是「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漏报和作假,差的不只是钱,还有主观状态。

九、隐瞒与强令:五万至三十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这一条三百七十四字,全法第二长,八项列举,是本段主观恶性最重的一条。

八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生的危害而采用;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急性损伤场所不符合第二十五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停止使用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安排未经体检的劳动者、有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危害作业或禁忌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防护措施的作业。

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或关闭。

这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区别在于主观状态。第七十二条是「没做到」,第七十五条大量是「故意不做」——隐瞒、转移、擅自拆除、强令。

第五项和第八项尤其重:转移作业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强令没有防护措施的作业,是这一段里唯一直接指向人身安全的表述。

十、禁用材料与严重后果

第七十六条五十一字,是本段第三短,一条转致: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转致的意思是:本法不设罚则,按别的法办。这一条和第三十条的「禁止」是配对的——第三十条禁令,第七十六条指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八十八字,讲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六个字,把这一条和前面所有罚则区分开了。前面罚的是行为,这一条罚的是结果。

这一点和生产安全事故不同:职业病慢性累积,「严重损害」多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不按事故等级划。

十一、刑事责任:两条兜底

第七十八条六十一字: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这一条十九字,全书倒数第二短(最短是第八十八条九字),只有一句话: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条兜底条款的区别在于:第七十八条针对「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第八十四条是一般性兜底。

真正落到罪名上,走的是刑法。最直接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建设工程领域还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这两条本身不设刑期,它们的作用是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接上。

十二、中介机构:倍数罚

第七十九条一百五十字,管无资质从事技术服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这一条二百五十九字,三项列举,管有资质的机构。

三项:超出资质认可或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服务或诊断;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二倍至五倍;不足五千元,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情节严重,取消资格;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倍数罚的逻辑是:违法所得越多,罚得越重。

注意第七十九条是二倍至十倍,第八十条是二倍至五倍。无资质的罚得比有资质的重——因为无资质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十三、鉴定专家:三千元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这一条一百一十六字,全法金额最低的一档。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取消其担任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四层处罚叠加:警告、没收、罚款、除名。

十四、监管者自己也要被罚

第八十二条八十九字,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这一条一百九十字,两段,管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

第一段: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段: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撤职或开除。

这一条用的是「处分」不是「罚款」,走政务处分,不走行政处罚。

这两条加起来说明一件事:这部法的责任链是闭合的。企业罚钱,机构罚钱加取消资格,执法人员处分,地方政府负责人也处分。

十五、为什么全书没有一次「吊销」

这是这一段最值得单独说的一点。

「吊销」零次。「撤销」零次。有的是「关闭」四次、「取消资格」两次、「除名」一次。

用人单位没有证可吊。 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的准入,除了第十五条工作场所条件、第十七条预评价审批、第十八条设计审查之外,没有设一个专门许可证。既然没有证照,就无所谓吊销。

技术服务机构有资质,但条文用的是「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第八十条的表述是「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这实际上就是吊证,只是换了个说法。

对建设单位最重的处罚是「责令停建、关闭」,但要走政府程序。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四处「关闭」,都要「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这个结构反映了一个立法判断:职业病防治是行为监管,不是准入监管。管的是每天干什么,不是有没有证。

对比安全生产法就看得出来——那部法里有大量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款,因为它的抓手是许可证。职业病这一侧的入口,则是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这个抓手,所以罚则只能靠金额和关停。

十六、这一段最容易被读错的三处

第一处:把「可以并处」当成「不并处」。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用的是「可以并处」,意味着可以不罚钱只警告;但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用的是「并处」,没有裁量空间。两类条款在实务中的抗辩空间完全不同。

第二处:以为第八十四条是重复条款。 它和第七十八条看着像一回事,实际分工不同:第七十八条针对「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第八十四条是一般兜底。有具体后果的走第七十八条,没写到具体后果但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走第八十四条。

第三处:把「责令限期改正」当成处罚。 不是。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不进「一事不再罚」的讨论范围,也不影响后续罚款的合法性。这一点在行政处罚的实务里很常见。

十七、接着看

这一篇读的是第六十五条到第八十四条,二十条三千三百一十六字,十四处罚款、十八次责令、九次警告、四次关闭、零次吊销。

往上看:

诊断、鉴定与病人保障二十二条二千六百七十二字,十个「可以」,六个在病人手上,一分钱罚款都没有。

劳动过程中的告知与体检十四条二千二百六十一字,十个「不得」、七个「有权」。

前期预防与防护设施十五条二千一百一十四字,一个「可以」都没有。

回到母篇看全书骨架——总则十三条与附则四条,一千六百九十七字,一个「不得」都没有。

四篇合起来看一条主线:前面用「应当」把义务铺满,后面用「罚款」把义务兜住,中间用「不得」和「有权」划出边界。 三样东西的篇幅比是——义务段四千三百七十五字,权利与诊断段二千六百七十二字,罚则段三千三百一十六字。

如果只看一个数字,记住这个:全书八十八条,带罚款的只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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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八十八条、一万二千零六十字;本篇解读第六十五条至第八十四条,二十条三千三百一十六字,条均一百六十五点八零,「罚款」十四处、「责令」十八次、「警告」九次、「关闭」四次、「吊销」零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